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1日9時08分,郴州市宜章縣騎田林場廖強信煤礦(非法煤礦)發生一起重大頂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8.77萬元。
一、概述:
1、事故單位:宜章縣騎田林場廖強信煤礦。
2、企業性質:私營合伙企業(無證煤礦)。
3、事故時間:2007年1月11日9:08時。
4、事故地點:+790m第二石門溜煤上山采煤工作面。
5、事故類別:頂板事故。
6、事故傷亡情況:死亡4人。
7、直接經濟損失:98.77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1、煤礦企業概況
宜章縣騎田林場廖強信煤礦(以下簡稱廖強信煤礦)位于宜章縣騎田林場齋婆沖,礦區范圍屬宜章縣騎田林場新建工區管轄,為私營合伙企業。該礦在原來申辦招拍掛礦井時擬定名為開山石墨礦,現實際開采煤炭。后因各種原因,申辦未成功,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無任何證照,屬非法煤礦。2005年以來,宜章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該礦進行了多次關閉封井,但該礦隨后又多次反彈,最后一次清整是2006年12月24日。2007年1月9日煤礦再一次非法反彈,導致了1月11日發生死亡4人的重大頂板事故。
廖強信煤礦規劃建井兩個,平硐開拓,事故發生時兩井還未貫通,兩個井均為獨眼井。主平硐命名為一號井,建于2005年3月;風平硐命名為新井,2006年3月開始施工,事故井為新井,平硐長140m。事故發生時正在組織原煤生產。
新井共有股份20股,總股金40萬元,每股2萬元。股東有歐陽高初、廖強信、歐陽華興、歐陽白泰(事故前己病亡)、鄧有階、歐陽貴財、李華良、李慶國、歐陽高文、李明干、廖前程、廖存躍等;歐陽高初、歐陽華興、廖強信、三人負責煤礦的管理工作。歐陽高初行使礦長職權,并負責煤礦的井下安全生產;歐陽華興、廖強信兩人負責采購、銷售、外部協調和財務管理。礦井有員工人數18人,三班作業。
因該礦是一非法煤礦,無任何圖紙資料,有關地質、災害情況參考礦區相近的麻田鎮橋頭煤礦(合法鄉鎮礦井)的資料。區內含煤地層為二迭系龍潭組下部含煤組(P2l2),含煤4層,從上至下編號為9、10、12、13,其中12煤為主采煤層(本次事故發生在二石門12煤回采過程中),10煤局部可采,9煤、13煤為不可采煤層,12煤層發育較好,基本連續展布,厚1.4~14m,平均2.1m,煤層結構簡單。
主采的12煤偽頂為深灰~黑色泥質頁巖,厚度小,易風化,節理發育,極易破碎,隨采隨落;直接頂深灰色薄層狀粉砂巖、細沙巖,含大量菱鐵礦結核,水平層理為主,節理比較發育,屬Ⅱ級中等冒落頂板;老頂為中厚層狀中粒石英砂巖,鈣質膠結,屬堅硬巖石類,周期來壓不明顯;底板為灰白色薄層狀粉砂質泥巖及極不穩定的細砂巖,局部有底鼓現象。
該礦為低瓦斯礦井,煤層無煤塵爆炸性,煤層有自然發火傾向。
本區主采煤層頂底板為細砂巖、砂巖,富水性貧乏,并具有一定的隔水作用。井田內無大的斷層,沒有斷層水。礦井范圍內淺部煤窯較多,但礦坑平硐幾乎無水,推測除雨季外礦井涌水量極小。
2、各生產環節狀況:
(1)礦井采用平硐開拓,有兩個井口、但未貫通,事故井(新井)井口坐標為X=2813703,Y=38379519,Z=+782m。平硐穿10煤層掘一石門、穿12煤層掘二石門后沿煤掘進,現生產水平為+782m水平。平硐裸體、煤巷木支護,一石門附近已采完,在平硐二石門12煤層中有一個采煤工作面,煤層傾角達80º左右。礦井采用巷道式采煤法,電鉆打眼、放炮落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
(2)通風系統
該礦兩井沒有貫通。事故井(新井)采用自然通風,實測風量為180m3/min。現場勘測可知該井與上部的懷亮煤礦(另一非法礦)巷道貫通,回風流進入上部懷亮煤礦。
(3)安全監控系統:無
(4)礦井排水系統情況
井下涌水沿平硐自流出井口。
(5)礦井供電系統情況
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全礦只有一臺30KW柴油發電機組供井上下用電,井下采用380V一回路供電,采用一趟U-1000 3×35+1×10型橡膠套電纜,只有50m長,其余大部分采用三根單相膠皮電線供電,采區采用3×6的小電纜供電。井下有一臺W3-2/7型(18.5kw)壓風機,供掘進工作面TYP-24型鑿巖機打眼和煤掘工作面電煤鉆打眼。井下采用明刀閘、線路有明接頭等,無漏電、接地、過流保護。
