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執行《起重機一般安全守則》及汽車駕駛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高塔吊在通電自檢無故障顯示的情況下,方可啟動發動機。如有故障顯示,排除故障后再行啟動。
第三條 行駛前,檢查大臂、吊鉤等是否回到設定的位置、支腿垂直油缸是否完全收回、安全防護裝置是否良好、靈敏有效。
第四條 行駛中:
1、根據道路情況調整支撐梁,確保支腿鎬盤與輪胎保持1m以上的距離,避免在轉向時與輪胎相碰。必要時可拆下鎬盤。
2、通過鐵路時,需確認封道后方可通過。
3、根據路況掌握好行駛速度和轉向,縱向坡度不能超過5%,側向坡度不能超過2%,同時要注意空中障礙,行駛中嚴禁急剎車。
4、在有兩人以上監護人員的監護下方可行駛。
第五條 作業前:
1、觀察周圍環境必須滿足高塔吊工作條件。
2、打支腿時,支腿油缸鎬盤要平穩放置在堅固的地面上,必須將高塔吊調整到水平位置。
3、認真檢查吊鉤、抓斗的連接銷是否可靠。
第六條 作業中:
1、不準在其最小工作半徑附近作業,同時必須與相鄰設備保持安全距離。
2、起吊貨物(抓斗)要垂直升降,回轉要平穩,防止貨物擺動造成碰撞。
3、起吊長大、笨重貨物時,速度要慢,不準使用復合動作,貨物兩端要有安全繩牽拉。
4、不準用抓斗抓取桿面、艙蓋上散落的貨物及網絡,禁止用抓斗進行平艙作業。
5、使用抓斗直接起吊設備時注意負荷,起吊時必須保證抓斗完全閉合,輕起輕落。
6、嚴禁悠鉤作業。
7、裝卸散貨使用漏斗時,抓斗距漏斗1m內方可張斗,漏斗不宜裝得過滿。
8、隨時觀察設備運行情況,發現有故障、有異響、異味及油、水泄漏現象時,應立即將貨物放置在安全位置,對設備進行檢查、修理。
9、禁止用抓斗抓海底物品。
第七條 作業后:
1、做好機具清理,將車開到指定位置。
2、停機前,發動機應怠速運轉5分鐘使溫度平衡,大臂、鉤頭等回到規定位置。
3、停放時,應打好支腿。
4、停機后,對高塔吊進行全面檢查。
第八條 遇到大風警報時,按要求放下高塔吊大臂,做好防風措施(陣風超過50km/h不能行走、超過72km/h不能作業、超過150km/h放下大臂待命)。
第九條 加注燃油時,司機必須停車并做好監護,加完油,加油車離開后方可再啟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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