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及瓦斯的設備及管線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超溫、超壓、超裝、超負荷運行。
2.液化氣槽車和鋼瓶、儲罐的充裝系數不應超過其容積的 80%(引進球罐按設計值充裝)。進儲罐的液化氣溫度界限應保證其蒸氣壓不超過儲罐的允許操作壓力。-當環境溫度高于30℃時,對無保溫的露天儲罐應采用噴淋水降溫。
3.應隨天氣的變化而確定液化氣及瓦斯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在冬季氣溫下降時,應減少液化氣與瓦斯系統帶水帶液,并及時脫水排液,防止凍凝或凍壞設備與管線;在大風天要加強巡回檢查,謹防爐子滅火和火炬回火。
4.各種充裝液化氣槽車,充裝完畢后,管線與接頭應徹底斷開,并經崗位操作人員安全檢查后,方能開車。汽車槽車進入現場,排氣管應安裝阻火器。. 5.新裝置投產,應對液化氣及瓦斯裝備部分專項檢查驗收,要有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開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規程,并嚴格貫徹執行。
6.液化氣及瓦斯的設備與管線,應做到不滲不漏。一旦發生泄漏,應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時,應緊急切斷一切火源和進料,關掉手機、尋呼機等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斷絕車輛來往,以防止事故的發生和蔓延。所有監測報警設備,應定期檢查試驗,確保靈敏好用。
7.通過道路或繁華區的液化氣及瓦斯管線,應采取管網固定、管架加強、架橋加牢等措施;液化氣及瓦斯管線跨越主公路,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和安全警告牌。
8.液化氣及瓦斯不準隨便放空,要通過火炬排放燃燒,火炬的點火與引火裝備應定期檢查,定期試驗,保證靈敏好用。
9.加強民用液化氣站充氣、居民爐灶(包括住宅區的液化氣管網)和集體食堂等使用液化氣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檢查,液化氣鋼瓶要按規定定期檢驗,不準超期使用。教育職工、家屬正確使用液化氣,防止發生著火、爆炸、傷人事故。
10.認真貫徹執行液化氣及瓦斯管理制度、標準與規范,充實設備檢驗人員的數量,提高檢驗人員的素質,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和儀器。
11.認真做好從事液化氣及瓦斯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凡是調入易燃易爆崗位的操作人員,應進行專門技術培訓,并建立安全考核檔案,考核不合格者不準頂崗。
12.液化氣槽車及充裝站臺,應設有符合規定的靜電接地措施,并設置氣液回收裝置或密閉返回管線,禁止向大氣排放;液化氣罐區應設置圍墻或圍欄與大門,非崗位人員禁止入內。
13.液化氣及瓦斯管線的低點與脹力點應安裝排凝閥和引線,定期排凝和自動排凝,排凝應采取密閉方式。
14.進系統管網的液化氣及瓦斯的硫化氫含量不大于20毫克/米3,總硫量不大于400毫克/米3。
15.凡儲存液化氣與瓦斯的容器、工藝管道及附件,應符合國家院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壓力容器的設計應符合CBl50《鋼制壓力容器》的要求。
16.液化氣及瓦斯的生產、儲運、使用區域應配齊、配全消防設施,設立消防通道。既有明火又有液化氣及瓦斯的生產裝置與系統的防火間距,應符合CB 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等相關標準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如汽幕、水幕、隔離墻、隔離帶、防火堤以及滅火蒸汽等。