(6)礦井提升、運輸系統情況
平硐開采無提升設備。采煤工作面采用搪瓷溜槽的方式溜煤,大巷采用人力推車。
3、事故地點情況:頂板(冒頂)事故發生地點在新井平硐往里第二石門溜煤上山采煤工作面。
在第二石門沿煤巷向里27m為平巷,接著按29º的坡度向上有一12m長的溜煤上山。溜煤上山上部變緩,坡度約10º,沿溜煤上山上去10m,左邊有一個回風巷道通懷亮煤礦,再向前掘進20m后,開始后退式回采。至1月11日早班,前面2m已回采,采空高度達4m。煤巷全部采用木材架棚支護,棚距0.5m,每3-4架棚抬一架櫨,櫨長2m,支護圓木直徑為10㎝左右,用雜木背幫背頂,棚子上寬1.6m,下寬2.3m,高1.8m。
4、安全監管體制。
(1)煤礦非法開采,沒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建立安全規章制度,沒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2)事故礦井所在的騎田林場,屬縣辦國有林場,事業編制、企業化管理,其主管部門為縣林業局。按照縣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對轄區內的開采秩序進行巡查,配合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整治。設立了礦業秩序整頓巡邏隊,明確了由各所在工區負責組織巡查。
(3)宜章縣設有國土資源局,負責對全縣土地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非法開采各類礦產資源行為。
(4)宜章縣人民政府2006年11月成立了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執法大隊,與宜章縣礦業秩序和安全生產特別督察組合署辦公,負責組織、領導、協調、檢查、整治全縣礦業秩序;配合鄉鎮人民政府打擊非法開采,關閉取締非法礦山,依法組織開展日常巡回檢查執法;在受相關部門委托的權限范圍內,對非法開采案件行使行政處罰權。
三、事故發生前安全監管情況:
2004年11月28日,騎田林場向宜章縣人民政府上報了在黃花坑與齋婆沖地帶(廖強信煤礦在該地帶內)開采石墨鉛鋅礦的請示。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2005年5月26日縣國土資源局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補報2005年度騎田林場開山石墨礦采礦權招拍掛出讓項目的計劃。2005年10月8日市國土資源局以“郴國土資函[2005]106號”批復,原則同意采取招拍掛的方式公開出讓騎田林場開山石墨礦采礦權。但因宜章縣與北湖區交界區域存在資源糾紛問題,同時受縣國土資源局委托的湘南地質局因原始勘察資料不全,無法完成儲量評估等相關資料報告,致使該騎田林場開山石墨礦采礦權招拍掛到發生事故前還未出讓。在還未出讓前,騎田林場、縣公安局森林分局、縣國土資源局、宜章縣人民政府等單位,多次發現該地帶出現非法小煤礦,并多次進行打擊、取締。
2006年4月8日,騎田林場開展了集中整治黃花坑、齋婆沖一帶非法煤礦的專項行動,對非法小煤礦進行打擊。2006年4月以后,騎田林場礦業整頓巡邏隊先后四次(口頭、電話和書面形式)向縣特別督察組和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執法大隊報告齋婆沖地帶亂采濫挖現象非常嚴重。
2006年5月24日,宜章縣國土資源局在巡回檢查中,發現廖強信、歐陽華興等人未經批準,擅自在騎田林場齋婆沖等地段開采煤炭資源,于2006年6月1日作出了“1、責令停止開采。2、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決定,但沒有予以關閉。
11月10日,宜章縣礦山綜合執法大隊對歐華興在騎田林場非法開采煤礦一事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對歐華興下達了責令立即停止開采、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告知。
