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347條:(一)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2、第348條: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示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3、第349條: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并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蚍辣糠质シ辣阅軙r,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4、第351條:采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二)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三)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高度站同意。(四)列車通過斬風門,必須設有當開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五)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示。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口。(六)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七)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八)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米。
5、第356條:自軌面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米;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于1.9米。(二)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于2.2米。(三)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米。
6、第358條: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上下班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嚴禁使用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7、第360條: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三)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四)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五)嚴禁超員乘坐。(六)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七)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8、第362條: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1次只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米。(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三)嚴禁放飛車。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
9、第363條: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于100毫米。
10、第364條: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11、第370條: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六)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并可靠地鎖住。
12、第371條: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本規程第353的條規定,并采取軌道防滑措施。(二)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置,并保持轉動靈活。(三)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并有1.5倍的備用系數。(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13、第372條: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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