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⒈事故單位:邵陽縣九公橋鎮金盆煤礦。
⒉企業性質:私營企業。
⒊事故發生時間:9月19日14時30分。
⒋事故發生地點:+110回風南大巷一石門上山北一平巷。
⒌事故類別:頂板。
⒍事故傷亡情況:死亡2人。
⒎直接經濟損失:53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㈠礦井概況
金盆煤礦位于邵陽市邵陽縣九公橋鎮余津村境內,處于邵陽縣楓江溪礦區北端,與九公橋煤礦相鄰。距邵陽縣16km,距邵陽市14km。
金盆煤礦屬私營企業,現有員工98人。持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湘煤MK安許證字〔2005〕0407)、煤炭生產許可證(X180503012Y2)、營業執照(4300002200617(1-1)),采礦許可證(4300000620452)、礦長資格證(湘煤-0500876)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湘煤安字第2003518號)。
該礦井開采范圍,上起老窿警戒線(+280m),下至+50m標高。井田面積約0.178Km2。可采儲量5.9萬t。2007年4月9日經省局《關于下達2006年煤礦生產能力復核結果的通知》中規定,該礦設計生產能力3.0萬t/a,實際生產能力3.0萬t/a。
該礦井開采二迭系上統龍潭組煤層,共含煤五層,從上而下依次命名為1、2、3、4、5煤,其中4煤層可采,1煤層局部可采,2、3、5煤層為不可采煤層。4煤層在本礦井范圍內已采完。礦井開采1煤層。
1煤層頂板為黑色頁巖、粉砂質頁巖,厚4-17 m,吸水變軟,易膨脹,抗壓強度低。底板為灰色細砂巖,厚度3-4 m。1煤厚為0.8m~1.4m,傾角為35°。
該礦井水文地質簡單,影響礦井開采的水文地質因素為老窿水和大氣降水。礦井最大涌水量50m3/h,正常涌水量30m3/h。
該礦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為27.08m3/t。但建礦以來未發生過煤與瓦斯突出。煤塵無爆炸危險。煤層不易自燃。
該礦采用斜井開拓。主斜井井口標高+232m,落底標高為+60m。主要運輸大巷、總回風巷布置在1煤底板中。回采采用煤電鉆打眼,爆破落煤,全部陷落法管理頂板。
該礦井風井安裝有兩臺FBCZ-№11型軸流式風機,電機功率為22kw。
㈡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110回風南大巷一石門上山。
北一平巷位于礦井+110m水平西采區南翼一石門。區域內下覆的4煤已采過,主采1煤層。煤層平均厚度1.2m,傾角380。工作面開采前編制了《+110一石門上山探煤采掘作業規程》,采用水平分層采煤方法。
北一平巷于9月18日開門掘進,開采標高+113m,計劃掘進8 m。至事故發生日止,共掘進4m,木支護。
㈢安全監管監察情況
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于2007年7月12日對九公橋鎮金盆煤礦進行安全監察時,下達了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處理意見等執法文書。邵陽縣煤炭局進行了督促。金盆煤礦對婁底監察分局所提隱患基本整改到位。
三、事故發生與搶救經過
9月19日八點班(8-14時),安排大工馬代煉,小工黃連富、黃繼富、唐國成4人到北一平巷掘進。值班礦長隆志祥、安全員李東良一起下井。采煤隊隊長馬代雄現場跟班把關。
8時,馬代煉等作業人員下井,8時30分到達北一平掘進工作面。隆志祥首先到北一平掘進工作面檢查了上班的支護情況,向馬代煉等人交待了安全注意事項后赴其它地點檢查。馬代雄組織抬了一付邊櫨。馬代煉等人開始裝煤、支架,并將巷道寬度由1.6m,擴大為2.4m,支架棚梁由1.4 m,擴大為2m。
14時20分,隆志祥、李東良相繼來到工作面,看到馬代煉、黃連富兩人正準備支第三付棚子,認為沒有多大問題,就退出工作面,準備出班升井。
14時30分,本班支好的兩架棚子突然倒塌,冒落矸石2噸多,將馬代煉、黃連富埋住。離冒頂2m處休息的馬代雄立即組織唐國成、黃繼富進行搶救,并向隆志祥、地面調度室作了匯報。煤礦立即啟動了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人員下井搶救。
因冒頂長2m、高3 m以上,搶救過程中又多次發生小冒頂,使搶救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經過8小時的搶救,到20時30分,才將黃連富、馬代煉從矸石中翻出,但兩人均已死亡,隨即將遇難者運至地面。至此事故搶救工作結束。
四、事故性質及原因
㈠直接原因
⒈北一平巷掘進工作面位于上部是采空區、下部是廢棄巷道的中間,開采該工作面殘留的斜長不足4m,走向長達8 m的煤柱,壓力集中,加之頂板矸石破碎,極易垮落。
⒉事故當班作業人員所支2付支架工程質量差,又沒有抬櫨加固,頂板離層推倒支架,發生冒頂,2名正在支架的作業人員來不及撤退,被埋致死。
㈡間接原因
⒈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現場監管人員沒有及時發現頂板離層、工程質量不合格又未抬櫨加固等隱患;沒有督促作業人員嚴格落實作業規程規定,對改變支護規格未抬櫨加固的行為制止不力。
⒉巷道布置不合理。殘留工作面斜長不足4m,走向長達8 m的煤柱,沒有修復原廢棄的巷道,或采取沿空送巷形式布巷,而是從中間直接布巷采煤,亂采濫挖,不符合正規開采規定。
