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84號,1998年6月24日),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能調整”“劃入的職能”中,明確包括“原由勞動部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管理職能”。由于“三定”方案文件不可能在技術細節上至善至全,因此在對“特種設備”的具體理解上產生了異議。為統一認識,我們從法規依據和實際工作的歷史沿革出發,對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1特種設備的定義
世界各國政府對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環保問題都高度重視,并運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等各種強制措施予以管理。
特種設備就是與人身、財產安全,人體健康密切相關的承壓和載人設備的總稱,在生產和生活中廣泛使用,并具有潛在的危險性。
承壓的設備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載人設備有電梯、起重機械、客運架空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廠內機動車輛,另有防爆電氣(器)等。
特例:
(1)醫和氧艙,既承壓又載人。
(2)防爆電氣(器),一般既不承壓又不載人,為什么也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管理?因為它用于易燃、易爆的場所,其質量和可靠性與安全極為密切,如出現問題會引起爆炸或火災,國內和國外認識相同,沿襲下來也視為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監督管理。
(3)核設備、汽車、火車、船舶等也載人,均與安全極為密切,均視為特種設備,我國和國外也一樣,因有專門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所以不再由專門的安全監察機構重復管理,但安全管理方針、政策、方法與其他特種設備是一致的,而且工作上是相互溝通的。
2原勞動部相關職能劃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后,對六類特種設備實施監管的根據
(1)國務院對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三定”方案明確規定:“原由勞動部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管理職能”劃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請注意,頓號和“等”字的使用很準確。
(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已有44年的歷史,國務院1982年發布《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工作無交叉,無爭議。
(3)壓力管道,“三定”規定文件前述那段文字中未提,但在“三定”規定文件“內設機構”“鍋爐壓力容順安全監察局”的具體職責中有對“壓力管道”安全監察的原則規定。
勞動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勞部發[1996]140號,1996年4月24日)關于壓力管道的安全監察工作規定的很明確。“原由勞動部承擔”的,現在應劃轉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4)經原國務院法制局(現法制辦)認可,由勞動部發布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1994年12月26日第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無使用證而運行的,或不進行定期檢查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或查封設備,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有事故隱患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收回使用證件,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
用人單位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未進行定期檢驗或安全認證的應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明確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行政處罰的職責。
(5)六類特種設備的部門規章
①電梯 勞動部《關于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勞安字[1992]13號,1992年12月24日)
②起重機械 勞動部《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1991年3月21日)
③廠內機動車輛 勞動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161號)
④客運架空索道 勞動部《客運架空索道安全運營與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11號,1991年4月16日)
⑤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國家技術監督局、建設部、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技監局發[1994]08號,1994年4月13日)
1999年2月4日,吳邦國副總理在《國內動態清樣》第422期“黑龍江大型游樂設施隱患嚴重”一文上批示:“請鳳山同志閱,要下決心清除游樂設施的隱患,支持技術監督局的工作,這涉及群眾,尤其是兒童的生命安全”。由此可知國務院領導很清楚,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監管是質量技術監督局系統的職責。
⑥防爆電氣(器) 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國家機械委員會、煤礦工業部、化學工業部、石油化工部、紡織工業部、輕工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勞人護[1987]36號,198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