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縣(縣級市)范圍內的農村、鄉鎮、縣城用電的電力網稱為農村電力網,簡稱農網。其中包括縣城和鄉鎮的配電網以及農村配電室及農村配電線路。
在我國農村配電網中,變電站以10kV配電線路為主供出的電力,大部分是給農村供電。農業用電具有以下特點:
(1)配電線路長、調壓成為重要問題;
(2)經過的地區比較空曠、自然條件差、事故率高且多具瞬時性,需要有效的自動重合措施;
(3)配電線的分支多,負荷分散、故障查尋困難,故切除故障分支,重合非故障部分,成為必要措施;
(4)農村負荷小、分布面積廣,受農業生產季節性影響,負荷峰谷差較大,農用配電變壓器平均負荷率很低;
(5)農村配電線路的無功負荷主要集中在低壓配電線路上,因而低壓無功補償缺乏嚴重;
(6)農村配電網的建設受經濟條件的限制,遠景規劃與近期要求難以一致,電網發展規模不能一步到位。
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電力系統公司化改組、商業化運營、法制化管理已經全面推開,因此加強管理、提高供電可靠性、擴大營銷已成為供電系統的重要深題。我國由于推行村村通電的政策并急于達到目標,而又受限于設備、器材不配套,從而使得農網設施基礎薄弱,農業用電可靠性較差,因而,加強供電所設備的安全管理尤為重要。
供電所設備管理發職責范圍
一、設備管理范圍
(1)所轄配電線路與變電所之間:以變電所出線O號桿(無O號時以1號桿)上的耐張線夾(或蝶式絕緣子)向線路方向延伸lm處為分界點,1m以外由供電所負責維護。
(2)所轄配電線路與用戶之間:以用戶計量設備向用戶外側延伸1m處為分界點。
(3)所轄配電線路與高壓計量箱之間:以計量箱的輸入、輸出引線與配電線路的接點為分界點,兩接點及之間的設備由營業部門負責管理。
二、職責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及有關法規、條例、規定等,對本轄區內的設備安全管理及供用電管理負責。
一、檢查周期
1.定期巡視檢查
高壓線路每月一次,低壓線路每3個月到少一次。
2.特殊靈視檢查
氣候惡劣或劇變(如大霧、狂風、導線附冰等其他自然災害時)時,對線路進行靈查,由供電所根據情況自行決定。
3.夜間巡視
線路高峰負荷時,檢查導線、導線連接點的發熱情況;有霧、小雨時,檢查絕緣子的放電情況,巡視由供電所根據情況決定。
4.故障巡視
根據值班調度的意見決定,查明線路故障點及原因。
5.檢查性巡視
電業局領導、配電專責技術人員及以上干部,為了解線路設
備狀況和檢查巡線人員的工作,每年必須進行線路巡視。
二、巡視檢查項目
1.桿塔
(1)桿塔是否傾斜,各部件有無銹蝕、歪斜、變形;
(2)桿塔部件固定處是否缺螺栓、螺栓絲扣長度不夠、螺帽松扣;鉚焊處有無裂紋、開縫;
(3)混凝土桿有無裂紋、酥松、鋼筋外露情況;
(4)木桿、木構件有無腐朽、燒焦、開裂、綁樁、松動、木楔變形或脫出;
(5)桿塔有無凍鼓現象;
(6)桿塔基礎周圍土壤有無挖掘或沉陷,塔基有無裂紋、損壞、下沉或上拔;
(7)桿塔位置是否合適,有無被車撞、水淹、沖的可能;
(8)桿塔周圍雜草是否過高,有無危及安全的鳥巢、風箏及藤蔓類植物附生;
(9)桿號牌、警告牌等標志是否齊全、明顯;
(10)防洪設施有無裂紋、損壞、坍塌等。
2.導線
(1)導線有無斷股、銹蝕、損壞、燒傷等痕跡;
(2)導線弛度、線間距離是否合乎規定,有無不同期擺動和振動現象;
(3)導線對地、對交叉跨越設施與其他物體的距離是否合乎規定;
(4)導線接頭是否良好,有無過熱現象,連接線夾是否缺彈簧和螺帽松扣現象;
(5)過(跳)引線有無斷股、歪扭變形,與桿塔間空氣間隙是否合乎規定;
(6)絕緣子的綁線有無松弛或斷開情況;
(7)導線上有無拋擲物等。
3.絕緣子、橫擔與金具
(1)絕緣子有無臟污、裂紋、破損、閃絡燒傷痕跡,有無機械損傷、鐵桿彎曲、歪斜等情況;
(2)橫擔有無銹蝕、腐朽、彎曲、歪斜等;
(3)金具有無銹蝕、變形,銷子針及各部螺帽有無松脫、缺損等。
4.防雷設備
(1)避雷器瓷件有無臟污、裂紋、損壞及閃絡痕跡;
(2)避雷器、放電間隙固定是否牢靠;