17.用瓦斯作燃料的鍋爐、加熱爐、裂解爐等應裝設阻火器和常明燈、火焰監測器、燃燒監測器等安全設施。點爐前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爐膛內不積有瓦斯。
18.有液化氣及瓦斯的裝置和區域,應配齊瓦斯監測報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裝置。
19.為防止靜電積聚,運行中的液化氣及瓦斯設備、管線,應有完善的接地設施,并符合標準。
20.液化氣及瓦斯的設備及管線鋼框架與大型鋼支架下部,應砌以或襯以耐火隔熱保護層,加以保護。
21.液化氣及瓦斯的設備及儀表應采用防爆型。
22.凡鋪設在地下的液化氣及瓦斯管線,應有防腐涂層、陰極保護等措施。
23.在火炬前應設置液化氣的氣化和脫液設施,不準將液態烴直接排入火炬管網。
24.應在火炬系統上設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25.火炬管網走向應合理,管線盡量短,拐彎盡量少,管線應有坡度,低點應有排凝設施。
26.液化氣及瓦斯的設施與管線的施工,應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27.液化氣及瓦斯的設施及管線在安裝或檢修完成后,應按規定做水壓試驗和氣密試驗,并應有一定保壓時間,達到無滲漏、無顯著變形與不均勻膨脹。
28.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對在用的液化氣及瓦斯的設備與管線,應認真進行巡回檢查和定期專業檢查。裝置停工檢修時,進行宏觀檢查與無損探傷,并做好記錄,建立、健全檔案。
29.液化氣及瓦斯的設備應配齊各種安全附件,如安全閥、液面計、壓力表、溫度計、高低液位報警、緊急排空裝置、保溫設施等,并定期檢修校驗,保證靈活好用。
30.應按規定要求對液化氣及瓦斯設備與管線進行檢查和監測,發生隱患應采取可靠措施,結合每年大檢修或日常維修進行整改。當隱患發展威脅安全生產時,應立即停車處理。
一、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及瓦斯的設備及管線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超溫、超壓、超裝、超負荷運行
液化氣及瓦斯是一種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物質。液化氣確切說應該是液化石油氣,是石油煉制過程中的一種副產品,一般是以C3、C4或其混合餾分為主的碳氫化合物,在常溫、常壓下由液態極易揮發為氣態,體積能迅速擴大250-350倍,閃點很低,在0℃以下,爆炸極限較寬,約在2%~10%,爆炸的可能極大,破壞性強。瓦斯一般指某些易燃、易爆氣體,如氫氣、乙炔和有毒瓦斯一氧化碳(煤氣)等。這些氣體不但極易燃燒,且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因此,液化氣及瓦斯都是極易燃燒爆炸的危險介質,對其儲運的設備、管線就有極嚴格的操作規定,絕不允許違反其工藝參數規定。如由于液化氣的易燃易爆特性,其氣瓶的灌裝壓力不得超過1.6兆帕,冬天氣溫應設法保持在—35~C以上,夏天氣溫不宜超過35℃,灌裝液化氣的鋼瓶溫度上升1℃壓力可增加10—20兆帕,溫度上升10℃就可能使氣瓶屈服變形而爆炸。
例如:1988年4月15日,某市煤氣公司,第二灌裝站3000只(裝量10千克、15千克)液化石油氣瓶和1臺50米’的液化石油氣臥罐在充裝過程中爆炸。爆炸后,燃燒火球高達數十米,震碎附近門窗玻璃。為保護相鄰臥罐不致因烘烤超壓爆炸,放空燃燒儲氣,長達68小時。事故中,燒毀了廠房和由丹麥進口的液化石油氣自動灌裝線(價值37萬美元),燒掉液化石油氣118噸,直接經濟損失估計100萬元,7人受傷。違章操作是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灌裝4只大瓶(液氯鋼瓶改裝液化石油氣),其中1只瓶超裝,忙亂中未關閉瓶閥就拔掉充氣管,液化石油氣從瓶中猛烈噴出,一時關不住瓶閥,四五秒后由于靜電火花引燃著火,才造成這次事故。