⒊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夠。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素質差,安全意識不強,擴大寬巷道后,所支支架工程質量差,又未抬櫨加固,重生產,輕安全。
㈢事故性質
事故聯合調查組經調查分析,認定本次事故為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㈠ 免于追究責任的人員
⒈馬代煉,大工。所支支架工程質量差,又未抬櫨加固,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㈡ 建議給予行政處理的人員
⒉馬代雄,隊長。工作責任心差,沒有及時發現頂板離層、工程質量不合格又未抬櫨加固等隱患;沒有督促作業人員嚴格落實作業規程規定,對改變支護規格未抬櫨加固的行為制止不力。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并予以辭退。
⒊隆志祥,值班礦長。工作責任心差,沒有及時發現頂板離層、工程質量不合格又未抬櫨加固等隱患;沒有督促作業人員嚴格落實作業規程規定,對改變支護規格未抬櫨加固的行為制止不力。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并予以辭退。
⒋李東良,安全員。檢查不細致,沒有及時發現頂板離層、工程質量不合格又未抬櫨加固等隱患;沒有督促作業人員嚴格落實作業規程規定,對改變支護規格未抬櫨加固的行為制止不力。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調離安全崗位,另行安排工作。
⒌黎正東,安全副礦長,礦長外出學習期間在礦代理礦長。在巷道布置不合理的情況下,沒有嚴格要求作業人員按作業規程支架,改變支護規格,未要求抬櫨加固。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安全副礦長職務的處分。
⒍王智輝,中共黨員,九公橋鎮安監辦主任;曾偉繼,中共黨員,駐礦監管員。此兩人涉嫌遲報事故情況,建議由邵陽縣監察局作進一步的調查核實,酌情處理。
㈢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
⒎鑒于九公橋鎮金盆煤礦頂板管理不到位,且礦井通風、防突等方面存在隱患,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8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43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7條規定,建議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依法對九公橋鎮金盆煤礦作出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防范措施
⒈九公橋鎮金盆煤礦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深刻反思,舉一反三,提高認識,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采取有效措施,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措施不落實不生產,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⒉加強頂板管理。要逐步推廣金屬支架,提高支護的抗壓能力;要推行采煤方法改革,做到長壁后退式采煤;改變巷道支護規格,要及時抬櫨加固;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采掘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支架必須推倒重支,決不心慈手軟。
⒊切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嚴格落實領導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及隱患排查制度。要提高現場監管人員的責任心和發現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嚴禁違章指揮。對發生的重大隱患必須坐陣指揮,組織整改。
⒋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所有下井職工必須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技能,熟悉作業規程,杜絕違章作業行為。
⒌合理布置巷道。在采掘接替緊張的情況下,嚴禁見煤就挖,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和巷道布置要求,合理布置巷道,嚴禁隨意布置巷道。
⒍認真開展隱患整改活動。九公橋鎮金盆煤礦要認真制訂停產整頓方案,按婁底監察分局2007年10月26日的執法文書要求,及時整改現場檢查筆錄中提出的10條隱患,待擴能改造完成和隱患整改到位后,要及時向邵陽縣煤炭局申請驗收,待驗收合格、相關證照齊全有效后,方可復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