(3)放電間隙有無燒損、距離變動、銹蝕和被外物短接情況;
(4)引線連接是否良好,與鄰相、對地距離是否合乎要求;
(5)防雷設施在雷季是否齊全,有無漏投;
(6)測磁裝置和雷電記錄器等是否良好。
5.接地裝置
(1)接地引下線有無銹蝕、斷股、斷路、丟失等情況;
(2)接地引下線與接地體連接是否牢固,接地線夾的螺絲有無松動或纏繞不緊;
(3)接地體有無外露、在理設范圍內有無其他土方工程,是否有被水沖的可能;
(4)接地線的保護設施是否腐朽、破損、丟失等。
6.拉線
(1)拉線有無銹蝕、松弛、斷股、張力分配不均現象;
(2)拉線棒(或下把)、抱箍等連接金具有無變形;松動或銹蝕;
(3)拉線地錨(或下把)有無松動、缺土、上拔、下沉等;
(4)頂桿、拉線桿、拉線保護樁、車檔等有無腐朽損壞、拉線在木桿捆綁處有無陷入桿內等;
(5)拉線絕緣子有無缺少、損壞等情況;
(6)拉線有無妨礙交通或被車輛碰撞的可能。
7.低壓架空線路及接戶線
(1)線間距離、對地距離及與物體交叉跨越距離是否符合規定;
(2)接戶線絕緣皮是否完整,有無混線、斷線,接頭有無接觸不良,電化腐蝕現象;
(3)絕緣子有無破損、脫離、懸空吊起等;
(4)支持物是否牢固,有無腐朽、銹蝕等現象。
8.沿線情況
(1)線路下方有無草垛、木材堆等易燃、易爆物品,有無打糧場院;
(2)有無與導線距離不夠或倒下時可能觸及導線的樹木、鐵煙筒、天線等其他凸出物;
(3)有無能披風刮起危及線路安全運行的雜物;
(4)查明各種異常現象和正在進行的工程是否對線路的安全運行有影響。
三、運行標準
1.桿塔
(1)桿塔傾斜度不應超過15/1000。終端桿不得向導線側傾斜,向拉線側傾斜應在200mm以內。
(2)鋼筋混凝土的桿身允許撓度不應大于桿長的5/1000。
(3)桿塔不應有嚴重裂紋、流鐵水,保護層不應嚴重脫落、酥松。不應有縱向裂紋、橫向裂紋的寬度不超過0.5mm,長度不超過1/3圓周長。
(4)木桿腐朽截面縮減至50%以下或直徑縮至70%以下時,應進行更換。
(5)線路上的每基桿、塔應有統一的標志牌。靠道路附近的電桿應統一寫在道路側,大地里的電桿,應統一寫在面向電源的右側。一條線路的標志牌基本在一側。
2.導線
(1)運行導線的電流、電壓須符合以下要求:①線路負荷不應超過導線長期允許電流;②高、低壓線路的主干線(網架)及負荷大的分支線路,三相負荷應力求平衡,導線單位截面載流量基本符合經濟電流密度;③線路電壓損失不超過允許值。
(2)導線斷股或損傷減少的截面符合以下規定時應割斷重接:
①單一金屬線超過總截面的17%;②鋼芯鋁線超過鋁截面25%;③鋼芯鋁線的鋼芯斷股。
(3)導線流過短路電流或因其他原因使導線喪失原有機械強度時,應于更換。
(4)導線馳度偏差不應超過馳度表(見《架空配電線路安裝檢修工藝規程》)規定值的-5%、十10%。
(5)導線的接頭應無燒傷、過熱變色,接頭的電阻不應大于同長度導線的電阻。
3.絕緣子、橫擔、金具
(1)木橫擔線路的絕緣子應根據電壓等級選擇,鐵橫擔線路應選用高一級的絕緣子。
(2)運行中絕緣于應符合以下要求:
1)絕緣子瓷裙應無裂紋,缺口、擊穿、瓷釉燒壞、污垢、機械破損面積不超過1cm2;
2)鐵件無彎曲、歪斜、嚴重銹蝕、澆裝水泥無裂縫;
3)用2500V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其值不應低于300MΩ。
(3)橫擔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鐵橫擔應無嚴重銹蝕、變形、木橫擔無劈裂現象,腐朽深度不應超過橫擔寬度的1/3。
鐵橫擔歪斜度不應大于長度的15‰,木橫擔歪斜度不應大于50%。
(4)金具的機械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并無嚴重銹蝕、變形。
4.拉線
(1)拉線銹蝕、損傷面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1)防風拉線截面損傷40%;
2)張力拉線截面損傷20%。
(2)拉線應無松弛、抱箍無下滑,拉線地把無上撥現象。
(3)拉線棒銹蝕截面不應超過20%。
5.防雷設備與接地裝置
