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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傷亡事故的傷害程度的分類是如何劃分的?

2010-07-12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職業活動或有關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突發性事件的總稱,通常會使正;顒又袛,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對職工、公眾或環境以及生產設備造成即刻或延遲性嚴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業性質、特點不同,具體事故嚴重程度的劃分標準也不同,職工傷亡事故的傷害程度的分類劃分如下:

    一、 職工傷亡事故的傷害程度分類

    1、 按傷害程度分:根據國家標準(GB/T15236-94),職工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

    (1) 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輕傷的事故。

    (2) 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 按經濟損失程度分:根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程度,事故通常分為:

    (1) 一般損失事故:一次損失1萬元以下的事故。

    (2) 較大損失事故:一次損失1萬元或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損失事故:一次損失10萬元或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 特大損失事故:一次損失100萬元或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 火災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將火災事故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和一般火災三類。

    1、 特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2、 重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重大火災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 一般火災事故: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為一般火災。

    凡在火災和火災撲救過程中因燒、摔、砸、炸、窒息、中毒、觸電、高溫輻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員傷亡,列入火災人員傷亡統計范圍。其中死亡以火災發生后7天內死亡為限,傷殘統計標準按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認定;馂膿p失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兩項統計,具體計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都為火災,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應列入火災統計范圍。所有統計火災應包括下列火災:(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爆炸引起的火災;(2)破壞性試驗中引起非實驗體的燃燒;(3)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4)車輛、船舶、飛機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發生的燃燒(飛機因飛行事故而導致本身燃燒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

    三、 船舶交通事故分級標準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發布的第16號令《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觸損、浪損、風災、火災及其他造成財產和營業員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根據事故船舶的等級、死亡人數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將船舶交通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 道路交通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據公安部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各類的標準如下:

    1、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五、 鐵路行車事故分類

    1987年12月10日鐵道部頒布的《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按照事故的性質、損失及對行車造成的影響,將行車事故分為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 重大事故

    1、 客運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構成重大事故:

    (1) 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 機車中破1臺;

    (3) 動車、客車中破1輛;

    (4) 貨車大破1輛;

    (5) 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或影響本列車滿2小時。

    2、 其他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構成重大事故:

    (1) 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 機車大破1臺或中破2臺;

    (3) 動車、客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4) 貨車報廢1輛或大破4輛(大破2輛折合報廢1輛);

    (5) 單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2小時。

    3、 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時,構成重大事故:

    (1) 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 機車大破1臺;

    (3) 動車、客車報廢1輛;

    (4) 貨車報廢3輛;

    (5) 單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2小時。

    4、 由于鐵路技術設備、其他臨時設備破損或貨物裝載不良,致使鐵路技術設備破損,造成2款各項后果之一時,構成重大事故。

   (二) 大事故

    1、 客運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構成大事故:

    (1) 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 中途摘車或貨車中破1輛;

    (3) 重型軌道車報廢;

    (4) 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1小時,或影響本列車滿1小時;

    (5) 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2、 其他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構成大事故:

    (1) 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 機車中破1臺;

    (3) 動車、客車中破1輛;

    (4) 貨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5) 重型軌道車報廢;

    (6) 單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1小時;

    (7) 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3、 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時,構成大事故:

    (1) 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 機車中破1臺;

    (3) 動車、客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4) 貨車報廢1 輛或大破2輛;

    (5) 重型軌道車報廢;

    (6) 單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1小時;

    (7) 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4、 由于鐵路技術設備、其他臨時設備破損或貨物裝載不良,致使鐵路技術設備破損,造成(2)款各項后果之一時,構成大事故。

    (三) 險性事故(凡事故性質嚴重,但未造成損害后果或損害后果不夠重大、大事故的為險性事故):

    1、 列車沖突;

    2、 列車脫軌;

    3、 向占用區間發出列車;

    4、 向占用線接人列車;

    5、 未準備好進路接、發列車;

    6、 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列車;

    7、 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

    8、 機車、車輛溜人區間或站內;

    9、 列車中機車、車輛制動梁或下拉桿脫落;

    10、 列車在區間碰撞輕型車輛、小車及施工機械;

    11、 燒漏機車易熔塞;

    12、 列車中機車、車輛、動車、重型軌道車斷軸;

    13、 其他(性質嚴重的列車事故經鐵路局決定的列入本項)。

   (四) 一般事故

    凡事故性質及損害后果不夠重大、大事故及險性事故的為一般事故:

    1、 調車沖突;

    2、 調車脫軌;

    3、 擠岔子;

    4、 錯辦或未及時辦理信號招致列車停車;

    5、 關閉折角塞門發出列車;

    6、 錯誤辦理行車憑證發車或耽誤列車;

    7、 調車作業碰軋脫軌器或防護信號;

    8、 列車運行中刮壞技術設備或貨物墜落;

    9、 列車分離:(1)車鉤破損分離;(2)車鉤自動分離;

    10、 機車破損故障耽誤列車;

    11、 車輛破損故障耽誤列車:(1)車輛燃油。(2)其他配件;

    12、 線路、橋梁、隧道設備不良耽誤列車:(1)鋼軌;(2)道岔;(3)其他設備;

    13、 水害、塌方、落石耽誤列車;

    14、 動車、重型軌道車故障耽誤列車;

    15、 使用輕型車輛、小車及施工機械耽誤列車;

    16、 信號、通信設備故障耽誤列車:(1)信號設備;(2)通信設備;

    17、 供電、給水設備故障耽誤列車;

    18、 施工、檢修、清掃設備耽誤列車;

    19、 行車值班、值乘人員違反勞動紀律、出務遲延耽誤列車;

    20、 列車發生火災或爆炸招致機車車輛破損;

    21、 濫用緊急制動閥耽誤列車;

    22、 擅自發車、開車、停車,錯辦通過或在區間乘降所錯誤通過;

    23、 列車拉鐵鞋開車;

    24、 漏發、錯發、漏傳、錯傳命令耽誤列車;

    25、 未及時關閉道口欄木耽誤列車;

    26、 其他,由于違章作業或損壞設備,危及行車安全,經鐵路局決定算事故的均列入本項。

    六、 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分級

    1989年9月30日,建設部分布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把工程建設的重大事故界定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并將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分為4個等級:

    1、 一級重大事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

    2、 二級重大事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

    3、 三級重大事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傷20人以上;(3)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4、 四級重大事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1)死亡2人以上;(2)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七、 特別重大事故標準

     在《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年3月29日國務院34號令)第一章第2條中,對特別重大事故的解釋為:“本規定所稱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為了對特別重大事故進行更加確切的定義,原勞動部頒布了“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條文解釋(勞安字[1990]9號)”,對特別重大事故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即凡是符合下列6種情況之一者即為《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中所稱的特別重大事故:

    (1) 民航客機發生的機毀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 專機和外國民航客機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機毀人亡事故;

    (3) 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

    (4) 公路和其他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除外);

    (5) 一次造成職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 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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