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究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意義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對違反法律規范、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為什么要追究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呢?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責任追究,維護經濟和安全秩序。大家都知道,法律從一定意義上說是一種規范,或者說是一種標準,這個規范的起點是維持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國家、社會、人類的利益,不因為個人利益或小集團的利益損害國家、民族、社會和大眾公公共利益,終點是促進社會進步。實踐中往往有意或者無意、有知或者無知的危害法律應當保護的對象的利益,需要通過懲戒,矯正其行為,還受害者以公平。
二是維護社會、經濟發展的公平與正義。既然社會發展需要公平,經濟發展需要公平,這個公平的尺度就是法律與法規,執法者本身就是公平的維護者,本身需要守法,執法要公正,才能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公平。
三是維護受害者的利益。違法行為的顯著特點是危害社會秩序、經濟秩序或對他人的權益的侵害,但這種侵害可能是顯性的,也可能是隱性的,對諸如殺人、盜竊財產、傷害他人身體這些顯性的侵害容易被人們所接受,而對隱性的侵害則難于接受,如環境污染、資源的掠奪性開采與浪費、安全生產隱患的查處與追究等等,就以安全生產隱患查處為例,隱患本身違法,結果可能導致傷害他人身體或使生產經營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但只是一種可能,在事件沒有發生前,大家都認為不應該處以眼嚴厲的懲罰,這種看法不全面,除了上述說的可能外,實際上已經造成的一種隱患性的侵害,這種侵害體現在守法者與違法者為了實現相同的目標,守法者通過人力、物理和財力的投入防止和消除隱患的發生,而違法者沒有或較少的付出,這就與法律的公平、正義的秩序相悖,必須受到制裁,還守法者以公平,而且筆者倡導,還應當嚴處,嚴處的界限就是讓違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引導人們守紀守法;反之,如果輕描淡寫、得過且過,必然導致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在利益驅動下,可能導致原守法者不愿守法。
二、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
《安全生產法》主要規定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驗、檢測的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從業人員違反本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法律責任(簡稱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簡稱行政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簡稱刑事責任)等。法律規范是一種行為規范,違反了這種行為規范,實施了違法行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為人的法律后果。這種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責任,它通常表現為違法者要受到法律的相應制裁。法律規范如果缺乏法律責任的保障,就難以在實際生活中被普遍遵守。法律責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責任是以違法行為為前提的。行為人只有違反了法律規范,實施了違法行為,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也只能對實施了違法行為的人適用。(2)法律責任以法律制裁為必然結果。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受到法律制裁,沒有制裁便不能有效地規范人們的行為,法律規范也就會成為一紙空文。只有通過這種制裁,才能夠使行為人放棄實施某種違法行為,才能對人們起到教育和威懾作用,從而達到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的目的。(3)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它只能由國家專門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機構,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人實施,通過國家強制力迫使違法行為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從而保證法律的執行。這種國家強制力來自于國家的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亦稱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簡稱責任主體),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享有安全生產權利、負有相應安全生產義務和承擔相應責任的社會組織和公民。責任主體主要包括以下4種:
1、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管轄行政區域和職權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既是法定職權,又是法定義務。如果由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領導人和負責人違反法律規定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執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其因失職、瀆職和負有領導責任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作出了法律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將負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17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的6項安全生產職責。第19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覓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20條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作出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產是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他們往往是各種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高低,對安全生產至關重要。所以,《安全生產法》在賦予他們必要的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設定了他們必須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如果因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義務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那么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安全生產法》第12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從事安全生產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中介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質才能依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服務。如果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其承擔的安全評價、認證、監測、檢驗事項出具虛假證明,視其情節輕重,將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