(1)防雷裝置應在雷季之前投入運行(可根據本地區氣象資料確定雷季。無資料時,可按3月15日一11月1日作為雷季),雷季過后方可停止運行。為了減少線路停電,型避雷器冬季可繼續運行。
(2)防雷裝置的巡視按線路巡視周期進行。
(3)防雷裝置檢查試驗周期規定:
防雷裝置清掃檢查,每年一次;
避雷器絕緣電阻試驗,1~2年~次;
避雷器工頻放電試驗,3年至少~次。
(4)3-10kV避雷器絕緣電阻測量應使用2500V兆歐表,測試前先將避雷器清掃干凈,其絕緣電阻值不小于2000MΩ。低壓避雷器應用500V兆歐表進行測試,其絕緣值應不小于500MΩ。
(5)接地裝置巡視檢查應與設備巡視同時進行。
(6)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測量每2年至少一次。
接地電阻測量應在干燥季節進行。
接地電阻在四季中均應符合有關要求,但防雷裝置的接地電阻雷季符合即可。
(7)總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的變壓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不大于4Ω,每個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Ω。
總容量在100kVA以下的變壓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Ω。每個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不大于30Ω。
(8)油開關或隔離開關的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Ω。
(9)中性點非直接接地系統中,居民區無避雷線的高壓線路混凝土桿、金屬桿塔宜接地,其接地電阻不宜超過30Ω。
配電室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配電室內各部構件接地應良好。引下線各接頭應良好。
接地卡子和鋼引線連接處不應有銹蝕。
6.接戶線
(1)線間、對地及其他距離應符合規定;
(2)無松弛現象;
(3)絕緣外皮比較完整;
(4)構架牢固,無嚴重銹蝕或腐朽;
(5)絕緣子無破損、裂紋;
(6)同一接戶線使用同一型號導線,每根導線接頭應不多于1個。
配電線路的防護
(1)電力線路經過地區的機關、工廠、礦山、部隊、生產隊、學校和居民區等有協助保護電力線路的責任。
(2)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支柱及附屬設施本身所占用的土地和為保證基礎穩定所需的土地為留用土地。
留用土地應按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征用。
(3)修建電力線路,如需要拆遷房屋、砍伐樹木,應與有關單位協調,并按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架空電力線路的防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兩側延伸一定距離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線路應延伸的距離規定如下:
1~10kV5m
35~110kV10m
架空電力線路經過工廠、礦山、港口、碼頭、車站、城鎮、公社等人口密集的地區,不規定防護區。但導線邊線與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不應小于下列數值:
1~10kV1.5m
35kV3.0m
在無風情況下,導線與不在規劃范圍內的城市建筑物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上列數值的一半。
注意:①導線與城市多層建筑物或規劃建筑線之間的距離,指水平距離;②導線與不在規劃范圍內的現有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指凈空距離。