12月7日,宜章縣特別督察組對騎田林場下達督辦卡,要求“1、迅速組織人員,協調相關部門,清整到位。2、繼續強化責任制,加強巡查”。
11月9日-11日,郴州監察分局組織有關部門對群眾舉報進行核查,發現騎田林場與梅田鎮交界處存在多個非法煤礦,于11月13日以郴煤安監[2006]204號文給宜章縣人民政府下達監察意見,要求宜章縣人民政府嚴格按照關閉礦井的“五條標準”,進一步加大關閉非法煤礦的力度,并在12月5日前將監察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反饋,但至事故發生時沒有回復;12月19日,郴州監察分局配合省政府督察組對宜章縣被整合煤礦和關閉煤礦的情況進行專項監察,發現依然存在煤礦非法組織生產現象,于12月22日以[2006]220號文給宜章縣人民政府下達監察意見,再次要求宜章縣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非法煤礦反彈。
2006年1月至7月及2006年10月11日至12日、11月28日、12月22至26日,縣委縣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黃花坑、齋婆沖一帶非法煤礦的進行了多次專項整治行動,對非法小煤礦進行了打擊取締。以上多次專項行動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廖強信煤礦打擊并不徹底,沒有拆毀生產設施,封閉、填實礦井井筒,恢復地貌,使該非法煤礦在短時間內能夠迅速恢復生產。
四、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2007年1月11日8:30,歐陽高初、歐陽軍、曾貴強、黃友軍和肖小軍等五人下井,到二石門溜煤上山采煤。入井后5人同時進入工作面,歐陽高初為帶班員(值班長),曾貴強、黃友軍是大工,歐陽軍、肖小軍是小工,肖小軍兼推車。因早班(0:00~8:00)作業人員在出井后報告上山有一架棚子左腿支架已斷,需要更換,于是歐陽高初先安排大工曾貴強先更換斷腿支架,其他人協助。在沒有加強支護的情況下,大工曾貴強開始更換支架腿,在敲打已經折斷了的支架腿時,前面相連的兩架櫨的支架突然倒塌,將曾貴強壓住,頭朝下撲倒,支架卡住了腳,煤堆到膝蓋處,腿部不能動彈。在場的其他人由值班長歐陽高初指揮立即進行搶救。搶救前,沒有觀察頂板及巷道支護情況,也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加強支護。歐陽高初站在最前面,首先拿兩根樹擋住上面的煤塊,防止其繼續來煤,黃友軍緊隨其后用手扒煤,歐陽軍站在中間、肖小軍站在最后用耙子向下扒煤。兩三分鐘后,巷頂再次來壓,發生大面積冒頂,推垮了后面的四架櫨,將歐陽高初、黃友軍、歐陽軍埋住,最后面的肖小軍看到上面垮了,立即下意識的向下跑,一腳踩在搪瓷溜槽上,腳下一滑,就溜到了下部左邊回風巷口處得以逃生。
過了幾分鐘肖小軍醒來后發現巷道已垮,其他幾個人都不見了,立即跑出井口報警呼救。但是礦里沒有其他股東(負責人)在現場,就立即通知在礦里的另兩班人員入井搶救,并用手機通知在上面的李社干召集附近煤礦(均為非法煤礦)職工趕來搶救。隨后李社干又打電話通知了股東歐陽華興和廖強興,兩人于9:20趕到煤礦指揮搶救工作。
救援人員于9時30分入井搶救,首先對垮爛的棚子進行加強支護,用5m的長樹抬了一架櫨,然后進行清理。在上山口往上垮爛的第二架櫨處發現第一個遇難者(歐陽軍),頭朝上山方向俯伏在地,頸部被坑木壓住,約11時左右救出后當即實施人工呼吸,發現已死亡;第二個遇難者(黃友軍)于13時救出時發現已經死亡; 15時多發現第三個遇難者(歐陽高初)已經死亡;在23點左右救出第四個遇難者(曾貴強)時已死亡。至此井下搶救工作結束。
本次事故搶救的組織、指揮、參與人員達30多人,未報告主管部門,未通知當地救護隊參與救援。
五、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礦井事故區段煤層為近垂直煤層,頂底板較光滑平整,煤層受震動破碎后易離層垮落,在巷道上部開采頂煤時,大塊煤體壓垮和滾動推倒支架。
2、帶班長歐陽高初違章指揮、大工曾貴強違章作業,在當頭左幫支架已壓斷,未對當頭支架加強支護的情況下,盲目敲拆柱腿時造成巷頂壓力失衡,頂煤和支架突然垮落壓埋1人造成冒頂事故。
