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嚴禁未按規定辦理“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在廠內進行用火作業 所謂按規定辦理用火手續,就是要把好辦理火票過程中的六大關。
(一)沒有批準的火票,任何情況嚴格禁止動火
施工檢修用火必須認真辦理火票,這是石化企業執行動火管理制度的一種必要形式。在辦理火票的過程中,動火執行人、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人員、分析人員、監護人員、值班主任 (工段長)、車間主任都各自有自己的責任,層層負責、人人把關,共同對動火安全負責。
辦理火票的過程又是具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的全過程。從辦票、與生產系統隔絕、排氣、置換、清洗、分析、清除周圍易燃物,到消防措施和監護等都必須一一落實之后,審批人才能批準動火。
批準了的火票是動火的“指令”,項目負責人必須對動火執行人逐項交待清楚,動火執行人要認真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后應嚴格按“指令”中的要求去執行。這樣才能確保安全動火。動火完畢后,批準的火票又是動火的原始憑證,以便總結、檢查。如果不按規定辦理火票,往往導致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例如:1991年2月27日,某公司煉油實驗廠氣焊工焊完臨時管線后,應裝油車間有關人員的要求,在未辦理用火票的情況下,便到800米
3罐頂,用火焊割法蘭螺栓。當割完法蘭上8個螺栓中的最后一個螺帽時,該罐發生爆燃。消防隊出動3輛消防車滅火。在油罐與護墻的夾層中將氣焊工找到,已死亡。裝運車間看火人被氣浪推倒,燒傷面積12%。這是一起嚴重的有章不循,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引起的爆炸死亡事故。
(二)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石油化工生產工藝流程連續性強,設備管道緊密相連,絕大多數是易燃、易爆、易中毒介質,在這種特定的生產條件下,進行局部設備的動火檢修,就必須要與生產系統隔絕。這是因為設備、管道雖然有各種閥門控制,但因生產過程中,閥門構件長期受內部介質的沖刷和化學腐蝕作用,嚴密性能大大減弱,有可能出現微量甚至局部泄漏。這樣易燃、易爆介質泄漏到空氣中,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達到爆炸極限濃度范圍,遇明火即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因此,化工設備管道檢修時,首先要采取措施與生產系統完全隔絕,切斷易燃、易爆介質的來源,確保動火檢修的安全。未采取隔絕措施盲目動火而造成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的教訓甚多。
例一:2000年2月3日14:03,某石化建安公司在施工鋪設一段臨時管線,施工人員拆除泵出口管線上部的一個閥門后,未及時將泵出口管線裝上盲板,致使苯酐成品罐通過泵回流線直接與大氣相通,造成空氣進入并與氣態苯酐混合形成爆炸混合氣,作業人員在焊接管線時,火星濺人未上盲板的泵回流管線內,引起苯酐成品罐發生爆炸,罐頂被掀開落在18米遠處,罐內的苯酐濺出起火燃燒,一人被燒死,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7.49萬元。
例二:1998年6月7日1:15,某石化煉油廠二催化裂化車間在開工過程中已拆掉盲板,安裝時發現必須動火,車間主任請示領導重新加上盲板后再動火,領導違章指揮,認為不需要加。在盲板已拆除的情況下開始進行動火作業,焊渣落到平臺上,引燃了盲板法蘭處冒出的油氣,致使火災發生,造成1人重傷,5人輕傷。
例三:1984年8月6日,某煉油廠油品車間經測爆合格后,在225#和226#罐內進行明火作業。9日上午,車間維修工又在 225#罐閥室動火作業安全無事。14:00移到226#罐閥室明火作業。氣焊工割第一根通向罐內上部的采樣管時,未發現任何異常情況,當割第二根距罐底500毫米的采樣管時,剛割開一半,就聽見罐內“吱吱”作響。現場人員趕緊撒出閥室,十幾秒后, 226#罐閃爆,罐蓋被崩起后又落到了罐頂上。事后檢查:罐頂脫落,罐壁上部向內收縮,罐體傾斜約15°,罐基礎局部裂紋。事故原因是:動火前油罐的進出口管線沒加盲板,而罐人口氣缸閥內漏。催化裝置開工前,管線進行貫通試壓,將管線內殘存汽油掃入罐內。油罐在烈日曬烤下產生大量油氣,遇明火發生閃爆。