二、液化氣槽車和鋼瓶、儲罐的充裝系數不應超過其容積的80%(引進球罐按設計值充裝)。進儲罐的液化氣溫度界限應保證其蒸氣壓不超過儲罐的允許操作壓力。當環境溫度高于30℃時,對無保溫的露天儲罐應采用噴淋水降溫
所謂充裝系數是指每升容積允許充裝液化石油氣的千克數,液化石油氣充裝系數隨介質不同而不同,一般在0.41~0.55之間。
三、應隨天氣的變化而確定液化氣及瓦斯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在冬季氣溫下降時,應減少液化氣與瓦斯系統帶水帶液,并及時脫水排液,防止凍凝或凍壞設備與管線;在大風天要加強巡回檢查,謹防爐子滅火和火炬回火
巡回檢查制度中要明確規定,每小時至少對罐區及設備檢查一次,檢查內容包括核對液面高度,核對壓力表指示值,檢查安全閥鉛封是否完好,檢查設備和管道有無跑、冒、滴、漏等,并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四、各種充裝液化氣槽車,充裝完畢后,管線與接頭應徹底斷開,并經崗位操作人員安全檢查后,方能開車。汽車槽車進入現場,排氣管應安裝阻火器
充裝液化氣的汽車槽車因違章操作引起火災爆炸事故,時有發生。
例一:1978年3月4日某化肥廠曾經發生過一次全國罕見的爆炸事故。廠里的一輛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載來剛從外地運回的液化石油氣當燃料。剛開始灌裝儲罐液面已達到85%的限位,司機忙把泵關上,停止灌裝。司機急于下班回家,停泵后沒有拆下膠管,也沒向下一班司機交待,把槽車停在原位就走了。裝卸工也只是向值班領導匯報了罐已裝滿,沒講關于槽車和膠管未斷開之事。夜班司機只知道要把槽車開回車庫,沒做檢查就開車,結果儲罐的單向閥被拉斷,大量液化氣噴出,遇明火(汽車沒安阻火器冒出火星)發生爆炸,死傷61人,整個工廠被毀。
例二:1985年5月2日0:40,一輛拖掛油罐車在某煉油廠銷售車間汽油裝油臺裝汽油時,前罐冒頂跑油,由罐頂流至地面,司機在未進行任何清理的情況下,擅自發動汽車,由于汽車沒安阻火器冒出火星,引燃外溢的汽油,打火成災,引發重大火災事故。裝油臺及操作室嚴重燒毀,直接經濟損失34.16萬元,火災中,外單位運油汽車燒毀2臺。
五、新裝置投產,應對液化氣及瓦斯裝備部分專項檢查驗收,要有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開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規程,并嚴格貫徹執行
液化氣及瓦斯裝備的檢查,必須嚴格、認真。
例一:1983年12月10日某公司橡膠廠苯乙烯車間新建絕熱乙苯脫氫裝置爆炸,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化工試車中,由于乙苯供料中斷,20分鐘后乙苯又恢復供料,后系統尾氣放空管道凍堵憋壓,尾氣串到油水分離器中與脫氫液混合跑料,在廠房內與空氣混合成為爆炸性氣體,引起廠房空間爆炸。炸死2人,5人重傷,13人輕傷,經濟損失21萬元。
例二:1983年11月5日,某煉油廠職工醫院液化氣鋼瓶儲罐房,液化氣罐連接穩定罐的膠皮管被運送瓦斯的130汽車的阻火器刮斷,造成大量液化石油氣外漏。當外漏瓦斯蔓延到20米外正在運行的0.5噸蒸汽鍋爐時,當即引燃起火。燒死2人,燒傷5人。造成事故原因之一是儲罐房距鍋爐較近,不符合防火規范。
例三:2003年1月3日19:10,某油田生活社區供熱站熱煤氣發生爐在投產調試、尚未交工期間發生爐內爆炸,造成6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是該承包單位現場調試人員指揮錯誤,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造成的,且沒有嚴格執行“三同時”,從立項、設計、施工到調試,存在以包代管,負有一定管理責任。
