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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企業安全評價

2006-08-13   來源:原創    熱度:4589   收藏   發表評論 0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規定,溶解乙炔企業必須依法進行安全評價。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的有關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進行安全預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專項安全評價,而危險化學品以國家標準公布為準,根據國家標準GB1228-1990《危險貨物品名表》,溶于介質的乙炔,即溶解乙炔被列入第2.1類易燃氣體。因此,溶解乙炔企業必須按規定,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將成為溶解乙炔企業實施安全管理的核心和基礎。為了配合溶解乙炔企業做好安全評價工作,本文將簡要介紹安全評價的基本知識及有關安全評價資料模式,并對溶解乙炔危險性進行評估分析,同時提出相應安全防范對策措施。
1  安全評價的基本知識
    為了使安全評價工作順利展開,溶解乙炔企業有關安全管理人員必須了解安全評價的基本知識。
 1.1安全評價及其目的                                  
安全評價,也稱為危險評價,它是對系統存在的危險性進行定
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統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嚴重程度的評價,通過評價尋求最少的損失和最優的安全投資效益。安全評價也就是評價風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全過程。
    安全評價的目的是:系統地從規劃、設計、制造、運行等過程中考慮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問題,找出生產過程中潛在危險因素,并提出相應的安全措施,對潛在事故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預測,求出系統安全的最優方案;評價裝置設計是否使收益與危險達到最優組合;在裝置試驗、使用前或制安完成時,對可能的危險進行評價,以便考核已判定的危險事件是否消除或控制在相應的可接受水平,為所提出的消除危險或將危險減少到可接受水平的措施所需費用和時間提供決策支持;評價裝置或生產的安全性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實現安全技術與安全管理的標準化和科學化。
1.2 溶解乙炔過程安全評價
    通過對溶解乙炔的危害辨識,辯識出存在的危險源,對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更應按國家標準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對比確定;進行風險評價,評價風險程度大小,是否可接受;制定相應控制措施,降低風險程度,使之達到可接受水平。
1.3 安全評價工作程序
對于溶解乙炔企業安全評價,其工作程序大致可按下列進行:
1.3.1 確定評價對象。溶解乙炔企業安全評價對象主要指生產、儲存場所的乙炔以及生產用原材料(碳化鈣、丙酮)等。
1.3.2 確定評價環節。明確評價對象處于生產、充裝、儲存、經營、使用、運輸、廢棄處置的哪個環節,根據不同環節的不同特點,采用不同的評價方法。對于溶解乙炔企業的評價環節,重點應確定為生產充裝過程。
1.3.3 辨識危害。主要辨識與溶解乙炔生產充裝活動有關的潛在危害及直接影響。
1.3.4 確定風險程度及類別。
1.3.5 確定風險控制措施。根據風險大小,選擇控制措施。
1.3.6 評審風險控制措施的充分性。
1.4  安全評價方法
安全評價方法多達幾十種,各種方法都各具特點,并適用于特定的場合,對于溶解乙炔企業的安全評價,主要有:
1.4.1 安全檢查表;
1.4.2 如果-怎么樣;
1.4.3 預先危險分析;
1.4.4 危險及可操作性研究;
1.4.5 事件樹分析;
1.4.6 故障樹分析;
1.4.7 危險指數評價;
1.4.8 矩陣分析;
1.4.9 定量風險評價等方法。
經常被采用的方法有安全檢查表、預先危險分析、危險指數評價等方法。
 1.5 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機構對被評價單位按規定程序進行安全評價后,必須出具書面報告,即安全評價報告。其內容主要包括:
1.5.1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評價人員姓名、職稱(指注冊評價師或安全評價員)/前言等;
1.5.2 正文:編制說明/ 溶解乙炔生產儲存及安全設施概況/危險及有害因素分析/安全評價/評價建議/評價結論等;
1.5.3 專家審查意見及簽名;
1.5.4 整改確認報告。
1.6 安全評價文件資料
溶解乙炔企業應向安全評價機構提供的文件和資料包括:
1.6.1 企業概況;
1.6.2 企業區域規劃位置圖、總平面布置圖;
1.6.3 溶解乙炔及生產用原材料名稱、類別;
1.6.4 設計規模或生產能力;
1.6.5 設計單位、時間、資質;
1.6.6 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文件;
1.6.7 施工單位、時間、資質;
1.6.8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1.6.9 溶解乙炔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1.6.10 企業負責人及員工崗位責任制;
1.6.11 設備管理(包括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安全生產設施臺帳等)檔案;
