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參加工作不久的任某在代池壩礦采煤二隊擔任一名打眼工。2007年9月28日夜班,他在3714工作面打眼時,由于5號短壁有一個地質構造,使用2.8米的支柱進行支護。煤壁因壓力導致有傘檐。班長看見后,要他先處理傘檐,然后再打眼。可他卻滿不在乎說:“沒得那么嚴重,處理傘檐又要耽擱好多時間。”于是,他拿起電煤鉆就開始打眼,剛打到一半時,煤壁片幫,一下子把他抵到支柱上,造成他的左腿股骨、尺骨和橈骨骨折。在醫院躺了近一年,留下了一條腿短一條腿長的后遺癥。
案例分析:這是一起搶工圖快、冒險蠻干造成的違章事故。《煤礦安全規程》第51條規定:采煤工作面的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超過規定就必須先處理傘檐,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作業。任某由于沒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自釀苦果。
防范措施:加強職工思想教育,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作業,發現職工有搶工圖快、冒險蠻干的行為,班組長、值班隊干和現場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制止。制止不力導致發生事故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上一篇:牛形煤礦頂板事故
下一篇:違規冒險回采 冒頂被埋喪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