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發生后,開展專項治理活動,已成為出事礦井“亡羊補牢”的常用手段,很多事故的發生都是由習慣性違章造成的,而事故發生后習慣性地開展活動,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且容易讓人陷入“活動門”而不覺。
翻開某礦的事故卷宗會發現,很多人身傷亡事故的主角都曾因違章違紀被處理過,但他們還是在鬼使神差的犯著相同或相似的錯誤,并最終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從中我們不難發現,首先,是違章者個人僥幸心理未能通過大而化之的處理得到有效矯正;其次,責任人所在單位將其作為個人行為,并未引起足夠重視,設若重視起來,將責任人調離易發生違章的崗位,作為重點人員進行盯防,也許悲劇就不會發生;第三,職能部門監管不到位,存在死角。
從以上三點可以看出,事故發生后,單靠開展一場活動只是表面上提高了對事故點的重視程度,并不能讓事故從根本上得到有效治理,必須繞開“活動門”這一陷阱,深入剖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從思想、管理、制度上制定辦法,堵塞漏洞,才能既“治標”又“治本”,達到真正從事故中吸取教訓,避免類似慘劇再度發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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