(5)架空電力線路的下面,不應修建屋頂為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筑物。修建耐火屋頂的建筑物,應事先與電力線路運行單位協商。線路下面的建筑物與導線之間的垂下距離在導線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不應小于下列數值:
1~10kV3.0m
35kV4.0m
(6)架空電力線路通過林區時,應砍伐出通道。1-10kV線路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線路寬度加10m。35-330kV線路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線路寬度加林區主要樹種高度的2倍。通道附近超過主要樹種高度的個別樹木,應砍伐。
在下列情況下,如不妨礙架線施工,可不砍伐通道:①樹木自然生長高度不超過2m;②導線與樹木(考慮自然生產高度)間的垂直距離,不小于下列數值:
1~10kV3.0m
35~110kV4.0m
架空電力線路通過公園、綠化區或防護林帶,導線與樹木間的凈空距離,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不應小于下列數值:
1~10kV3.0m
35~110kV3.5m
架空電力線路通過果林、經濟作物林或城市灌木林不應砍伐出通道。導線與果樹、經濟作物、城市灌林以及街道行道樹之間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下列數值:
1~10kV1.5m
35~110kV3.0m
(7)修剪樹木,應保證在修剪周期內生長的樹枝與導線間的距離,均不小于上述規定的數值。
(8)在未考慮作交通道路的地點,直接在架空電力線路下面通過的運輸車輛或農業機械(包括機上人員)與導線問的距離,不應小于下列數值:
l~10kV1.5m
35~110kV2.0m
如通過的車輛或機械(包括機上人員)的高度超過4m應事先取得電力線路運行單位的同意;
(9)在防護區和通道內的防護規定;①嚴禁破壞、拆毀電力線路的一切設備;嚴禁攀登桿塔以及向導線、絕緣子拋擲任何物體。②嚴禁堆放谷物、草料、易燃物、易爆物以及可能影響供電安全的其他物品;③在地下電纜路徑的上面,嚴禁傾倒酸、堿、堆放物品或垃圾。④在水底電纜的防護區內,嚴禁打樁、拋錨、撐篙及設漁梁等。⑤不得修筑畜圈、圍墻或圍欄;不得利用桿塔或拉線栓牲畜、攀附農作物;不得野炊或燒荒。⑥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附近射擊、放風箏。⑦在防護區內進行開挖、修建、修繕、筑路、架線、疏浚等施工,在線路附近進行爆破施工,在地下電纜的路徑上進行開挖、打樁、敷設地下管道等施工,均應取得電力線路運行單位的同意。必要時,運行單位應派人協助監護。
(10)電力線路運行單位的工作人員,對下列事項可先處理,但事后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1)修剪超過規定界限的樹木。
2)砍伐為處理電力線路事故所必需的林區個別樹木。
3)清除可能影響供電安全的收音機天線等其他金屬凸出特。
4)為處理地下電纜事故,在有關單位的地面上開挖。
(11)電力線路與鐵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種架空線路交叉或接近,如完全符合SDJ3-79《架空送電線路設施技術規程》、SDJ4-79《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及《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暫行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可不加簽訂協議。但建設單位應將有關技術資料,在設施批準前送交有關單位進行核對;有關單位如有意見,應在收到資料后一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