1.事故概況
2008年5月3日約1530時瑞安市利偉高速客船有限公司所屬“飛云1”輪從南麂載運旅客97人駛往瑞安途中觸碰南樓礁,致使船體破損進水,造成直接損失約19.3878萬元觸礁事故,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2.船舶及配員
船 名: 飛云1
船籍港: 溫州
船舶種類及用途:高速客船
船體材料:鋼質
船舶總長: 33.70米
船 寬: 4.10米
型 深: 1.90米
總噸位: 86
凈噸位:47
載客定額:98人
主機類型:KTA19-M550*2柴油機
主機功率: 373kw*2
設計航速:22節
船舶建造廠:武漢南華高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建造日期: 2001年4月9日
船舶所有人:瑞安市利偉高速客船有限公司
船舶經營人:瑞安市利偉高速客船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3日取得溫州海事局簽發登記號070402000607的所有權證書。
2007年9月3日經再有效取得溫州海事局簽發的登記號為070402000607的國籍證書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有效期至2012年9月2日止。
2006年7月26日取得溫州海事局簽發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證書,有效期至2011年7月25日止,最近一次年審時間為2007年12月12日。
該輪持有浙江省船舶檢驗局溫州檢驗處簽發的船檢登記號為2001D0000026有效的海上乘客定額證書(編號:200331770117)、海上船舶載重線證書(編號:200731771691)、海上船舶噸位證書(編號:200331770117)和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證書(編號:200731771691)。
2008年3月25日,在瑞安港經浙江省船舶檢驗局溫州檢驗處換證檢驗合格,取得編號為200731771691的《海上高速船安全證書》,準予航行沿海(瑞安—南麂)航區航線作高速客船用,有效期至2009年4月8日止。
該輪備有1999年版本的13770海圖(海圖小改正至2000年止)。
“飛云1”輪該航次共配備船員6名,符合該船《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最低安全配員要求,具體清單如下:
繆××,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在“飛云1”輪上擔任船長,持有2006年12月8日溫州海事局簽發的編號為DHD131200600822未滿500總噸船舶船長證書,持有經2007年11月9日再有效編號為50066879的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事故時在駕駛室協助了望。
蔡××,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在“飛云1”輪上擔任駕駛員,持有2005年10月8日溫州海事局簽發的編號為DHD133200500358未滿500總噸船舶二副證書,持有經2007年11月9日再有效編號為50066881的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事故時在駕駛室操舵。
3.天氣海況
風力 5-6級 ,落潮,流速較緩(接近低平潮)
能見度:5海里以上
4.事故經過
5月3日1430時,“飛云1”載運97名旅客和6名船員從平陽南麂島客運碼頭出發,由船長操縱,開啟雷達、GPS,未開啟AIS,開航前作了開航前復誦。離開碼頭后,航向300°(GPS航跡取點作圖顯示實際航跡向305°),航速約19節。
航行約15分鐘后船長交給值班駕駛員駕駛,沒有交代本船船位等情況,當時雷達量程開在6海里檔。駕駛員沒有定位,就保持原來的航向和航速航行,船長在駕駛臺協助了望。
航經南樓礁附近水域(駕駛員無法提供具體時間、位置),稍操右舵,船身從漁網浮子之間空隙通過,航向改為約310°(駕駛員筆錄稱看過GPS顯示航向,但GPS航跡向沒有顯現變化跡象),繼續航行。
約1530時,該船擦碰水下礁石(海圖標注-南樓礁)。根據GPS航跡顯示,該船繼續保持原航向航行一段距離后才有右轉跡象。(見GPS航跡圖附件3)
5.事故損失及等級
5.1旅客無傷亡,支付部分旅客損失賠償費約1.15萬元。
5.2船舶損失及施救費:客艙第一密封艙底部破損;船舯龍骨變形、右側K板變形面積約1*3M;右艉軸變形;右螺旋槳2槳葉破損;艉艙底部破裂。需修理費及施救費約18.2378萬元(該費用由原造船廠武漢南華高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預算,并經瑞安市利偉高速客船有限公司確認)。本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9.3878萬,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
6.事故原因和責任
6.1未制定合理的安全航線航行
“飛云1”輪開航前未制定合理的安全航線, 未進行海圖描繪,駕駛人員僅憑經驗航行。通過對GPS航跡線的調查發現,該船在南麂—瑞安航線上留存的8條航跡線各不相同,其中有5條航跡線距離南樓礁不到500米,駕駛人員僅憑自己的習慣、經驗航行,在海圖及GPS上都未反映出有計劃航線,經詢問只知道南麂—瑞安走300°。“飛云1”輪航行前未對預定航線事先做好航次計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第七條的規定。
6.2沒有進行有效的定位
駕駛員接班后未對本船進行定位,也未向船長了解更多相關航行信息。航行至南樓礁水域時發現有固定漁柵,未減速,對著漁柵間的空隙直接通過,繼續保持原有航向航速向前航行,對當時通航環境也未作出有效判斷。事故發生后,調查人員對當班駕駛員使用航行設備的熟悉狀況調查,發現當班駕駛員對雷達、GPS的使用非常不熟,對設備的基本操作和設備功能的用途不清楚,駕駛員不具備良好的雷達觀察能力,本船在雷達中位置都不知道,不會用雷達、GPS、海圖進行定位。駕駛員未能進行有效的定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第三十二規定。
6.3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是本起事故原因之一。瑞安市利偉高速客船有限公司管理人員文化程度不高、安全管理技能較低,不熟悉船上相關航行設備及相關安全航行要求,內部安全檢查較淺,在安全管理過程中沒有督促船上制定計劃航線,同時缺乏對船員實操培訓能力,無法履行實質性的安全管理職責。瑞安市利偉高速客船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這是一起因“飛云1”輪駕駛人員未制定合理的安全航線、未進行有效的定位而直接導致觸礁的責任事故,事故等級一般。當班駕駛員未進行有效的定位應承當本起事故主要責任,該輪船長未按職責制定安全航線應承當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7.安全建議
7.1針對事故中暴露出的問題,建議向瑞安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發出安全管理建議書,對利偉高速客船有限公司進行停業整頓,督促公司加強人員培訓,完善內部管理結構,聘請有航海資歷、文化程度高的人員擔任管理人員,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7.2建議有關部門開展客運船舶駕駛人員實際操作能力檢查,特別對雷達、AIS、GPS、海圖作業的實操檢查,對不會操作的船員進行強制培訓,督促并幫助客船公司對所有客船在GPS、海圖上制定安全航線,并在AIS上設置偏航報警,提升船員安全意識和實操能力,切實提高船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7.3在調查中發現“飛云1”所使用的GPS的電子海圖沒有表注出南樓礁,使習慣使用GPS的船員產生麻痹思想導致錯誤的判斷,建議部海事局發文督促船檢加強船用產品的檢驗,防止使用失實電子海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