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范圍的氣瓶有哪些?
答:氣瓶屬于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活動屬于特殊的特種設備生產活動,充裝單位實際上是氣瓶的使用單位。氣瓶充裝環節本身事故多發,而且違規充裝還會導致氣體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因此,對氣瓶充裝活動實行安全監督管理十分必要。
根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第46號令)第二條的規定,納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范圍的氣瓶包括: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低于60℃液體的各類氣瓶。這一規定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22號令)中的氣瓶范圍一致。
由于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船舶和海上設施使用的氣瓶有專門的管理部門進行安全監管,所以這些場所使用的氣瓶不納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范圍。但煤礦礦井中使用的氣瓶(如呼吸用氣瓶)納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范圍。
對于滅火用氣瓶,在滅火、儲存時均承受壓力的氣瓶納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范圍;對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氣瓶不納入監察的范圍。
盛裝制冷劑的氣瓶,符合規定參數的,納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范圍。
2.國家對氣瓶充裝活動實施哪些強制性管理制度?
答: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制度:
(1)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取得省級質監部門的許可;
(2)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有一定數量的自有產權的氣瓶,由充裝單位向氣體用戶提供氣瓶;
(3)氣瓶充裝單位應當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并負責氣瓶定期檢驗的送檢工作;
(4)氣瓶充裝安全管理人員、氣瓶充裝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3.如何辦理氣瓶的使用登記?什么樣的氣瓶不予登記?
答: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TSGR5001-2005)的規定,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氣瓶使用登記機關,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氣瓶的使用登記工作。氣瓶充裝單位、車用氣瓶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并領取《氣瓶使用登記證》。
登記機關對于有下列情況的氣瓶不予登記:
(1)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
(2)擅自變更使用條件或者進行過違章修理、改造的氣瓶;
(3)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氣瓶;
(4)無法確定產權關系的氣瓶;
(5)超過定期檢驗周期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氣瓶;
(6)其他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或國家標準的氣瓶。
4.什么是氣瓶充裝?氣瓶充裝活動對氣瓶安全有何影響?
答:氣瓶的充裝是利用專用充裝設備,將貯存在固定壓力容器中或氣體發生裝置中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和溶解氣體充裝在各類氣瓶內的生產過程。在我國,氣瓶充裝單位即是專門從事這項工作的氣體經營企業。
我國現有氣瓶約1.32億只,每年發生的氣瓶事故約占特種設備事故數量的6%。氣瓶事故主要發生在充裝環節,事故原因包括混裝、錯裝和過量充裝以及使用超期未檢的氣瓶等。氣瓶是氣體的包裝物,由充裝單位將氣體盛裝在氣瓶內向用戶銷售。充裝單位所進行的氣瓶充裝活動對消除氣瓶事故的原因、確保氣瓶安全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是氣瓶安全使用的關鍵環節。
5.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答: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法定資格;
(2)取得政府規劃、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批準;
(3)有與氣瓶充裝相適應的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
(4)有與充裝介質種類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安全設施和一定的充裝介質儲存(生產)能力和足夠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5)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緊急處理措施,并且能夠有效運轉和執行;
(6)充裝活動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能夠保證充裝工作質量;
(7)能夠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6.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向氣體消費者提供氣瓶,并對氣瓶的安全全面負責,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和標志顏色的涂敷工作;
(2)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程的規定,負責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和充裝記錄工作,并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
(3)負責對充裝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4)負責向消費者宣傳安全使用氣體和氣瓶的知識與危險性警示規定,并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符合國家標準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5)負責超期未檢氣瓶的送檢工作,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指定的氣瓶檢驗單位報廢銷毀;
(6)配合氣瓶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7)其他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7.如何實施氣瓶充裝許可制度?
答:氣瓶充裝許可是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設立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經許可后,方可從事充裝活動。氣瓶充裝許可的實施機關是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執行的安全技術規范是《氣瓶充裝許可規則》(TSGR4001-2006)。
氣瓶充裝許可的基本程序為: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和審批發證。
8.氣瓶充裝的工作質量應當達到哪些基本要求?
答:(1)充裝前、后能夠逐只對充裝氣瓶進行外觀檢驗,包括:標志(顏色標志、鋼印標志、警示標簽);充裝介質及其壓力(重量);附件(包括瓶閥、防震圈)等項目。對盛裝易燃有毒介質的氣瓶,在充裝后,應當進行檢漏。各項檢查要求符合相應規定,記錄齊全,符合要求。
(2)充裝工作應能夠保證質量,符合以下要求:
a.充裝過程能按規定進行操作,并有專人進行巡回檢查;
b.氣瓶充裝的溫度、壓力及流速符合規定;
c.溶解乙炔氣瓶充裝時間及靜止時間符合要求,充裝后應當逐瓶稱重和檢查壓力;
d.液化氣瓶充裝量應當符合有關規定,能夠進行復稱;
e.永久氣體充裝壓力符合規定;
f.認真及時填寫充裝過程記錄;
g.充裝的氣瓶都建立了檔案。
9.在遵守氣瓶充裝許可制度方面,氣瓶充裝單位應當遵守哪些基本規定?
答:(1)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在批準的充裝范圍內從事氣瓶充裝工作,不得超范圍充裝。氣瓶充裝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涂改氣瓶充裝許可證。
(2)氣瓶充裝單位應當采用計算機對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積極采用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氣瓶建檔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氣瓶定期檢驗狀況及合格證明、氣瓶使用登記證以及氣瓶使用登記表等。
(3)氣瓶充裝單位發生更名、產權變更、充裝場地變更等情況,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報。
(4)氣瓶充裝單位每年底應當向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擁有建檔氣瓶的種類、數量、充裝站警示標簽樣式以及當年已經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數量,下一年到期計劃需要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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