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jīng)過
2008年2月19日9點多,胡漢法開啟了井口的發(fā)電機、局扇、水泵后,安排周柏林(大工)、李樂忠(大工)、胡漢橋(絞車司機)、胡柏文(推車工)、謝芳文(推車工)下井到二水平+230煤掘工作出煤。胡柏文、謝芳文2個推車工就在平峒內(nèi),沒有到工作面去。當(dāng)周柏林、李樂忠、胡漢橋3人走到二水平絞車房時,周柏林就開啟給工作面供風(fēng)的局扇,胡漢橋就在絞車房里,周柏林、李樂忠走到工作面,在巷道中間有一塊從頂板冒落下來的重約100-150公斤的矸石擋住了路,于是李樂忠就用鐵錘砸矸石,周柏林返回絞車房去換絞車的倒順開關(guān)。開關(guān)換好后,周柏林就要胡漢橋開車放斗。胡漢橋剛啟動絞車,二人就看到從工作面沖出火光,同時聽到“轟”的一聲,二人的衣服被燒著了。周柏林立即呼喊李樂忠的名字,但沒有應(yīng)答聲。此時約11時。于是二人迅速爬出二個暗下山來到平峒。推車工謝芳文、胡柏文將受傷的2個人扶出地面,并報告了胡漢法。胡漢法立即組織人員將已經(jīng)遇難的李樂忠搶救出來,同時打電話告訴羅如軍。羅如軍派人將2個受傷人員送往醫(yī)院治療。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工作面長期停風(fēng),從煤體涌出的瓦斯沒有排出,造成工作面瓦斯積聚;恢復(fù)通風(fēng)后,瓦斯沒有排放完,且在易爆炸濃度范圍內(nèi);作業(yè)人員用鐵錘砸在冒落的矸石上濺出火花,引燃瓦斯發(fā)生爆炸。
(二)間接原因
1、礦主無視國家法律,無證開采國家煤炭資源。
2、礦主及主要承包人在未對工作面進行安全檢查、工作面的瓦斯沒有排放,礦井不具備安全生產(chǎn)基本條件下非法生產(chǎn)。
3、監(jiān)督管理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