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1、2006年4月,某煤礦在礦業(yè)安全檢查中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下巷道實測發(fā)現越界160米,并且滲水嚴重,被相關單位責令停產整頓。
2、封井沒幾天,礦主便將煤礦生產承包給施工隊,以包代管。擅自恢復生產后,該礦井采用二級排水,總水倉使用2臺22KW的水泵向地面排水,晝夜排水量約2000立方米。
3、5月20日,32名礦工下井分8個工作面采煤。9時20分,炮工劉某、梁某在西巷放炮時,發(fā)生透水事故,經搶險17人逃生,15人死亡。
事故原因
1、該礦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拒不執(zhí)行有關部門下達的停產整頓指令,擅自恢復生產,違章冒險作業(yè)。這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2、該礦安全管理混亂,井下作業(yè)以包代管,沒有安排專職的技術人員,而是冒險采用非正規(guī)的采煤方法進行生產,超能力多點出煤。而且作業(yè)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違法越界開采。
3、監(jiān)管部門雖然下達了停產指令,但事后沒有及時認真檢查指令的執(zhí)行情況,有監(jiān)管不力的責任。
防范措施
1、加大礦業(yè)監(jiān)管力度,對存在瓦斯、水患、火災及其它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要認真進行排查,指導、督促煤礦企業(yè)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并嚴格貫徹執(zhí)行。
2、對煤礦進行井下實測,對超層越界開采的違法行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糾正,嚴禁超層越界開采。
3、對于周邊有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嚴格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制訂相應的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4、加強礦工的安全技能培訓,提高安全自保自救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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