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總則》中的有關規定。
二、起吊長度為3m以上的原木,必須使用兩根鋼絲繩起吊,高低平衡,受力均勻。
三、做關應平穩,不準夾吊。一般情況下,不準吊“三七關”,
以防止木材竄心。
四、原木提頭,鋼絲繩要套牢,不準將手或腳直接伸到提起的原木下掏拉鋼絲繩。提頭時不準將原木拖離原來位置,提頭高度一般不超過1m。
五、穩關必須用推拉鉤,不準用身體頂推,要注意退步。摘鉤時,必須等關松受后方能進行,防止滾動傷人。
六、甲板插樁木在貨物卸到平船舷時,必須及時拔去;連接式插樁,須待甲板貨物卸清后,及時通知船方放倒。
七、大輪人力裝卸木材,段與段之間高低差不準超過2m,段內卸貨應平衡,高低差不準超過1.5m ,要防止木材滾動傷人。原木長度超過艙口圍長度二分之一時禁止在同一艙內使用“對頭崩”。
八、原木樁頭應釘好排釘穩層,并塞好三角木塞。
九、禁止使用無檔板拖運木材,長度超過4m時,不準橫裝拖運。平車裝原木,不準過高、過滿,應形成屋脊形,臨近插樁頂端處的原木,其直徑的三分之二應在檔板架內或做好其他加固措施。
十、方向不一致的零星原木,必須單獨做關;關起身后,不準拖拉關上夾帶的鋼絲繩等物。
十一、重關在甲板上打停時須落地,不準將關擱在艙口上。
十二、空平車接關時,拖車司機應下車遠離關路。在拆卸原
木樁緊固件時,應停止作業。
十三、在原木上作業的人員應穿好工作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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