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機車司機必須經過安全和操作技術學習,取得駕駛證。無證不準開動電機車。
2.機車行駛速度不許過高,要保持在3米/秒。機車接近硐口、車場、風門、坡道、彎道、道岔或照明不良視線不清之處,必須減低速度,車速不準超過人行速度。在接近上述各地時,必須在20米以外即響鈴示警。
3.遇到下述情況時必須發出信號:
(1)開動時;(2)過彎道時;(3)遇有行人時;(4)進出硐口時;(5)過橋時;(6)過交岔口時;
4.不準在列車行駛時摘鉤或掛鉤。摘鉤或掛鉤時人員不得站在彎道內側。司機不準隨意離開電機車。更不準將機車交給他人駕駛。
5.電機車因故障在途中停車,司機不得不暫時離開時,司機必須把弓子拉下、總開關拉下、車閘扳緊并將控制器放置在空檔。在原礦運輸線如跑車或車輛掉道應立即通知道岔房。不準倒用集電弓子。
6.機車牽引礦車數:
223運輸線:七噸機車不許超過24個礦車;井下:七噸機車不超過20個;
三噸機車不超過14個;噸半機車不超過8個。
7.一般情況下禁止甩車。遇到極特殊情況需要甩車時要有措施,必須經過安全部門同意。禁止不先停電機而剎車。禁止不先放開制動閘而開動電機。禁止在駕駛室外開車。剎車時只允許使用機械閘。只有在非常緊急情況下,才能使用電阻和電剎車。
8.司機在機車上工作時,必須戴好安全帽、穿膠鞋。檢修電氣設備時要先切斷電源。機車行駛時要注意各種信號、注意前方線路和道岔,不準與其他人說笑打鬧和做其他工作,更不準將身體某一部分伸出車樓外。對架線吊掛情況和架線磨損情況應經常注意觀察,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架線高度不低于2米。
9.電機車行駛時,在同一軌道上禁止同時行駛他種車輛。機車停止運行后必須關閉電動機、切實閘住機車、取下控制手柄隨身攜帶,不準留在車上或轉交他人。機車必須有照明燈光。閘瓦與輪面間隙應保持在4~6毫米。嚴格遵守進出車的信號規定。不準搶信號和強行行車。
10.司機在交接班時,除對機車進行檢查外還必須對礦車鏈子和插銷進行檢查。只有在聯接完好的情況下才準許行車。不準用兩臺機車又拉又頂同一列車,只能用一臺機車。正常行車時機車須在列車的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除外)牽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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