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和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條 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周圍設置圍檔。高層和臨街的建筑施工,應當采用密目網或者其他裝置進行遮護。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暢通,并設置交通指示標志。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戒標志,夜間設置紅燈示警。
在車輛、行人通過的地方施工,應當對溝、坑、井等進行覆蓋,并設置施工標志和防護設施。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域和非施工區應當隔開。建筑施工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臨時住所和飲食等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建筑工程的施工進度,及時調整和完善安全防護設施;
(二)在施工現場的事故易發區域,設置專項的安全防護設施,并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
(三)根據季節或者天氣特點,設置或者調整專項的安全防護設施,并進行相應的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裝、使用施工機械、機具和電氣設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方可安裝;
(二)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性能試驗,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期間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其完好、安全。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施工現場電氣安全保護和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電作業應當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二)用火作業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并保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向不同工種的施工人員進行專項的安全技術交底。
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的職工應當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作業,發現施工現場安全異常情況,應當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
建筑施工企業的職工對影響身體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有權提出改進或者改善的建議;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和檢舉、控告。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遵守建筑生產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發現安全事故隱患以及違反施工安全技術規范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處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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