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業健康安全法
職業健康安全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中規范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勞動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時,也指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的具體法律。我國歷來都比較重視職業健康安全法律建設。早在1956年5月,國務院便頒布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即所謂“三大規程”。改革開放以來,又出臺了一大批職業健康安全法律。規章。199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2001年11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章專門規定了勞動安全衛生,為我國制定完備的職業健康安全法規提供了依據。
但是,我國的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傷亡事故時有發生,職業病發病率較高,職業健康安全立法和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仍然任重道遠。
2.職業健康安全法的表現形式
我國的職業健康安全法表現形式按其立法主體、法律效力不同,可分為憲法、職業健康安全法律、職業健康安全行政法規、地方性職業健康安全法、職業健康安全規章等。經我國批準生效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國際勞工公約也是職業健康安全法的一種形式。
憲法,是我國職業健康安全法的首要形式。憲法中不僅有職業健康安全法律規范,而且憲法在所有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職業健康安全法律形式都要依據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可與之相抵觸。
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面法律規范性文件的統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在職業健康安全法律形式中處于第二位。
職業健康安全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的有關的各類條例、辦法、規定、實施細則、決定等。
地方性職業健康安全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執行和實施憲法、職業健康安全法律、職業健康安全行政法規,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權限內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經常以“條例”、“辦法”等形式出現。
職業健康安全規章,是指由國務院所屬部委以及有權的地方政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職權制定、頒布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職業健康安全行政法規、地方性職業健康安全法規、職業健康安全規章均是職業健康安全法律的必要補充或具體化。
經我國批準生效的國際勞工公約,是我國職業健康安全法形式的組成部分。國際勞工公約,是國際職業健康安全法律規范的一種形式,它不是由國際勞工組織直接實施的法律規范,而是采用給會員國批準,并由會員國作為制定國內職業健康安全法依據的公約文本。國際勞工公約經國家權力機關批準后,批準國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該公約發生效力,并負有實施已批準的勞工公約的國際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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