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時”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工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同時”的提出與演變
“三同時”最早提出是在1973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發出了《關于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中對工礦企業的建設工程等項目中有關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設施提出的一項具體要求的概括。具體的就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不得削減。”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三同時”,它是實現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本質安全的一項有力防范措施。
“三同時”的規定就是從源頭上消除各類工程項目可能造成的傷亡事故和使從業人員免遭職業病的危害,保證從業人員和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正常投產使用,防止事故給國家造成的損失。由于“三同時”工作的重要性,我國在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和1995年的《勞動法》中都重申了“三同時”的重要性。
《安全生產法》在第二章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中第二十四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工程的“三同時”進行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在法律中明確規定這條的目的,就是確保安全設施的質量,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不會由于某種原因而被排擠掉,以免建設工程先天不足而造成后患無窮,作到本質安全。
“三同時”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設計,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健康安全標準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后,不得將職業健康安全設施閑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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