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申報的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險能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
重大危險源申報的類別如下:
1)貯罐區(貯罐);
2)庫區(庫);
3)生產場所;
4)壓力管道;
5)鍋爐;
6)壓力容器;
7)煤礦(井工開采);
8)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9)尾礦庫。
具體申報范圍如下所述。
1.貯罐區(貯罐)
貯罐區(貯罐)重大危險源是指儲存表1中所列類別的危險物品,且儲存量達到或超過其臨界量的貯罐區或單個貯罐。
儲存量超過其臨界量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① 貯罐區(貯罐)內有一種危險物品的儲存量達到或超過其對應的臨界量;
② 貯罐區內儲存多種危險物品且每一種物品的儲存量均未達到或超過其對應臨界量,但滿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種危險物品的實際儲存量。
——對應危險物品的臨界量。
表1 貯罐區(貯罐)臨界量表
類 別 |
物 質 特 性 |
臨界量 |
典 型 物 質 舉 例 |
易燃液體 |
閃點<28℃ |
20 t |
汽油、丙烯、石腦油等 |
28℃≤閃點<60℃ |
100 t |
煤油、松節油、丁醚等 | |
可燃氣體 |
爆炸下限<10% |
10 t |
乙炔、氫、液化石油氣等 |
爆炸下限≥10% |
20 t |
氨氣等 | |
毒性物質* |
劇毒品 |
1 kg |
氰化鈉(溶液)、碳酰氯等 |
有毒品 |
100 kg |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 |
有害品 |
20 t |
苯酚、苯肼等 |
*注:毒性物質分級見表2。
表2 毒性物質分級
(GB15258-1999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分 級 |
經口半數致死量LD50(mg/kg) |
經皮接觸24h半數致死量 LD50 (mg/kg) |
吸入1h半數致死濃度 LC50 (mg/l) |
劇毒品 |
LD50 ≤5 |
LD50≤40 |
LC50≤0.5 |
有毒品 |
5< LD50 ≤50 |
40< LD50 ≤200 |
0.5< LC50 ≤2 |
有害品 |
(固體)50< LD50 ≤500 (液體)50< LD50 ≤2000 |
200< LD50 ≤1000 |
2< LC50 ≤10 |
2.庫區(庫)
庫區(庫)重大危險源是指儲存表3中所列類別的危險物品,且儲存量達到或超過其臨界量的庫區或單個庫房。
儲存量超過其臨界量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① 庫區(庫)內有一種危險物品的儲存量達到或超過其對應的臨界量;
② 庫區(庫)內儲存多種危險物品且每一種物品的儲存量均未達到或超過其對應臨界量,但滿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種危險物品的實際儲存量。
——對應危險物品的臨界量。
表3 庫區(庫)臨界量表
類 別 |
物 質 特 性 |
臨界量 |
典 型 物 質 舉 例 |
民用爆破器材 |
起爆器材* |
1 t |
雷管、導爆管等 |
工業炸藥 |
50 t |
銨梯炸藥、乳化炸藥等 | |
爆炸危險原材料 |
250 t |
硝酸銨等 | |
煙火劑、煙花爆竹 |
|
5 t |
黑火藥、煙火藥、爆竹、煙花等 |
易燃液體 |
閃點<28℃ |
20 t |
汽油、丙烯、石腦油等 |
28℃≤閃點<60℃ |
100 t |
煤油、松節油、丁醚等 | |
可燃氣體 |
爆炸下限<10% |
10 t |
乙炔、氫、液化石油氣等 |
爆炸下限≥10% |
20 t |
氨氣等 | |
毒性物質 |
劇毒品 |
1 kg |
氰化鉀、乙撐亞胺、碳酰氯等 |
有毒品 |
100 kg |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 |
有害品 |
20 t |
苯酚、苯肼等 |
*注:起爆器材的藥量,應按其產品中各類裝填藥的總量計算。
3.生產場所
生產場所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使用表4中所列類別的危險物質量達到或超過臨界量的設施或場所。
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① 單元內現有的任一種危險物品的量達到或超過其對應的臨界量;
② 單元內有多種危險物品且每一種物品的儲存量均未達到或超過其對應臨界量,但滿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種危險物品的現存量。
——對應危險物品的臨界量。
表4 生產場所臨界量表
類 別 |
物 質 特 性 |
臨界量 |
典 型 物
上一篇:重大危險源的辯識及控制 下一篇: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