(三)不進行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所謂置換,就是動火檢修前,用水、蒸汽、惰性氣體(氮氣、二氧化碳等)將設備、管道里的可燃性氣體徹底置換出來。置換方法要視被置換介質與置換介質比重大小而定。以氣體為置換介質時的需用量一般為被置換介質容積的3倍以上,但不能僅僅依靠置換介質的倍數,而要以分析合格為準。以水為置換介質時,將設備管道灌滿,確認沒有未置換或清洗到的死角即可。
所謂清洗,就是用水、蒸汽或其他溶劑對可燃、易爆、有毒介質吸附在設備、管道內壁表面的積垢(殘液、沉淀物)來進行沖洗,徹底清除易燃、有毒介質,以防止因動火揮發而發生火災、爆炸、中毒事故。
如不按規定將設備管道內的可燃性物質徹底清洗、置換合格,一旦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達到爆炸極限范圍,遇火源就會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例一:2001年1月7日下午,某煉油廠所屬汽車運輸公司司機擅自聯系本單位兩名焊工更換其駕駛的原油罐車油罐排空管。該車原油已于1月6日卸空,停放在公司院內。1月7日 15:42,焊工動火焊接時,油罐發生爆炸,造成兩名焊工死亡。爆炸是由于動火前沒有對油罐進行清理、置換、沒辦理作業票,違章用火引發的。
例二:2000年11月28日,某石化公司維修點焊固定石腦油鐵路槽車人孔蓋螺栓,分析合格一臺點焊一臺,13時,作業人員在沒有進行可燃氣分析的情況就冒險蠻干下一臺時槽車閃爆,作業人員被炸墜落死亡。
例三:1984年8月9日,某煉油廠油品車間汽油罐改造工程動火后,間隔3天再動火,因思想麻痹,設備不再進行置換、清洗,并未重新辦理火票。誰知罐的人口汽缸閥內漏,又未加盲板,結果再次動火時發生閃爆,造成重大損失。
(四)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石油化工生產因連續性強,經常有邊生產、邊檢修的特殊情況,雖然對需動火檢修設備、管道已進行了一系列的化工處理情況。如與生產系統隔絕、切斷氣源或液體來源,排氣、置換、清洗合格,但這僅僅是動火前采取的安全措施中的一個方面。還必須認真檢查動火現場周圍及下方是否有易燃物品。如有,必須清除干凈,對清除不了的易燃物品和易燃介質的設備、管道應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方能進行動火,否則仍會有引起火災爆炸的危險。
什么是易燃物呢?從廣義上來說,在一定條件下,易于燃燒的物質都稱為易燃物。易燃物又可分為易燃氣體(如一氧化碳、氫氣、乙炔氣等),易燃液體(如甲醇、汽油等),易燃固體 (紅磷、二硝基甲苯、鎂粉、鋁粉等)三種。對清除周圍易燃物有下列安全要求:
1.動火現場的易燃物品,如汽油、易燃溶液、油漆、油棉紗、木材、電石等,必須清除到離火源15米以外的地方。
2.周圍易燃物品不能清除時,如可燃、易爆氣體的設備、管道,應用水噴濕或蓋上石棉板、石棉布、濕麻袋來隔絕火星。
3.應檢查現場周圍有無可能泄漏可燃氣體的水封、陰井、明溝、暗溝和地下隱蔽工程,應進行化工處理和動火分析,采取可靠的遮擋措施。
4.高處動火要采用接火盤、安設鐵皮遮擋或石棉布圍欄等捕集熔渣,防止火星飛濺的措施。動火前應自上而下進行檢查,在動火垂直下方周圍15米內,應把易燃物品清除干凈,不得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泄漏。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高空作業動火。
因不嚴格按要求將動火現場周圍易燃物徹底清除,就貿然動火而發生火災事故的例子甚多。
例一:2003年11月6日17:00左右,某石化總廠化工車間精對苯二甲酸裝置精制下料螺桿軸斷,準備搶修焊接,到7日凌晨1:30辦完火票進行動火作業,2:00左右焊接作業基本完成時,發現有粉料落下,落在動火點處引起火星,報告后車間領導違章指揮,給作業人員配備防塵口罩仍繼續搶修冒險焊接, 2:15左右動火處突然閃爆起火,造成1人重度燒傷,燒傷面積 60%,三度燒傷6%;1人中度燒傷,燒傷面積22%;1人輕度燒傷。
例二:1996年5月29日8:40,某石化總廠塑料廠低壓車間安排車間電焊工去堵造粒廠房8樓樓板穿管的洞。電焊工(男, 45歲)未辦理動火票,未對周圍可燃物采取防火措施。在堵焊中電焊火花掉到6樓穩定劑(硬質酸鈣)塑料袋上著火,由于初期火災未能積極撲救,致使低壓車間停工10天,直接經濟損失 46萬元。
(五)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需要動火檢修的設備、管道及動火現場周圍經過處理后,易燃、易爆介質的濃度究竟還有多少?能否安全動火?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按時作動火分析。通過分析數據,審批人員可以得出是否能動火的正確判斷。因此,按時作動火分析是安全動火、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關鍵措施,必須認真對待。
