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要督促所有突出礦井加強日常的防突管理工作。要求主要負責人、礦長必須經常性對防突工作進行檢查,并每季度每月召開一次防突工作專題研究會,要求有突出危險的工作面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并禁止突出危險工作面使用前進式采煤方法。對不按要求進行檢查、研究,不按規定配齊瓦斯檢查員的要從嚴處罰。對于仍采用前進式開采的煤礦企業,要責令立即停產整頓、調整工作面部署,對不執行監管指令仍采用前進式開采的,要堅決予以關閉。
㈢要督促煤礦嚴格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加強安全管理。
1、要明確規定下井帶班的礦領導只能是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嚴禁采用跟班礦長、帶班長、隊長代替。
2、要加強對礦領導帶班下井的考核。對不按規定下井帶班,或不認真履行下井帶班職責,下井不管井的要從嚴處罰。
㈣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徹底整改突出事故防范措施。發生過事故的礦井,要認真落實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資金和整改責任人,按照整改時限進行整改。對突出事故造成的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當恢復采掘作業時,應當在其附近30m范圍內加強支護。再次進行復采時,必須確保防突措施到位。
㈤切實強化依法監管,做到依法行政。
1、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發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等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強化“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嚴格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以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生產,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生產,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生產”的要求積極履職,落實責任。
2、繼續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見實效”的工作思路,采取煤礦自查,突擊檢查、聯合檢查和重點督察的方式,加大對 非法違法生產或其他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㈥深入開展好警示教育活動。要以本次事故血的教訓,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和《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和瓦斯治理“十條禁令”,做到采掘部署合理,通風系統完善可靠,煤礦安全必須時時刻刻繃緊,開展從監管部門到基層礦工,從安全管理機構的配備、各項制度的制定落實、通風系統的管理、瓦斯治理、人員培訓、監控系統使用、一炮三檢制度的落實等方方面面的安全生產警示教育活動。
㈦嚴格事故信息的接收和上報。要督促各煤礦嚴格按照國務院493號令和安監總局21號令要求,煤礦職工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及時報告給煤礦企業負責人,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信息后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上報事故,以便有效進行事故救援,減少事故造成損失,嚴禁謊報、瞞報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