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就是找出可能引發事故,導致不良后果的材料、物品、系統、工藝過程、設施等,識別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或條件。根據安全工程學原理,危險性定義為:事故頻率和事故后果嚴重程度的乘積,即危險性評價一方面取決于事故的易發性,另一方面取決于事故發生后果的嚴重性。
1 識別與分析的目的
危險、有害因素識別與分析是安全評價的基礎。
危險因素是指系統中(包括:人、機械、材料、設施、工藝、環境)存在的,能對人造成傷亡,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害的因素。
有害因素是指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害的因素。
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就是找出生產系統中最有可能引發重大事故,導致不良后果的材、物、工藝過程、設施和環境特征等。識別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條件,以便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
2 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分類。
通過對該礦山的現場檢查,生產工藝過程中各系統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見下表:
礦山各生產系統 | 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
采場作業 | 坍塌、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車輛傷害 |
穿孔爆破 | 機械傷害、高處墜落、放炮傷害、物體打擊和其他傷害 |
鏟裝運輸 | 物體打擊、車輛傷害和其他傷害 |
破碎 | 機械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車輛傷害和其他傷害 |
電氣、壓氣 | 機械傷害、物體打擊、觸電、容器爆炸、火災和其他傷害 |
防、排水 | 坍塌(泥水危害) |
排土 | 坍塌、高處墜落、車輛傷害和其他傷害 |
爆破器材管理 | 火藥爆炸(無炸藥庫,但領用過程中存在) |
綜上所述,該礦山企業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為:坍塌、機械傷害、高處墜落、放炮傷害、物體打擊、觸電、火藥爆炸、火災、車輛傷害、容器爆炸、其他傷害、粉塵、噪聲、振動等。
礦山的主要危險源有:邊坡失穩、穿孔鑿巖、放炮作業、爆破器材管理等。
3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3.1采場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1)該采石場無正規的開采設計,沒有能夠反映礦山礦具體情況,能指導生產并及時填繪的各種圖紙,存在無計劃、無序生產導致邊坡失穩等事故的隱患;
2)采場未分臺階或分層開采,不符合國家安監局(19號令)第十二條規定,不利于邊坡穩定,易發生坍塌、巖石崩落、滾石,導致物體打擊傷害事故,造**員傷害和設備損壞;
3)人員在坡面上作業時,由于場地狹小,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4)采場局部未預先進行剝離,頂部殘坡積層有發生坍塌、滑坡、滾石的可能,威協下方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5)人員上部清理浮石等作業未系安全帶,安全帶未系牢固有發生高處墜落的可能;
6)采場上部危險區無安全警示標志,人員誤入危險區可能發生高處墜落或在下部作業時發生物體打擊傷害,作業前未及時清理坡面浮石、危石或工作面上下同時作業,會發生坍塌、物體打擊傷害,導致人員傷害,設備損壞;
7)采場上部及周邊無防洪、截水溝及其它排水措施,雨水直接沖涮邊坡,易出現邊坡坍塌、失穩等,導致人員傷害,設備損壞。
3.2穿孔爆破工藝過程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1)在露天采場坡腳施工,易出現坍塌、機械傷害,造**員傷亡及設備損壞;
2)不當的采剝工藝或采剝順序會加強應力集中程度,加大巖體失穩的破壞率,易造成坍塌事故;
3)臺階坡面角不規范和臺階高度不符合要求。檢查不周、疏忽大意、浮石處理操作不當,易發生坍塌事故;
4)鑿巖人員在使用機械設備過程中,易出現因設備故障或操作不當,釬桿折斷造成的機械傷害事故;
5)由于工作點距墜落面一般大于2米,不穩定因素較復雜,鑿巖作業人員未系安全帶或安全帶未固定好,易出現高處墜落事故;
6)鑿巖人員在施工作業時,易出現的其他傷害事故;
7)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規定:露天巖土爆破個別飛石對人員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300m。安全距離不夠是造成飛石傷人或設備、建筑物損壞的主要原因之一;