六、液化氣及瓦斯的設備與管線,應做到不滲不漏。一旦發生泄漏,應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時,應緊急切斷一切火源和進料,關掉手機、尋呼機等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斷絕車輛來往,以防止事故的發生和蔓延。所有監測報警設備,應定期檢查試驗,確保靈敏好用
液化氣一旦泄漏,迅速氣化與空氣混合形成可爆氣,它們被氣流推動、擴散,可達1524米的范圍。這種火災首先關閥切斷氣源,采用干粉滅火。在氣體火災中,應自始至終用水冷卻著火罐和附近設備,如容器泄漏尚未著火,要盡可能將容器搬至遠處。
例如:1988年10月22日,某石化公司煉油廠油品車間球罐區發生重大爆燃事故,死亡26人,燒傷15人。10月21日23時40分,當班一名操作工和班長在3號區914#球罐進行開閥脫水操作。由于未按操作法操作,未關閉球罐脫水包的上游閥,就打開脫水包的下游閥,在球罐內有0.4兆帕壓力的情況下,邊進料邊脫水,邊致使水和液化氣一起排出,大量外逸,23時50分,球罐區門衛人員發現跑料后,立即通知操作工。22日零時05分,操作工關閉了脫水閥。從開閥到關閥前后約25分鐘,跑損的液化氣約9.7噸。保安公司職工見液化氣不散,又提醒當班注意,但未能按操作規程的要求采取緊急排險措施。逸出的液化氣隨風向球罐區圍墻外的臨時工棚內蔓延和墻外低洼處積聚。1時07分,擴散并積聚的液化氣遇到墻外工棚內的火種,引起爆燃,事故直接經濟損失9.8萬元。
七、通過道路或繁華區的液化氣及瓦斯管線,應采取管網固定、管架加強、架橋加牢等措施;液化氣及瓦斯管線跨越主公路,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和安全警告牌
液化石油氣管道應地上敷設,如受條件限制采用管溝敷設時,必須采取防火措施;液化石油氣管道穿越鐵路或道路時應敷設在套管內,套管上方的最小覆蓋厚度從套管頂到軌底為14米,從套管頂到道路表面為1米。
例如:1995年11月7日凌晨1時45分至6時,某公司施工推土機違章將柴油管線砸壞,造成柴油跑損355.821噸。經全力織回收,實際跑損柴油173.821噸。事故原因是施工區域沒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沒派專人監護,對地下工程(電纜、管線等)施工沒有向施工單位詳細交清位置、走向、深度。
八、液化氣及瓦斯不準隨便放空,要通過火炬排放燃燒,火炬的點火與引火裝備應定期檢查,定期試驗,保證靈敏好用。
例如:1991年6月23日,某石化公司烯烴廠一臺鍋爐,操作工在5:40聯鎖停爐后,沒關油嘴手動閥,5:55鍋爐復位后,燃油(乙烯焦油)噴人爐膛,汽化達爆炸極限,在點火前又沒有全面檢查閥門狀況,即于6:05點火,即發生爆炸,直接經濟損失達19.97萬元。
九、加強民用液化氣站充氣、居民爐灶(包括住宅區的液化氣管網)和集體食堂等使用液化氣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檢查,液化氣鋼瓶要按規定定期檢驗,不準超期使用。教育職工、家屬正確使用液化氣,防止發生著火、爆炸、傷人事故
據1993年不完全統計,某石化公司生活區就發生著火、爆炸、傷人事故14起,其中某廠一職工及親屬因門窗緊閉使用熱水器洗澡造成窒息死亡;某化建一職工因家中液化氣軟管接頭松脫,液化氣蔓延,后啟動排風機造成爆炸,使其燒傷面積達 30%以上,部分建筑設施損壞。
十、認真貫徹執行液化氣及瓦斯管理制度、標準與規范,充實設備檢驗人員的數量,提高檢驗人員的素質,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和儀器
設備檢查必須遵照制度、規范進行。
例如:1980年9月10日,某煉油廠容器檢查站工人在檢查一輛空汽油罐車時,用檢查燈往罐內照,罐內擋板碰壞燈頭,產生火花,引燃罐車內可燃氣體,造成爆炸,1名工人臉部燒傷,右臂骨折;另1名工人胸部、臉部燒傷,右腿骨折,車子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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