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消防安全,國家在行政管理上頒布了一系列的消防法規,按其所調整的對象,適用范圍和作用分為消防法律、消防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消防技術規范。這既是國家公安消防機構督促各單位遵守和執行消防法規的依據,也是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帶有強制性的法律上的責任。它的特點是,消防法律、法規條文上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去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的不同,行為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就不同。法律責任由公安部門追究。
一、追究刑事責任
凡是犯有放火罪的,即行為人故意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均應追究刑事責任。放火罪案件的偵查辦案工作由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管轄。
二、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凡是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火災、爆炸事故嚴重后果的,要依照刑法或比照刑法有關條文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根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失火罪和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的偵查辦案由公安消防部門管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边@一條的第二款規定是指失火罪,即由于行為人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客觀上又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的行為。這種失火罪要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另外,《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边@一條的犯罪行為是消防責任事故罪,即行為人主觀上是“拒絕執行”,是故意的,對“拒絕執行”而造成的嚴重后果的發生是出于過失,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消防管理制度,且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種消防責任事故罪要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上述兩罪都是出于過失,都是引起嚴重后果,從廣義上講,消防責任事故罪也屬于失火罪的范疇。但兩者是有區別的:一是主體不同,后者是指應負有執行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任人,而失火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二是引起嚴重后果的原因不同,后者是拒絕執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通知造成的,而前者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引起的。
三、行政處罰
《消防法》設定了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和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拘留等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停止違法行為違反消防法后,經公安消防機構指出,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一些違法行為,公安消防機構要對這些單位或當事人進行這種處罰,這類違法行為主要有:
、俳ㄖこ痰南涝O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谝婪☉斶M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酃娋奂瘓鏊唇浵罊z查或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④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
⑤營業場所責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的違法行為;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不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揠娖鳟a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
⑦違反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對上述違法行為除分別給予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或停止違法行為的處罰外,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警告或罰款或拘留。
2、警告、罰款或拘留
受這種處罰的行為有:
①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②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圩钄r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④故意阻礙消防車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菥懿粓绦谢饒鲋笓]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⑥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⑦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造成人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
⑧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
3、警告或者罰款
這種處罰具有與前述違法款項相同的性質,只不過是不予以拘留處罰,例如:
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四、行政處罰的裁決與執行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行為的處罰,除給予拘留的處罰外,應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裁決是根據單位和個人違法的事實和有關規定,做出書面處罰決定的活動。裁決書應向被罰單位責任人或公民個人公布,受罰單位或個人如不服處罰,應在限期內申請復議或申訴。拘留的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裁決。
1)警告的執行。警告通過警告裁決書的形式,并交給當事人,受警告者應聽取公安消防部門的教育幫助,接受警告,保證不再重犯。
2)罰款的執行。受罰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span><span lang="EN-US">5日內將罰款送交指定的金融機構,并應給被罰單位或個人開收據,如不執行將加重處罰。
3)拘留的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接到裁決書后,應在限期內持裁決書自行到指定拘留所接受處罰。對抗拒執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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