所謂動火分析,就是動火前1小時內對動火地點、設備、管道、易燃、易爆介質和環境所作的測試及化學分析。其目的是測定易燃、易爆物質的濃度是否在安全動火范圍之內,以此來決定是否可以動火。對動火分析有五點具體安全要求:
1.為防止動火設備、管線或動火周圍場所的易燃、易爆物質的濃度發生變化,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1小時。如間斷1小時以上,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嚴禁使用明火試驗現場空氣中是否有易燃、易爆氣體。
2.動火分析取樣要有代表性。當被測定的氣體比重大于空氣比重時,取中、下部各一個氣樣;小于空氣比重時,取中、上部各一個氣樣,所有分析樣品必須保留至動火檢修結束之后。取樣插入深度必須符合規定要求:一般設備管道取樣插入深度為2米以上;法蘭間隙或容器管道上小孔中取樣插入深度為1米以上;較大容器應取上、中、下三個部位氣樣和較長管道中取樣插入深度為3米以上;各類氣柜球罐中取樣,插入深度為4米以上。
3.動火分析由動火所在單位或監測單位負責。動火分析的項目、時間由火票審批人確定,化驗人員必須按時、按要求進行取樣分析。
4.分析數據必須準確。分析人對分析數據負責,在火票上填寫分析結果,并簽字。
5.分析所使用的試劑、藥品的配制要正確可靠。動火分析的儀器要經常保持完好,定期檢查核對,保證靈敏精確。
6.動火分析合格的標準(體積比):
(1)爆炸下限大于4%的可燃氣體(蒸氣),其可燃物含量小于0.5%為合格;
(2)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氣體(蒸氣),其可燃物含量小于0.2%為合格。
(3)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氣體,其動火分析合格標準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氣體為準;
(4)對設備、管道、容器內部動火,還應分析有毒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標準。氧含量19.5%— 23.5%為合格;
(5)如用可燃氣體測爆儀測定時:
紅色區域:已達到爆炸極限——不能動火;
黃色或橙色區域:已達到爆炸極限——不能動火;
綠色區域:為安全區。
由于目前市場出售的可燃氣體測爆儀有一定的適用范圍,而各化工企業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各種氣體對測爆儀的干擾情況又很復雜,本文介紹的有關可燃氣體測爆儀知識僅供參考。動火分析是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中的重要環節,必須認真對待,否則就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例如:2000年9月13日16:10,某建安公司在某石化公司煉油廠動力車間生水箱頂部動火作業時,生水箱發生爆炸,造成施工人員1人死亡、1人重傷。事故主要原因是煉油廠一制氫裝置的一臺鍋爐給水換熱器內漏,可燃氣體漏人蒸汽系統,并從用于水箱加熱的蒸汽中竄入水箱,并在水箱上部空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由于動火制度執行不嚴,在動火前沒有取樣分析罐內氣體,造成動火時發生爆炸。
(六)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動火現場必須備有相應的消防器材,設專人監護。也是按規定辦理火票的重要安全措施之一。石化企業有時邊檢修、邊生產,現場環境復雜。當生產不正常或動火條件突然變化時,也有發生火災、爆炸的危險。如預先準備好消防器材,落實好監護人,一旦現場著火或發生危及安全動火的異常情況時,可立即制止動火,并及時用滅火器材進行撲救,把火焰消滅在初起階段,避免成災。而且日常要做好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消防設施完備好用。若動火管理制度執行不嚴,動火現場既無監護人,又無消防措施或消防設施不好用,一旦火災事故發生,就得不到及時撲救。
例如:1982年11月2日,某廠聚乙烯醇車間聚合塔檢修,在征得車間機械員同意后,開始檢查聚合塔底抽出泵-B臺齒輪泵。當拆開泵進口法蘭后,管內甲醇漏出,沿水溝流到40米外的動火點。甲醇被焊渣點燃后沿溝逆流而上,燃燒到泵管線泄漏處,而釀成大火。事故原因是:動火現場無監護人,無稀釋甲醇用消防水,更無消防滅火設施,致使事態一步步擴大。
總之,在廠區內不管施工用火還是生活用火,都必須嚴格按規定辦理用火手續,萬萬不可麻痹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