1.6.12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清單、發放表冊;
1.6.13 消防器材管理檔案;
1.6.14 事故處理(包括未遂事故)檔案;
1.6.15 事故隱患治理檔案;
1.6.16 化學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及演習記錄;
1.6.17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1.6.18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1.6.19 員工健康檢查檔案;
1.6.20 專項安全評價時,尚需提供溶解乙炔企業營業執照,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有關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的檢測、檢驗報告等文件資料。
2  安全評價資料模式
    在溶解乙炔企業委托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價時,往往存在缺乏必要的安全評價資料現象,或雖有資料但不符合安全評價要求。在此,僅對化學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等安全評價資料編寫模式作簡略介紹。若需深入了解,請參閱相關標準文本。
2.1 化學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溶解乙炔企業化學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是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眾多人員傷亡及其較大社會危害,為及時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害人員,指導群眾防護和組織撤離,消除危害后果而預先制訂的一套救援程序和措施。預案是在危險辨識和評價結果的基礎上進行編制的。編制預案并非最終目的,必須通過演習和操練,使之具有實用性。溶解乙炔企業應急處理預案的基本內容包括:
2.1.1 企業基本情況:企業簡介/基本概況/危險性分析/ 消防設施及人員狀況/醫療設施及醫療結構狀況;
2.1.2 重大危險源的確定及分布;
2.1.3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的組成、職責和分工;
2.1.4 救援專業隊伍的組成及分工:通訊隊/治安隊/ 防化應急處理隊/消防隊/搶險搶修隊/醫療救護隊/物資供應隊/運輸隊等,各隊包括組成部門、人數、負責人、任務;
2.1.5 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和應急救援措施;
2.1.6 救援信號規定;
2.1.7 其他有關規定和要求。
溶解乙炔企業,自身救援能力相當有限,必須依托社會力量,在預案制訂時可適當予以表述,但不能偏面強調。因為自救才是事故應急處理最基本、最重要的救援方式,自救才能盡快控制危險源并在第一時間將事故予以控制及消除事故后果。
2.2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國際上稱作化學品安全信息卡,簡稱MSDS)是一份關于危險化學品燃爆、 毒性和環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露應急處置、主要理化參數、法律法規等方面信息的綜合性文件。其主要作用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流通、使用的指導性文件,是應急作業人員進行應急作業時的技術指南,是制訂危險化學品安全操作規程的技術依據,是企業進行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應由十六部分組成,其內容和編寫要求由國家標準GB16483-2000《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規定:
2.2.1 化學品及企業標識;
2.2.2 成分/ 組成信息;
2.2.3 危險性概述;
2.2.4 急救措施;
2.2.5 消防措施;
2.2.6 泄露應急處理;
2.2.7 操作處置與儲存;
2.2.8 接觸控制/ 個人防護;
2.2.9 理化特性;
2.2.10 穩定性和反應活性;
2.2.11 毒理學資料;
2.2.12 生態學資料;
2.2.13 廢棄處置;
2.2.14 運輸信息;
2.2.15 法規信息;
2.2.16 其他信息等。
編寫時不能隨意刪除或合并,其順序不可隨意變更。數字資料要準確可靠,系統全面,被選用的參考資料必須有權威性。溶解乙炔企業在向用戶提供瓶裝溶解乙炔產品時,必須同時提供該產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2.3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采用文字、圖形符號和編碼的組合形式表示化學品所具有的危險性和安全注意事項,其內容和編寫要求由國家標準GB15258- 1999《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規定:
2.3.1 化學品和其主要有害組分標識(包括危險性標志圖案);
2.3.2 警示詞;
2.3.3 危險性概述;
2.3.4 安全措施;
2.3.5 滅火;
2.3.6 批號;
2.3.7 提示參閱MSDS;
2.3.8 企業信息;
2.3.9 應急咨詢電話。
編寫印制時,危險性標志的顏色應按國家標準GB13690-19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規定執行,正文采用黑白色,其中警示詞采用黑底白字。溶解乙炔的警示詞為“危險”。溶解乙炔企業向用 戶提供瓶裝溶解乙炔時,標簽使用方法一般采用膠紙粘貼。空瓶返回時若缺損應及時補貼。
3  溶解乙炔企業危險性評估
    對溶解乙炔危險性的評估,是溶解乙炔企業安全評價的開端。只有充分認識溶解乙炔的危險特性,才能有效地把握溶解乙炔企業安全管理工作重點。
