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介
2006年1月11日,株洲縣堂市煤礦發生一起水害重大事故,死亡4人,直接經濟損失213.00萬元。
二、事故原因
㈠事故直接原因
1.礦井-150m水平南翼3煤層存在老空積水,老空積水區間的隔水煤(巖)柱因放炮掘進變薄,在老空積水壓力作用下,老空積水突然涌出。并伴隨著大量的有害氣體涌出,有害氣體積聚導致井下被困作業人員窒息死亡。
2.未查明老窯及本礦開采范圍、巷道布置和積水等具體情況,沒有組織人員進行探放水作業。
3.沒有執行株洲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5年12月15日下達的責令停產整頓的監管指令,沒有完善礦井防排水安全設施和落實防治水措施,沒有排除事故隱患,違法組織生產。
、媸鹿书g接原因
1.技術管理不到位。礦井沒有設置專職技術負責人,技術管理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未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未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老窯情況和采空區的情況,未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出其老窯積水位置和本礦采空區位置。未按規定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標明礦井保安煤柱線和隔水煤柱線。作業規程中沒有防治水內容和措施。
2.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當班安全員雖然撤出了透水地點作業人員,但沒有采取果斷措施撤出井下所有受水害威脅的作業人員。
3.超深越界開采。該礦法定開采標高為-136米水平,實際開采至-150m水平。
4.礦井安全設施不完善,礦井抗災能力不強。主斜井井筒部分斷面窄小,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導致搶險過程中主斜井安裝和提升排水設施時十分困難,耽誤了搶救時間;-150米水平主水倉容量偏小、礦井排水系統沒有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要求;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未按《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第十五條的要求安裝通訊電話,主要作業地點通信不暢通,事故信息不能及時傳達到事故工作面作業人員。
5.未按照《安全生產法》和《礦山安全法》的要求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安全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思想麻痹。-150m水平南翼煤巷煤層干燥,發現頂板突然來壓,沒有引起足夠重視;部分作業人員安全素質低,在出現了透水預兆后不能及時判斷,立即停止作業,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脅的作業人員。
6.安全監管、礦產資源管理不到位?h煤礦日常安全監管部門雖然于2005年12月15日現場檢查時發現了該礦無探放水設備和探放水措施,下達了責令停產整頓的決定,但未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跟蹤檢查落實。該礦2005年3月開始組織水平延深,同年7月超深到-150m水平,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日常礦產資源管理過程中發現了堂市煤礦存在超深開采等重大違法行為,雖然陪同市國土資源局檢查時由市國土資源局下達了責令改正的通知,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跟蹤檢查落實,監督檢查不力。
三、防范措施
1. 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和專職技術負責人,完善煤礦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煤礦現場管理,特別是加強技術管理,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規定進行施工。
2. 完善礦井安全設施,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完善礦井通訊系統(通訊電話安裝至每個采掘工作面)、礦井排水系統和設施;立即組織水文地質調查,并將調查結果標注在井上下對照圖和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在有水害威脅的區域,必須嚴格制定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嚴格按規定要求進行探水作業。
3. 建立并完善礦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及時消除煤礦事故隱患。對井下各種事故預兆必須以嚴肅和科學的態度來對待,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冒險蠻干的行為。
4. 認真執行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管(察)指令。對不認真執行安全監察指令的煤礦企業,必須采取嚴厲措施進行處理,決不能姑息遷就。
5.嚴禁超深越界開采,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留設保安煤柱和隔水煤柱,并將保安煤柱線和隔水煤柱線標明在井上下對照圖和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布置采掘工作面,嚴禁亂采亂挖和超深越界開采。
6.針對該礦存在湘江水和老窯(空)水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令)第十五條規定要求,株洲縣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專家對堂市煤礦水害威脅及安全生產技術措施進行論證。根據論證結論,株洲縣人民政府應盡快作出是否關閉該煤礦的決定并組織實施。
7.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株洲市、株洲縣政府及堂市煤礦應總結該事故的搶險救援經驗教訓,進一步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煤礦在事故發生時應如何進行組織自救,如何通知井下所有受影響區域作業人員安全撤退,留設備用的搶險救災設備、設施,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制定科學、有針對性的應急救援預案,提高事故搶險救援的效率。
8.加大地表塌陷區的治理。塌陷區必須充填,對危及附近居民的危房進行搬遷,確保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9.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加強管理,開展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消除煤礦安全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煤礦存在的重大安全違法行為,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446令的要求執法到位。
10.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三條和《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聯保能力。杜絕違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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