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⒈事故單位:邵陽縣塘渡口鎮良山煤礦。
⒉企業性質:私營煤礦。
⒊事故發生時間:7月29日17時10分。
⒋事故發生地點:十一上山五平工作面。
⒌事故類別:頂板。
⒍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⒎直接經濟損失:15.45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㈠礦井概況
良山煤礦位于邵陽縣塘渡口鎮境內。距邵陽市25km,距塘渡口鎮4km。設計生產能力1萬t/a。現有員工100人。
該礦依法取得了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良山煤礦位于楓江溪礦區三井田中部,井田出露地層主要自上而下有第四系、三迭系下統大冶群、二迭系上統大隆組、二迭系上統龍潭組、二迭系下統當沖組。其中含煤地層為龍潭組。
龍潭組共含煤5層,其中1、2、3、5煤層屬不可采煤層,4煤層為主要可采煤層。
4煤層:厚度為0~1.54m,平均0.7m,煤層傾角650--750。4煤層偽頂為泥巖,分布不穩定,含碳質或硅質結核,厚度在0~1.3m之間,易冒落。直接頂為中厚層中細粒砂巖,厚度8~12m,巖性較好,屬Ⅰ~Ⅱ級頂板。底板為薄~中厚層細砂巖,厚度20m左右,巖性好。小斷層、褶曲較為發育,但對開采影響不大,屬于簡單~中等構造類型。
該礦水文地質條件較簡單,屬于簡單類型。最大涌水量為28m3/h,正常涌水量17m3/h。
該礦相對瓦斯涌出量為28.1m3/t。絕對瓦斯涌出量為3.7m3/min,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煤層為不易自燃煤層;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無沖擊地壓現象。
該礦采用斜井、暗斜井開拓。共有兩個水平,第一水平已采完,第二水平為生產水平。
該礦風井安裝有兩臺主要通風機,總進風量為890m3/min,總回風量為920m3/min。
該工區采用“三八”工作制,即早班8~16時;中班16~24時,零點班(晚班、次日)0~8時。
㈡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63水平十一上山五平工作面。
十一上山五平工作面于2007年6月中旬開工,開工前編制了五平巷掘進及工作面采煤作業規程,并組織了學習、貫徹。該巷該處煤厚0.3~0.8m,平均煤厚0.7m,煤層傾角65O -75O,工作面走向長30 m,傾向長28 m,工作面從北向南推進,推進到20 m處,工作面從五平以上8 m處遇到一條走向斷層,落差為0.3m。爆破落煤,傾向木棚子支護,全面陷落法管理頂板。
㈢安全監管監察情況
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于2007年3月30日向邵陽縣人民政府下達了《關于提請關閉良山等6對煤礦的函》。2007年4月25日邵陽縣人民政府以邵政函〔2007〕16號復函婁底監察分局,將良山煤礦納入2007年礦井資源整合關閉計劃。良山煤礦按邵陽縣政府及塘渡口鎮政府意見,停止了開拓掘進,在現有的生產采區從事掃尾活動。
三、事故發生與搶救經過
7月29日中班(16~24時),礦長孫國軍組織召開進班會,共安排15人下井。其中大工孫付會帶兩個小工共3人到十一上山五平工作面作業。孫吉祥為值班長,負責盯守,趙友良為瓦檢員,負責檢查瓦斯。孫太桂為跟班礦長,全面負責井下安全生產。
16時,趙友良和3名作業人員下井,16時20分到達作業地點。趙友良首先檢查了瓦斯和頂板情況,ch40.3%,支架完好,然后就去其它地點檢查瓦斯。孫付會和一名小工開始出煤,小工孫和武拖完15根坑木后到工作面負責拖煤。
17時10分,孫付會將兩副支架長的煤扒空后,導致五平以上沿傾向有5m、走向有1m的范圍未及時支架,突然五平以上8 m(傾向)斷層處發生冒頂,垮落大量煤矸,推倒支架,并將孫付會打倒并推至五平巷埋住,上部壓了一塊400斤的石頭,此時為17時10分。另一小工安全撤出。
正在五平巷拖煤的孫和武看到工作面煤矸滾下來,煤灰又大,看不方向,立即向孫吉祥報告,“工作面出事了,快去搶救”。孫吉祥迅即向孫太桂作了匯報。
孫太桂立即組織人員開展自救。經過15分鐘的搶救,到直17時25分將孫付會搶救出來,但因負傷嚴重,搶救無效死亡,至此事故搶救工作結束。
四、事故性質及原因
㈠直接原因
⒈五平工作面為急傾斜工作面,傾角大,且工作面有一條走向斷層,頂板破碎,極易片幫垮頂。
⒉作業人員沒有及時加固斷層附近的支架,未架設安全檔,且在斷層下面3m處違章空頂作業,被垮落的煤、矸擠壓致死。
㈡間接原因
⒈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作業人員沒有加固斷層附近的支架和違章空頂作業的行為,制止不力,監督不嚴。
⒉現場管理不到位。沒有嚴格要求作業人員按作業規程規定,切實加強急傾斜工作面斷層構造附近的工程質量管理,特殊支護不力,且沒有架設安全檔,清理炮后余煤后又未及時支架,空頂作業。
⒊煤礦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夠。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素質差,安全意識不強,違章蠻干。
㈢事故性質
事故聯合調查組經調查分析,認定本次事故為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㈠ 免于追究責任的人員
⒈孫付會,大工。安全意識差,沒有及時加固斷層附近的支架,沒有架設安全檔,違章空頂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㈡ 建議給予行政處理的人員
⒉孫吉祥,值班長。對作業人員沒有加固斷層附近的支架和違章空頂作業的行為,制止不力,監督不嚴;沒有嚴格要求作業人員按章操作,抓工程質量不力。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并予以辭退。
⒊孫太桂,跟班礦長。沒有及時到事故地點進行監督檢查,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沒有嚴格要求作業人員按章操作,抓工程質量不力。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⒋孫國軍,礦長。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未及時組織檢查發現和消除五平工作面存在的工程質量差、現場管理不到位的隱患;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夠。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另案給予經濟處罰。
㈢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
⒌鑒于良山煤礦發生了頂板事故,且是1萬噸以下突出礦井,建議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由邵陽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六、防范措施
⒈良山煤礦要認真落實邵陽縣人民政府對煤礦的處置決定,按規定期限,堅決落實到位。
⒉邵陽縣煤炭局要認真組織推行采煤方法、支護形式的改革。突出礦井嚴禁采用巷道式、高落式和前進式等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推廣使用金屬支架,提高支護能力。要切實加強對急傾斜煤層頂板管理的監管。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嚴格落實。
⒊各煤礦要切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嚴格落實領導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及隱患排查制度。每班必須有礦級領導下井跟班,帶班管理人員必須與作業人員同進同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發生的隱患必須坐陣指揮,組織整改。同時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技能,熟悉作業規程,杜絕違章作業行為,禁止空頂作業。
⒋認真開展隱患整改活動。突出礦井要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必須全面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堅持全井撤人、地面放炮,嚴禁班中放炮;要配齊瓦斯檢查員,加強瓦斯檢查;要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要加強防治水工作,嚴格落實“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加強通風系統管理,保證通風系統穩定、可靠,風量滿足安全生產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