8)爆破警戒線設置不合理,爆破警戒線未設警示標志,或警示標志不明;主要人行通道未設崗警戒;容易導致放炮傷害;
9)爆破設計參數不合理,可能產生根底、大塊;二次破碎中采用敷炮爆破或警戒不嚴或裝藥過多產生放炮事故;
10)早爆傷人事故。爆破以后,過早進入爆破現場,造成炮煙中毒和窒息傷害事故;
11)嚴重違反《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在施工中圖省事進行操作,易發生放炮事故;
12)點火器材質量不合格,點火方法違章,易發生放炮事故;
13)導索藥芯密度大或導火索在燃燒中受擠壓等導致火索速燃,易發生放炮事故;
14)導火索段太短和違章點火延誤時間,易發生放炮事故;
15)盲炮處理不當,打殘眼,易發生放炮事故;
16)工人未經特殊工種培訓,施工操作不規范,易發生放炮事故;
17)雷管受潮,或因雷管密封防水失效,易發生放拒爆或延爆,造成放炮事故,炸藥保管不善受潮或超過有效期,發生硬化和變質現象,易發生延爆,造成放炮事故;
18)雷管質量不合格,又未經質量性能檢測,易發生早爆或延爆,造成放炮事故;
19)爆破工作結束后,工作面有大量浮石、危石、懸石,若處理不當,易發生物體打擊事故。采剝作業過程易發生坍塌,有掩埋操作人員的危險性。
3.3鏟裝工藝過程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1)采場未分臺階開采,無清掃平臺、安全平臺,易于發生上部殘坡積層滑落、巖石崩落,造成露天邊坡坍塌事故,對下部鏟裝作業人員造成物體打擊傷害事故及設備損壞;
2)鏟裝中易發生車輛傷害等事故;
3)鏟裝作業中如無管理人員指揮,或指揮失誤,未監視坡面情況,易造成物體打擊事故,以及造成設備損壞財產損失;
4)采場爆堆高較高,易造成爆堆坍塌,導致人員傷害,設備損壞;
5)作業前,未對坡面危石、浮石進行清理易發生物體打擊傷害事故。
6)采用手推車運輸,無簡易制動剎車,運輸過程中易發生車輛傷害事故。
3.4 破碎工藝過程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1)破碎機的動力電線鋪設過低且局部裸露,易造**員觸電事故;
2)破碎及篩分系統發生故障礦石飛出傷人,造成物體打擊傷害事故;
3)機械設備轉動裝置沒有防護或防護損壞,可能造成運動部件傷人引發機械傷害事故;
4)破碎站各系統作業平臺、走道沒有護欄或損壞,可能造成的人員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5)作業人員沒有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勞動防護用品失效,可能造成物體打擊或機械傷害事故;
6)破碎作業時,未采取防塵、除塵及防噪音措施,易導致職業危害。
7)破碎站破碎設備及平臺基礎為漿砌石,不穩固易坍塌,造**員傷害,設備毀壞。
3.5供氣、供電工藝過程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1)空氣壓縮機運動部件沒有防護或防護損壞,可能造成運動部件傷人,造成機械傷害事故;
2)空壓機安全附件損壞、未定期檢測或維護保養不當易造成設備損壞、人員傷亡,造成機械傷害或物體打擊事故;
3)電氣人員操作時,未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易造**員觸電事故;
4)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作業,不符合安全距離或無監護措施,易造**員觸電事故;
5)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工作人員誤碰帶電設備,易造**員觸電事故;
6)線路磨損、壓破絕緣層使外殼帶電,設備缺少漏電保護等防護裝置,易造**員觸電事故;
7)絕緣膠鞋破損透水,不戴絕緣手套,作業者身體或工具碰到帶電設備或線路上,易造**員觸電事故;
8)缺少標志或標志不明顯,易造**員觸電事故;
9)使用電器設備絕緣不夠,易造**員觸電事故;
10)電氣設備可能為人所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無保護罩或遮欄及警示標志等安全裝置,易造**員觸電事故;
11)電氣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易造**員觸電事故;
12)空壓機屬壓力容器,管理不善,設備缺限和故障存在壓力容器爆炸的危險。
3.6 其他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1)場內運輸設備有故障、操作失誤或指揮不當,有造成車輛傷害的危險;
2)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或領導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職工違章操作等,易造成傷亡事故;
3)爆炸物品儲存、運輸、使用不當,可能會發生火藥爆炸及火災等;
采場剝離廢土,如處置不當,可能會形成泥水危害。
上一篇:易燃物品貯運危險的識別
下一篇:液化石油氣站事故易發部位及危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