    通常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主要有爆炸性、燃燒性( 包括自燃性、遇濕易燃性)、氧化性、毒害性(包括中毒性、刺激性、麻醉性、致敏性、窒息性、致癌性等)、腐蝕性、放射性、高壓氣體或低溫液化永久性氣體危險性等。對于溶解乙炔主要有燃燒性、毒害性、窒息性、爆炸性以及可能發生氧化、分解、聚合等產生的危險特性。可以采用資料評估的方法,對其危險性進行分析評估。
3.1 查詢有關國家標準,查出主、次危險性
根據國家標準GB13690-19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乙炔的危險特性有:
3.1.1 與銅、汞、銀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3.1.2 遇明火、高熱會引起燃燒爆炸,
3.1.3 遇鹵素會引起燃燒爆炸。乙炔的危險性類別為第2.1類易燃氣體。
3.2 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數據庫,可以查閱其他危險性
    根據周國泰主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全書》( 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1997) 和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數據庫,可以查得溶解乙炔的危險性。乙炔極易燃燒爆炸;與氧化劑接觸會猛烈反應;易聚合,且聚合物易分解;具有弱麻醉作用;高濃度吸入可引起單純窒息;會發生急性中毒,具有亞急性和慢性毒性。
3.3 通過收集有關文獻,可以獲取溶解乙炔的危險特性數據信息
乙炔的引燃溫度為305℃, 其氧化反應溫度最高可達3500℃;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極限為2.1 ~80%的混合氣體,易引起爆轟,最大爆速可達2200米/秒,最高爆炸壓力可達58.8MPa;最小點火能為0.02mj(空氣中);分解反應產物溫度可達3100℃。
3.4 通過重大危險源辨識,定量評估危險性
    溶解乙炔企業重大危險源辨識依據為國家標準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乙炔的臨界量,生產場所為1t,儲存區為10t 。 按國家標準GB6819-1996《溶解乙炔》規定,溶解乙炔充裝量為5~7Kg/瓶,則乙炔臨界量折算:生產場所為200~143瓶,儲存區為2000~1430瓶。溶解乙炔企業可按各自生產規模、充裝或儲存數量,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定量確認危險程度,評估危險性。
4  溶解乙炔充裝安全措施
    溶解乙炔在充裝過程中,具有極大危險性。為了確保充裝安全,從而保證溶解乙炔各個環節安全,溶解乙炔企業必須采取安全防范對策措施,才能降低風險程度,避免發生事故,從而獲得充裝安全回報。溶解乙炔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制定嚴密的安全防范方案和正確的控制對策措施。在此,對溶解乙炔充裝,提出一些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僅供有關人員參考。
4.1  嚴格防止乙炔與空氣混合發生爆炸
4.1.1  要始終保持乙炔工藝設備系統內乙炔純度不低于98%(v/v)。乙炔充裝前,設備、管路系統必須經氮氣置換,使系統內氧含量不大于3%,并經保壓查漏,嚴防充裝時乙炔泄露。
4.1.2  乙炔設備、管路維修或更換管件材料等作業前后,應做好氣體吹除置換,防止乙炔積存。在充裝過程中,嚴禁更換儀表、安全閥等裝置,防止空氣引入管路系統以及充入氣瓶。已泄露的乙炔,應加強擴散措施,防止在空氣中積聚。
4.2  杜絕點火源產生或存在
4.2.1 要始終保持乙炔設備、管路、氣瓶的良好冷卻條件,避免局部過熱產生絕熱壓縮現象而點燃乙炔。
4.2.2 操作工器具應為不發火材質制作。設備、管路應盡量不選用高純銅質材料。
4.2.3 啟閉閥門應按規定程序操作,速度宜緩慢。乙炔系統泄壓或放空,氣體流速不宜過快,防止因摩擦產生靜電。
4.2.4 乙炔管路閥門凍結,宜用40℃以上的溫水解凍,切忌使用電熱等其他熱源烘烤。
4.2.5 操作人員要穿戴防靜電勞動保護用品。在乙炔充裝過程中,不得更換衣服,防止人體靜電引起火災。
4.2.6 在明火或高溫熱源存在情況下,嚴禁繼續充裝乙炔。
4.2.7 在乙炔未經氮氣置換合格情況下,嚴禁用放射線輻射方法對設備、管路作探傷檢查,嚴禁用超聲波測厚儀檢測器壁厚度。
4.2.8 遇雷擊時,應嚴防乙炔大量放空。
4.2.9 嚴禁對乙炔瓶進行補焊或在瓶體上引弧作業。
4.3 確保安全技術措施扎實有效
4.3.1 乙炔工藝設備系統中的安全設施(包括阻火器、 逆止閥、安全閥、安全水封等) 和自控儀表及報警信號裝置均必須始終保持良好的工況,并應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且確保生產正常。
4.3.2 噴淋冷卻水必須正常使用,工藝用水必須足夠充足,消防用緊急噴淋水應獨立設置并始終處于可用狀態。
4.3.3 嚴格控制充裝工藝參數,確保一定數量氣瓶同時充裝,有效防止超速充裝和充裝時超溫超壓。
4.3.4 乙炔充裝過程中,若一旦發現火災危險( 包括火災隱患)或出現各種可能危及乙炔的點火源時, 應立即停止充裝,并迅速切斷氣源,盡快阻止乙炔進入燃燒區域內。用冷卻法或隔離法,采用適用的滅火器材,撲滅火源,有效防止乙炔瓶發生火災和引發爆炸。
4.3.5 氮氣保護系統應保持完好,氮氣源壓力應符合工藝規定要求。
4.3.6 避雷擊設施和防靜電接地裝置必須保持完好,年檢合格。
4.3.7 建筑電氣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并應定期檢測合格。乙炔生產充裝現場的照明電器、控制電器、電動機等均應達到規范要求的防爆等級。 
4.3.8 溶解乙炔的充裝應符合國家標準《溶解乙炔充裝規定》(GB13591-1992)的規定,并禁止充裝非自有產權的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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