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密封圈式電纜引入裝置內缺少密封圈、平墊和壓緊螺母,且直接用鋼管旋入(電纜引入處的螺紋一般為直螺紋,而旋入鋼管的螺紋為錐形管螺紋,致使Exd產品達不到隔爆要求,Exe產品達不到密封要求)。
2. 進口電氣設備未經國內認證,且缺少電纜引入附件,安裝不符合中國安裝規范要求。
3. 設備的一個電纜引入口穿多根電纜或導線。
4. 引入電纜護套外徑尺寸與密封圈尺寸不匹配。
5. 多余電纜引入口沒有按規定使用金屬堵板堵封;有的密封圈堵板和平墊圈的相對位置不對。
6. 戶外用電氣設備的外殼防護等級不滿足IP54的要求,設備有進水現象。
7. 接線盒內部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不滿足要求。有的接線盒丟棄原配的接線端子,直接采用絞接連接方式。
8. 本安電路與非本安電路沒有嚴格分開走線;有的本安型設備沒有配用安全柵;有的組成本安系統的本安設備和關聯設備的安全參數不匹配;齊納安全柵沒有按規定要求可靠接地。
9. 電氣設備外殼接地裝置沒有可靠接地。
10. 部分項目在設備選型方面存在誤區。有的項目明明是氫氣爆炸性危險場所,認為實際使用量較少,故考慮選用ⅡB級電氣設備。
11. 照明燈具的燈與接線盒之間的接管沒有采用原裝部件,致使連接結構參數不滿足防爆要求。
12. 部分電氣設備不具備整機合格證書,如:鳳機、排風扇等。
13. 一些項目在爆炸性粉塵危險場所使用氣體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14. 有些專用設備不防爆,如:叉車、消防風門電控裝置等。
15. 不同防爆區域隔離墻上的穿線管或通孔沒有有效措施堵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