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1、企業名稱:攸縣黃豐橋鎮竹坡下井煤礦。
2、企業性質:合伙企業。
3、事故時間:2009年4月14日14時10分。
4、事故地點:主平硐以里800m處探煤岔口。
5、事故類別:頂板事故。
6、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7、直接經濟損失:38.7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㈠煤礦概況
竹坡下井煤礦位于攸縣黃豐橋鎮石聯村境內,于1994年建井,1996年投產,設計生產能力為1萬t/a,實際產量達設計能力。煤礦為集體企業,取得了相關證照。采礦許可證號:4300000531212;煤炭生產許可證證號:204302230166;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湘MK安許證字[2005]0995;營業執照注冊號:4300002200247(1-1);法人代表、礦長彭龍華,礦長資格證,編號:湘煤0510658,礦長安全資格證:07143010001717號,其中采礦、生產許可證于2008年10月到期,安全生產許可證于2008年11月到期。
該礦由彭龍華任礦長,負責礦井全盤工作;譚福生任生產安全副礦長,負責礦井安全管理;丁平負責技術工作。臨時安全員賀運科。
該礦是省政府同意保留的資源整合礦井,將原大山里竹山里煤礦整合到竹坡下井煤礦,因煤炭市場不景氣及經營管理矛盾,礦井于2008年10月停工。2009年3月股東重新組合,4月3日開始維修巷道(主平硐)做復工準備,全礦作業人員9人,二班作業,由礦管理人員現場跟班。
㈡ 礦井開采情況
1、礦井開采地質情況:
礦井開采黃南礦區蘭村井田煤炭資源,共含煤23層,其中6、7、10煤層為可采煤層,其它煤均不可采。
煤層厚度0.3-1.2m,地質構造復雜,煤層厚度變化大,地層傾角60-80度。
煤層直接頂板為砂質泥巖,老頂為石英砂巖,底板為細砂巖。
該礦為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為4.8m3/t,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煤層為不易自燃煤層。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屬簡單類型,主要充水因素為老窿水,其次為大氣降水和斷層裂隙水,礦井涌水從平硐自流出井。
2、礦井開采布置情況
竹坡下井煤礦采用平硐開拓。主井口標高+395m,為平硐上山開采系統。
㈢事故地點概況
主平硐為穿層巖巷,原斷面為2×2m,以祼體巷道為主,頂板破碎地點和巷道交岔處用木支架支護。因礦壓作用,平硐內有部分巷道變形,水溝淤塞,軌道抬高,局部巷道斷面不足1.6×1.6m。煤礦制訂了勞動定額,即打鉆工和支護工按時計薪,打鉆工日薪100元,支護工日薪90元;運輸工裝矸計件計薪,每車25元。組織9人每天兩班于4月3日開始清理。至事故時止,已擴修和調軌至平硐口以里約820m。
距平硐口800m處有一煤線,原平硐掘進時向左探煤掘進了3m巷道。4月12日平硐清理至該交岔口時,只對平硐進行了刷寬,但未支護,對岔口以里堆積矸石也未清理。至4月14日早班已擴修至探煤岔口前方20m,并在前方放炮刷幫10m,放炮后矸石堆在巷道內(約0.3m高,巷道成形完整,沒有冒落空洞)。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搶救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4月14日早班,煤礦請來測量人員在平硐內測量,上午作業人員沒有進班。生產安全礦長譚福生因在生病,安排賀運科帶班作業,當班共8人出勤,賀運科、龍當文負責支護,賀新愛、尹西愛負責打鉆,朱正再、劉利民、顏秋林、張松林負責裝矸。賀立科等8人于12時30分下井,一起到平硐擴修處,賀運科安排好打鉆和裝矸的工作,并交待不能在后面的探煤巷作業,便與龍當文到右大巷支護去了。朱正再等4人在擴修當頭裝了2車矸后,朱正再認為4人在一處裝矸不方便,便喊劉利民到探煤岔口裝矸,劉講,礦里交待不能在探煤巷裝矸的,裝不得,朱正再說在里面不好做事,我來上矸,你往車上倒就是。朱正再進入探煤巷內用拖箕上矸石,劉利民在后面裝車里倒,還只裝了大半車(約14時10分),巷道頂部一塊約200斤的矸石垮落,打在朱正再身上,朱當即被擊倒在地。
(二)事故搶救經過:
劉利民發現朱正再倒在地上,趕緊喊顏秋林、張松林過來,搬開朱正再身上的大矸石,發現朱正再已死亡,劉利民立即出井向礦報告,顏秋林、張松林等人將背死者裝入礦車推出井。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詳見附表3;直接經濟損失38.7萬元,詳見附表4。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㈠直接原因
1、巷道擴修后交岔口頂板破碎,未及時支護。
2、作業人員擅自改變作業地點,違章作業;且在空頂下作業時未敲邦問頂,處理冒頂事故隱患。
㈡ 間接原因
1、現場管理不到位,在主平硐擴修過程中對交岔口處頂板破碎地點未認真檢查和及時支護,也未對探煤巷道砌墻封閉,留下事故隱患。
2、技術管理不到位,礦井啟動和維修巷道未制訂嚴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3、勞動管理不到位,不能有效控制工人隨意作業、擅自改變作業地點。
4、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機構不全,無專職安全礦長和帶班長
5、安全培訓不到位,礦井較長時間停工,在啟動開工前未組織職工培訓,職工素質和安全意識差,自保互保能力差。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朱正再,當班工人,違章作業,擅自改變作業地點,且安全思想麻痹,在空頂下作業不敲邦問頂,頂板突然垮落時造成自身死亡。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難,不再予追究責任。
2、賀運科,當班臨時帶班長,安檢員,未發現和排除事故地點頂板松動的事故隱患,對事故負重要責任,建議予以辭退。
3、譚福生,生產礦長,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組織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擴修交岔點時未安排及時支護,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44條規定,建議罰款1000元。
4、彭龍華,礦長,未按規定配齊安全機構,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隱患排查、安全培訓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8、40條規定,建議給予罰款5000元,并暫扣礦長安全資格證。
5、竹坡下井煤礦發生“4.14”頂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7、40條的規定,建議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長沙煤礦安全監察站責令改正,并依法處以11萬元的經濟處罰。
七、防范措施
1、配齊安全機構,充實安全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加強現場管理,落實領導跟班責任制。加強安全質量檢查,及時處理事故隱患。加強勞動管理,采取有效手段防止工人隨意變更作業地點。
3、加強生產技術管理,各作業地點(包括維修巷道)要編制作業規程,嚴格按作業規程管理頂幫。
4、 加強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素質,杜絕違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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