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這是我國首部勞動者職業健康保護法。該法律對職業病病人保障作了專門規定,因此,落實職業病患者的待遇也是更好的保護患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搞好職業病防治的重要環節。
1 職業病患者待遇的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患病或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0~5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作業的,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病人的社會保障,按國家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尚享有用人單位的賠償請求權。
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和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國家制訂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并要求國境內的企業及其職工必須遵照執行。本《試行辦法》目前仍是各地制定工傷保險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依據。
為配合《試行辦法》的實施,國家頒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該標準根據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及護理依賴四個方面將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分解為五個門類,劃分為十個等級469條殘情。最嚴重者為1級,最輕為10級,按序排列。評殘標準總則確定生活自理范圍有5項:A進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動。據此,護理定為3級:1級是完全護理依賴,5項均不能自理者;2級是大部分護理依賴,其中3項不能自理者;3級是分護理依賴,其中1項不能自理者。劃分護理等級是提供護理費的依據,也是評殘分級的重要依據之一。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有可能進行性加重或有可能進行進一步治療者,可對殘情重新鑒定。鑒于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主要是塵肺、鈹病、職業性哮喘等)一般不存在醫療終結問題,致殘程度應每1~2年鑒定一次。評定傷殘等級,是確定職業病待遇和安置職業病患者的主要依據。
評殘需要明確的幾個界限:一是1~4級均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而3級與4級的區別在于是否要護理;1~3級有傷殘程度的區別,主要是護理等級的不同;二是傷殘等級不能代替護理等級,即不能用分級原則確定個人可否享受護理費;三是4級和5級之間,在生活自理方面無區別,主要是勞動能力全部喪失和大部分喪失的區別;6級與7級之間,是勞動能力大部喪失和部分喪失的區別。
2職業病患者的工傷待遇項目和標準規定
2.1 職業病醫療待遇
享受范圍:治療職業病,包括醫療期滿后繼續治療。
報銷和補助標準: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住院伙食補助費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補助2/3;轉院要外地治療的旅途中,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交通費、食宿費。該費用列入統籌項目,但由于該費用支出金額較大,醫療統籌管理經驗不足,統籌辦法由各地實施。尚未參加統籌的由各單位支付。
2.2 工傷津貼待遇
待遇標準:工傷津是工傷醫療期間生活津貼,標準為職業病患者確診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人這項待遇目前由企業支付。
享受時間:在治療職業病停工休息的醫療期內發給。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一般為1~24個月,最長為36個月。具體執行長短,要有治療職業病的合同醫院提出意見,經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醫療期滿應進行評殘,停發工傷津貼。評殘后,大多數據返回工作崗位領取工資,少數人全殘可領取傷殘撫恤金。
2.3 傷殘撫恤金
享受范圍:發給因公致殘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即辦理退休)的工傷職工。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在企業難以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的,也應享受傷殘撫恤金。
待遇標準:l級傷殘每月發給本人工資的90%,2級85%,3級80%,4級75%,5級和6級70%。這項待遇列入統籌。但5~6級70%的傷殘撫恤金,由企業支付。
調整辦法: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具體辦法由各地確定。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領取傷殘撫恤金,如果退休金標準高于傷殘撫恤金,應就高不就低,補足差額。
2.4護理費
享受范圍:發給因工全殘并符合護理依賴條件的職業病患者。
待遇標準:護理1級按月發給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0%,2級40%,3級30%。各地應根據職工平均工資的變動而定期調整。該費用力統籌項目。
2.5 殘廢輔助器具費
配置條件: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裝假肢、假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由指定醫院提出意見并經過批準后購買。
報銷標準:按國內普及性標準報銷,超支自理。該費用列人統籌項目。
2.6 異地安家補助費
享受條件:全殘退休后身邊無人照顧需要搬家異地居住以得到親友幫助者。
報銷標準:一次補助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同時報銷旅途車船、旅館費、 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本單位因工出差標準補助,這項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7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享受范圍:因工致殘被評定等級的,即按國家評殘標準評為1~10級者。
待遇標準:1級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24個月,2級為22個月,3級為20個月,4級為18個月,5級為16個月,6級為14個月,7級為12個月,8級為10個月,9級為8個月,10級為6個月。一次性發給,該費用為統籌項目。
2.8 喪葬補助金
因工死亡范圍:工傷事故或職業中毒直接死亡,工傷或職業病醫療期間死亡,工傷或職業病舊傷舊病復發死亡,因工外出或在搶險救災中失蹤并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及被評定為1~4級并享受傷殘撫恤金的期間因病死亡的,都稱為因工死亡并發給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標準: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標準,一次性發給。該項費用為統籌項目。
2.9 供養親屬撫恤金
享受范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
待遇標準:配偶每月為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子女和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再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超過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均工資。該費用為統籌項目。
2.10 一次性死亡補助金
享受范圍:與供養親屬撫恤金相同,一般為死亡職工配偶、父母、子女。
待遇標準:按當地職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標準一次性發給。48個月工資是最低標準,60個月工資是選擇性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該費用力統籌項目。
以上各項待遇中的工資基數問題:①以本人工資收人為基數計發工傷津貼、傷殘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收入按職工患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為了保障低工資職業病患者的待遇和適當限制高工資職業病患者的待遇,《試行辦法》規定,本人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75%的,以75%為計發基數,高于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300%為計發基數。②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死亡補助金和護理費、異地安家補助費。
3 職業病待遇爭議處理辦法
職業病患者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論不服的,雙方當事人應向法院起訴。
用人單位和職業病患者對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出的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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