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求:
1、洞、井的支護工作應根據地質條件、開挖工藝、洞室結構尺寸、圍巖暴露時間等因素,制定出詳細、具體的施工措施。
2、支撐作業必須按設計規定及施工說明書進行。
3、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地質條件與設計資料不符時,應征得設計單位同意,改變支撐的形式、間距及材料。
4、采用木支撐時,除了山巖壓力特別大的地段,或巖層可能坍陷處外,應作專門研究,慎重處理,一般均應滿足設計規范要求。
5、支撐構件,應盡量在地面加工廠制成成品,只有不能確定長度的構件才可在洞內臨時加工。
二、支撐安裝時,應構成整體并注意下列事項:
1、必須按規定的順序進行。
2、各構件應相互擠緊,接頭與巖壁間應用楔子擠緊,用扒釘釘牢,頂部應加背板,背板的空隙應填實,松軟巖層中的兩壁也應設背板。
3、背板的材料一般使用厚5cm以上的木板,或直徑在10cm以上的板皮、半圓木等。
4、支柱應放在堅硬平坦的巖石面上,如巖層松軟,應切實嵌入預先挖好柱窩中,柱窩的深度不小于5~ 10cm。
5、橫梁與主柱須在同一平面上,該平面應盡量與隧洞中心垂直,許可偏差不得超過5cm,支撐中線與隧洞中心線偏差也不得超過5cm。
6、各排支撐之間(縱向)應設撐桿或拉桿互相聯接,以發揮整體作用。
7、支撐應定期檢查,至少每旬一次,檢查結果應正確填寫在專門記錄本上,對于檢查出來的問題,必須及時解決。
8、在斷層、裂縫(包括縱橫交錯的裂縫)、頂側滴水、巖脈等地段及支洞與正洞相交處,支撐應特別予以加固。
三、更換支撐時應遵守以下各項規定:
1、發現橫梁及立柱彎曲、歪斜、腐朽或斷裂,應立即修理或更換。修理時必須由安全出口處向內逐步進行;禁止與此相反方向進行。
2、更換支柱前,橫梁必須以臨時支柱支撐,臨時支柱應有與主柱相等的強度,其位置應不妨礙安裝新立柱的空間為原則。
3、更換支撐作業過程中,應有防止巖石墜落的措施。
4、同時更換相鄰支撐的數量,不得超過兩架以上。在臨時支撐未受力前,不得撤除舊支撐。
四、支撐撤除應遵守下列規定:
1、撤除前,應由施工隊的技術負責人會同地質人員、設計人員進行全面檢查,并提出具體撤除意見。
2、根據要撤除地段的地質和支撐結構的具體情況,制定撤除作業操作細則及安全措施,方可進行撤除。要考慮拆除順序,禁止用繩索一次拉下。
3、在松軟不穩定的巖層中,開挖所用的木撐不能拆除時,征得設計單位的同意,可將木支撐放置在襯砌面以外。
4、在平行作業中,支撐的撤除應隨襯砌工作進行,但支撐撤除后,頂拱巖石暴露的時間不得過長。
五、支撐安裝的其他要求
1、導坑掘進臨時支撐的形式,應根據導坑的形狀決定。橫梁同支柱的交角與導坑頂壁同邊墻的交角應大致相等。
2、導坑支撐的接頭處,應根據巖石壓力的性質做榫口結合,榫口平面應與作用力方向垂直。
3、導坑木支撐架立后,應先將支撐上角同導坑的頂部及兩側巖石之間,用楔打緊,使支撐吃力,然后用填料塞實。
4、采用鋼支撐時,其結點處除用螺栓固定其位置外,并需加以電焊,其縱向各排應拉牢,一般可用角鐵縱向焊于各排鋼支撐上。
5、鋼支撐的基座應放在堅硬的巖石面上,如基礎過軟時,應挖深柱坑再澆混凝土基座。
6、在邊開挖邊支撐的過程中,為了防止鋼支撐頂部支架發生位移或下陷,最好在上、下層開挖交界面處,采用縱向臺梁。
7、鋼支撐的各桿件,應在洞外預先制作好,在安裝前應進行試拼裝,并在各桿件上編號。
8、永久支撐架須用預制混凝土作為背板填料,背板面與巖石間的空隙,可用堅實不會被水侵蝕的塊石填充。
六、采用錨桿支護,應遵守下列規定:
1、孔徑與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鉆孔的方向應盡量垂直巖面或巖石裂縫。
2、鉆孔過程中和安裝錨桿時,必須隨時注意巖石變化情況,發現松動浮石應及時處理。
3、錨桿安裝前,先將孔中巖粉吹凈,并檢查孔深和錨栓的尺寸是否相符,錨栓上的絲扣涂上機油防銹,便于旋轉。
4、安裝時,墊板和巖石接觸面積應在二分之一以上,接觸不到之處應用鐵板塞緊。楔子要最大限度插入楔縫中。
5、錨栓安裝后,2~3天內須用壓力扳手進行錨桿承載力檢查,施緊絲扣后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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