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四項制度規范安全評價機構管理
2008-02-14
來源:國家安監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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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規范安全評價機構管理是安全監管部門的重要職責。目前,衢州市開展安全評價的機構主要有9家,其中;7家,礦山類2家。針對安全評價市場秩序不佳、報告質量不高、現場評審不嚴、隱患跟蹤不力等問題,衢州市安監局出臺了一系列制度,對安評機構和安評工作加以規范管理。
一是定期通報制度。每年召開一次安全評價工作座談會,對全市安全評價工作情況進行通報,并與安評機構負責人共同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二是備案審查制度。要求各安評機構及時將合同、評價報告等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三是工作報告制度。要求各安評機構每半年報告一次工作,同時及時上報在評價過程中發現的重大隱患。
四是動態管理制度。對安全評價工作開展不定期的抽查和監督檢查,對存在弄虛作假、惡意競爭、整改驗收不合格、制度執行不力等問題的安評機構,依法按章予以通報,并視情限制其業務開展直至依法停止其在衢開展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