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1、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很多,從勞動衛生學角度,通常按防護部位分類。
(1)、頭部防護用品。(2)、呼吸器官防護用品。(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4)、手部防護用品。(5)、足部防護用品。(6)、眼面部防護用品。(7)、軀干防護用品。(8)、護膚用品。(9)、防墜落用品。如:安全帶、安全網。
勞動防護用品也可以按照用途分類。以防止傷亡事故為目的分為:防墜落用品、防沖擊用品、防觸電用品、防機械外傷用品、防酸堿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以預防職業病危害為目的分為:防塵用品、防毒用品、防放射性用品、放熱輻射用品、防噪聲用品等。
2、勞動防護用品選用原則。
1989年,我國頒布了《勞動防護用品選用的規則》(GBI。1651—1989)國家標準,為勞動防護用品的選用提供了依據。其選用的基本原則是:
(1)、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選用。
(2)、根據生產作業環境、勞動強度以及生產崗位接觸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質、濃度(強度)和防護性能進行選用。
(3)、穿戴要舒適方便,不影響工作。
3、發放要求。
2000年,國家經貿委頒布了《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規定了國家工種分類目錄中的116個典型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有關標準,根據不同工種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勞動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具體責任為:
(1)、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免費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2)、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護品必須具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購買的護品須經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驗收,并應按照護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3)、用人單位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護品,用人單位應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4)、用人單位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護品。
(5)、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護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檔案,并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1、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首先做一次外觀檢查。
2、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范圍內,不能超極限使用,不能使用不達標準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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