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要認真做好裝置停工檢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修指揮部,對檢修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其成員要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第二條 停工檢修項目應做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進度。
第三條 負責檢修的人員應對檢修所用的機具、材料、設備等進行認真的檢查和準備,并做好各類機具、材料、設備的擺放布局。
第四條 裝置停工檢修必須制訂停工、檢修、開工方案及其安全措施。重大項目的檢修方案、安全措施,要經過討論由主管廠長批準,嚴格執行。
第五條 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前,工廠要擬定有關停工檢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檢修指揮部要召開動員大會,對參加檢修的所有人員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落實停工檢修安全措施。
第六條 外委檢修項目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施工安全條款,規定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工廠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工廠質量安全環保處統一監督檢查。
第七條 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發包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做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做好協調性工作。
第八條 裝置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物料,各種物料按有關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物料的回收或排放火炬、一級中和、解毒處理、排放化學污染水等,要嚴格實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第九條 裝置停工由生產調度按停工方案統一指揮,確保安全停車。
第十條 對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熱水蒸煮、酸堿中和、氮氣置換、空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取樣分析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分析合格后,用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堵上,使之與相應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加盲板應按停工方案盲板流程圖嚴格執行,并做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統一登記管理,防止漏堵漏抽。
第十一條 在停工檢修中,罐、槽、塔、管線等設備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設備系統連接處加的盲板,應掛上“有物料,請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專人看管。
第十二條 打開設備人孔時,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安全條件以下,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放料排空閥門,待確定內部沒有堵塞或殘存物料時,方可進行。人孔蓋在松動之前,切記不要把螺栓全部拆開,嚴防燙傷人員。
第十三條 含油污水系統的檢查井、漏斗要確實封死蓋嚴,裝置區內的明溝、地坑(包括其它下水井)、地面、平臺及設備、管道外表的油污、物料要吹掃干凈,避免動火時發生著火爆炸。
第十四條 生產與檢修要有明確的交接程序和手續。所有工藝處理必須經有關人員聯合檢查確認后,方可進行檢修施工。
第十五條 所有檢修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檢修中必須嚴格用火管理
1、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2、施工動火必須按《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辦理火票,嚴格審批手續。
3、臨時用電設施或照明應符合電器安全技術要求。
4、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揮發性溶劑洗刷機具配件、車輛和洗手、洗工作服。
5、機動車輛進入檢修現場,必須嚴格按《車輛十大禁令》執行。
第十七條 凡進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進入設備內、下槽、堤水井內)作業,必須選配適合的防毒面具、氧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等特殊防護用品,以防中毒。
第十八條 電器設備檢修要嚴格執行電氣安全規程和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進入設備容器內檢修作業的安全規定。
1、進入塔釜、儲罐、槽車、容器及下水井、地坑、爐膛、煙道或其它設備內檢修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
2、進入設備容器前必須嚴格做好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各項工作。
3、進入下水井、地槽、設備、容器內作業,必須指派專人現場監護。
4、進入帶有轉動機械設備內檢修的,必須先切斷電源,取下保險器,并在其電源開關上掛好安全警示牌。
5、進入設備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嚴防遺漏在設備內部。
6、在設備內動火時,按《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執行。
7、在設備內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上的所有人孔,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新鮮空氣)或配戴長管面具、氧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或選配適用的防毒面具。
8、高塔型設備內檢修作業,要執行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所系安全帶繩頭由塔外監護人掌握,及時取得聯系。
9、設備內工作的照明電壓等級應符合國家標準,裝設漏電安全保護器。
10、在清理容器內少量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木、銅質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11、進入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輪換休息。
第二十條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1、檢修中的起重吊裝作業,應按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執行。
2、重大、復雜的吊裝工程(不停車的技措、擴建、改建工程及檢修),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請施工主管部門和質量安全環保處審查,經主管廠長批準,方可進行。
3、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使用統一規定的信號、旗語,禁止無人指揮或多頭指揮。
4、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嚴格執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規程,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機具、索具等要進行仔細的檢查和必要的實驗。
5、一般情況下,嚴禁利用生產設備、管道、管架、電桿及生產性建筑物、構筑物做吊裝錨點。必須使用時,應經過計算和機動部門審查批準。
6、起重吊裝的繩索不得影響交通及高壓電器設備的安全。起重臂、繩索、起吊物件下邊不準站人或人員行走。
7、起重吊裝工作人員(包括起重機械、卷揚機等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8、起重機械不得超負荷使用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與其設備相連接的物件。
9、因吊裝工作拆開平臺格字板的地方,要有明顯的標志,作業結束后要馬上恢復。
第二十一條 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1、在離墜落平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位置的作業為高處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高處作業的各項規定。
2、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施工、檢修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體或安全網等防護設施。
3、高空處作業人員必須經身體檢查合格。
4、高處作業禁止從上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件和雜物等。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由專人負責看管。
5、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頂施工,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氣體逸散時,應立即停止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6、高處作業要與架空的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7、在六級以上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
8、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方工程的安全規定按國家《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執行。
廠內動土施工,應事先辦理施工動土證。施工單位應根據廠方施工任務要求,擬定動土方案安全措施。由廠方核實、簽發動土方案、安全措施,由廠方核實、簽發動土證后方可動土,防止地下電纜,管道等發生損壞事故。施工余土必須馬上清除平整。
第二十三條 在檢修期間,要加強保衛工作,24小時派專人值班巡邏檢查,關鍵設備和要害部位的檢查或檢修,要控制無關人員隨便出入。
第二十四條 在檢修期間要保證廠區消防道路暢通無阻、消防水壓充足、各種消防滅火器材完備好用。
第二十五條 安全、消防、保衛人員要深入檢修施工現場,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危及安全的人和作業有權制止,并幫助擬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條 裝置檢修后,檢修與生產要有明確的交接程序。施工現場必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有毒有害的廢金屬、設備、管線要有專人負責進行安全處理,以防后患。檢修過的設備管內必須清掃干凈,經過仔細檢查后方能封閉,并有檢修記錄和檢修人員簽字。
第二十七條 生產負責人按開工方案組織全面檢查,做好系統開車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八條 開車前對通風、通訊、消防、梯子平臺欄桿、照明等一切安全設施, 進行全面檢查,必須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九條 在裝置開工前,必須按工藝變更情況和設備、儀表、電氣等變更情況修改規程,并對崗位工人嚴格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三十條 檢修后的壓力容器及貯罐等設備及管線,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和氣密性試驗,傳動設備單體試車,安全裝置調試復位。未經試驗的設備、管道、儀表和聯鎖等不能投入生產,以確保一次開車成功。
第三十一條 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閉設備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氣體置換,按抽堵盲板流程圖所規定的項目逐個逐項抽出盲板,不能遺漏。生產負責人必須進行復查確認。
第三十二條 接受物料時,應緩慢進行,注意排凝,防止沖擊或水擊現象。接受蒸汽時要先預熱、放水,逐漸升溫升壓。
第三十三條 系統開車,由生產負責人按開車方案組織;由生產調度統一指揮,各工序保持密切聯系,按順序開車。檢修施工單位要組織保運人員、負責監護及搶修。
第三十四條 裝置開工正常以后,要組織生產、檢修人員全面檢驗驗收,分別整理技術資料、歸檔存查。
第三十五條 生產裝置的日常維護、檢修可以參照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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