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企業名稱:寧鄉縣煤炭壩鎮新峰煤礦。
2.事故發生時間:2008年5月18日3時20分。
3.事故發生地點:-28米水平一石門黃躍云采掘隊。
4.事故類別:頂板。
5.事故傷亡:死亡1人。
6.直接經濟損失:33.5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一)事故礦井概況
新峰煤礦1994年建井,屬村辦煤礦。礦井采用斜井開拓方式,設計生產能力1萬t/a,2006年核定生產能力1萬t/a。主斜井配備一臺0.8m主提升絞車,一級提升至地面。風井配備兩臺15KW的軸流式主要通風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
2008年元月10日起該礦井由胡友明承包,承包期5年,每年向村上交承包費518萬元,同時向村交納了300萬元抵壓金,承包期后退還。目前礦管理機構設置如下:礦長胡友明,負責礦井全面工作;副礦長謝雪仁,負責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副礦長袁勝輝,負責礦井生產工作;同時設立安全礦長助理陳桂兵、生產礦長助理蘇建新、3個專職安全員(鄧勝紅、謝志仁、張建輝)。
(二)礦井持證情況
該礦證照齊全。其采礦許可證號為:4300000730086;煤炭生產許可證號為:204301240089;安全生產許可證號為:(湘)MK安許證字[2005]0623號;礦長胡友明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06143010001030)。
(三)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地點位于-28米水平一石門黃躍云采掘隊回采工作面。2008年3月1號,生產礦長袁勝輝安排黃躍云承包隊進入-28米水平一石門,維修進入尋找殘煤回采。石門入內幾米后出現破碎巖石,采用木棚支護(1.2m×2.0m),棚距0.5m。煤層傾角12度左右,安裝了1臺2.2KW局扇送風。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搶救過程
㈠事故發生經過
5月17日22時30分,副礦長謝雪仁從井下出班向副礦長袁勝輝交班,謝雪仁副礦長交待-28米水平一石門黃躍云采掘隊工作面的頂部遇到了爛巷,有點漏頂,已作了初步處理,要注意安全。袁勝輝當即要求作業人員注意安全,不能搞就不要蠻干。23時45分左右,大工田金春、小工劉新輝、劉長輝3人到達工作面與晚班作業人員交接班,晚班人員反映不好做。田金春帶領小工劉新輝在晚班作業地點挖煤,挖了半礦車煤炭后,感到不好做,當即返回到早幾個班已打木垛禁止采煤的地方拆開木垛采煤,當木垛快拆完的時候縣安監局駐礦安監員陳桂兵來到工作面檢查工作,陳桂兵質問為什么要改變工作地點?是哪個同意的?田金春回答安排的工作面不安全,拆開垛挖點煤還安全些,陳桂兵看他們硬是要拆開垛采煤,于是要求他們在開門的左右兩邊先打兩個木垛,用鉗子加固再開門,不得挖底板煤炭。因到了吃飯時間,作業人員當即吃飯去了,陳桂兵也就從工作面走出,在到工作面下方的煤斗時遇到礦安全員張建輝,陳對張講了自己對該工作面的要求,然后到其它工作面檢查去了。當安全員張建輝到達工作面時,田金春正在偷挖底板煤炭,張建輝當即予以制止,并要求他們馬上按照陳桂兵的要求打好木垛、抬好樓才能開門,等到田金春他們打好木垛后,張建輝就到-108M水平檢查去了。張建輝一走,田金春就立即拆開底板一架樹,放起了煤炭,當放到第4礦車煤炭時,頂板突然垮落,將田金春當場埋壓。
㈡事故搶救過程
事故發生后,小工劉新輝、劉長輝立即報告井下安全員張建輝和安全助理陳桂兵,陳桂兵安排張建輝喊附近的毆躍軍隊作業人員來搶救,安排-64M水平絞車司機向地面報告事故,自己帶人進入事故地點組織搶救。半小時后礦管理人員、縣礦山救護隊下井幫助搶救,6時30分左右將田金春救出,但田金春已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㈠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地點殘采工作面為三角煤層,煤層應力集中,煤層較松,上山開門后沒有及時支護,懸空離層的煤、矸石在重力作用下垮落。
2.作業人員違章拆開底板支架,放頂煤,作業時人員站在空頂區域違章作業。
㈡事故間接原因
1.現場管理和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當班作業地點遇到采空區,擋頭漏矸,值班礦長和駐礦安監員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幫助處理;駐礦安監員對作業人員擅自改變作業地點沒有采取果斷措施進行制止,擅自同意改變作業地點到危險區域三角煤層中進行上山開門,雖然提出了一些安全措施,交待礦安全員進行落實;但礦安全員沒有落實到位,對作業人員挖偷煤制止不力,對危險區域作業沒有提出撤出作業人員的命令。
2.技術管理不到位。作業規程沒有對-28米水平一石門2煤殘采巷道布置、開采順序、通風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工作面布置不合理,回采時巷道布置時出現三角煤層,形成煤層采掘應力集中。
3.安全培訓不到位。田金春雖然從事煤礦工作多年,但到新峰煤礦工作時礦方沒有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沒有告知新峰煤礦煤層地質特征和開采注意事項,沒有按規定組織新工人學習作業規定和安全技術措施,導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素質低、違章拆開底板支架,放頂煤,作業時人員沒有站在支護牢固而是站在空頂區域違章作業,自保、互保不到位。
㈢事故性質:經調查確認本次事故為責任事故。
六、防范措施和建議
1.加強煤礦現場管理和安全管理。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發現問題必須提出具體的處理措施,如果不能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必須無條件的撤出作業人員,停止工作面作業。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安全問題不能放松標準,不能隨意改變作業地點,應幫助作業人員處理工作中難以處理的問題,加強頂板管理,只有在消除事故隱患的前提下安全管理人員才能離開工作面。
2.加強技術管理。作業規程必須對(殘采)巷道布置、開采順序、通風方式作出明確規定,有效杜絕開采三角煤層現象出現。如果必須開采三角煤層,必須制定特殊安全技術措施,充分考慮采掘應力集中的對策,確保安全生產。
3.嚴格按照《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加強從業人員的勞動紀律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聯保能力,以案說教,組織作業人員認真學習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寧鄉縣鄉鎮煤礦應重點把握頂板管理和防止煤層突泥突漿的安全技術措施,明確作業操作程序和要求,有效杜絕違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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