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案例
[案例1] 1983年4月7日,某礦在爆破時把煤電鉆電纜崩傷,工人拉拽電纜時發生電氣短路,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9人,重傷2人,輕傷1人,直接損失4萬余元。
[案例2] 1987年6月25日,某礦一工人在掘進頭處理開關故障,另一電工在事前沒有聯系的情況下,趁停電處理開關故障之時,將新設的127V三通的金屬圈補上,以達到防爆要求,在接第三根芯線時,由于開關處理完畢恢復送電,芯線與接線柱發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死亡5人。
[案例3] 1985年10月6日,某礦因停電造成盲巷瓦斯積聚。在恢復供電后,盲巷排放瓦斯,此時一工人拆卸礦燈,產生電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死亡36人,輕傷1人,直接經濟損失10余萬元。
[案例4] 1980年6月21日,某礦高沼氣礦井采用一臺電控設備為普通型的55kW絞車,司機在操縱主令控制器時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死亡34人,重傷1人。
[案例5] 1986年5月17日,某礦爆破母線不合格,多處脫皮裸露。爆破時母線短路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造成多人傷亡,直接經濟損失7.59萬元。
2.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預防
從以上案例可知,由電火花造成的事故后果是非常嚴重的,據不完全統計,由電火花引起的重大瓦斯、煤塵爆炸的死亡人數約占該類事故的50%左右,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電火花的產生,是防止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的重要環節。
(1)防止電纜火花
①加強對電纜的維護與管理。對電纜要精心維護和保養,防止電纜在運行中被擠、崩、砸、壓、埋。對固定電纜要定期檢查,對移動電纜每班要有專人檢查。不準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接線。
②加強對繼電保護的維護和管理。檢漏繼電器,煤電鉆綜合保護,局部通風機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嚴禁甩掉不用。過負荷和短路保護裝置,井下使用的熔斷器必須能起到可靠的保護作用。
(2)防止帶電作業產生電火花
①嚴格執行不準帶電檢修的規定。
②不準帶電搬遷電氣設備。
③停送電要有明確的責任制度。應執行停送電工作票制度,防止誤送電或隨便停送電的情況發生。
(3)防止礦燈電火花
①不得采購無國家指定發放防爆合格證的生產單位的產品。
②發放給下井人員使用的礦燈必須完好,且至少保證正常使用11h以上。
③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
(4)防止防爆電氣設備失爆產生電火花
①防爆電氣設備的接線要牢固可靠,接線工藝要符合要求,防止接線松、接線不符合規格使芯線或毛刺碰及外殼的情況發生。
②防爆電氣設備一定要達到防爆性能要求,達不到防爆性能要求,甚至出現失爆的必須停止供電,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達到防爆性能要求后方準送電運行。
③因臨時停電或其他原因,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瓦斯,證實停風區中沼氣濃度不超過1%;還必須遵照《規程》中關于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對沼氣濃度的規定,濃度低于規定值時方可人工開動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同時,嚴禁在停風或在瓦斯超限的區域內進行機電作業。
④采掘工作面風流中沼氣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或其開關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沼氣濃度達到1.5%時,必須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只有在沼氣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開動機器。
(5)防止信號、照明、電話系統產生火花
①采區、采掘工作面使用的信號、照明、電話系統,都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的電氣設備。信號要盡量采用本質安全型信號系統,電話應采用本質安全型電話。信號照明要有短路、漏電保護。
②井下信號、照明、電話系統都要使用不延燃的礦用橡套電纜,不得使用普通電線或塑料線。使用中的電纜不得有“雞爪子”、“羊尾巴”和明接頭接線。
③要加強對信號、照明、電話系統的維護、檢查與管理,要有維護、檢查制度。當發現系統有不合規定的地方時,要停電處理,達到要求后再恢復送電運行。
(6)防止動力爆破或爆破母線短路引起火花
①要采用合格的放炮器放炮,嚴禁采用其他電源明電爆破。
②爆破母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絕緣雙線,嚴禁裸導體作母線,嚴禁用金屬管子、軌道等當作一根回路導線。爆破線應有良好的絕緣、護層,應采用橡膠或聚氯乙烯絕緣護層的軟線。
③新用的爆破母線,應有出廠合格證。
④禁止用發爆器作電源檢查兩根爆破母線是否完好和斷線,以免產生電火花。
除此之外,還應該注意防止電機車產生火花,防止靜電產生火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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