3、現場人員進行事故搶救時,未考慮事故區域有再次發生冒頂的危險性,在未加固后路的情況下冒險搶救,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最終造成4人死亡。
(二)間接原因:
1、煤礦礦主(股東)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府的監管指令,非法辦礦;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和安全設備設施條件差,在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多次查封后,受利益的驅使擅自啟封,非法組織原煤生產,導致重大頂板事故發生。
2、礦業秩序整治工作不到位,對非法煤礦的關閉取締不徹底。雖然多次組織了專項行動,但沒有嚴格執行關閉礦井的“五條標準”,對廖強信煤礦沒有拆毀井下設施,炸毀井筒,撤除供電、軌道等地面生產設施、恢復地貌,使該非法煤礦在短時間內能夠迅速反彈恢復生產。
3、有關部門在“打非”工作中配合不力。騎田林場日常巡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廖強信煤礦反彈;國土資源部門執法不力,發現廖強信煤礦非法生產,只是采取罰款,責令停止生產等手段了之,沒有采取進一步措施予以關閉,沒有對非法礦主進行立案調查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也沒有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匯報。
4、宜章縣政府對騎田林區防止非法煤礦反彈方面措施不具體,造成林區有關鄉鎮在整治非法煤礦開采工作中沒有聯動,形成對村民違法采礦行為監管錯位。
七、防范措施
1、宜章縣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第446號令、國辦發〔2005〕28號和湘政發〔2005〕30號等文件的規定,認真執行上級的有關要求,切實履行職責,深刻吸取廖強信煤礦“1.11”重大頂板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認真落實各級領導、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和礦業秩序整治責任制,采取過硬的措施,堅決遏制重大事故的發生。
2、要進一步加大對礦業秩序整治力度,嚴格執行開辦煤礦、煤礦資源整合和關閉礦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轄區內采礦秩序的巡查,嚴防手續不齊的各類礦井違法組織施工、違法組織生產,發現非法開采、違法生產行為必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堅決取締。對廖強信煤礦及其它非法煤礦,要立即按照關閉煤礦的“五條標準”予以關閉到位。
3、切實加強對煤礦業主、從業人員和有關部門依法辦礦、依法管礦的宣傳教育,增強法制意識和責任意識,在全縣長期保持對非法煤礦整治的高壓態勢,對邊遠山區巡查困難的區域,要廣泛發動群眾進行舉報,做到及時發現、從嚴打擊非法開采、違法開采的違法行為,堅決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4、縣有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全縣采礦秩序的巡查、監管和取締;公安部門要加大對非法買賣、運輸、使用火工產品的稽查和打擊力度;供電部門要加強對鄉、村、煤礦供用電的管理,及時停止向證照不齊煤礦供電;電力稽查執法部門發現違法供電、非法轉供電行為,要及時予以處理。
5、宜章縣政府要認真研究本縣煤礦采礦秩序,認真總結以前對非法采礦整治的經驗教訓,制定切合本縣實際的整治措施和辦法,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林場)加大對非法煤礦的巡查力度,拿出過硬的措施,得力的手段,發現一處,堅決打擊一處,決不允許放水養魚。要切實解決好“整治-反彈-再整治-再反彈”的問題,確保全縣煤礦采礦秩序的合法、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