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5日16時55分,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后所鎮昌源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傷(其中5人為地面人員下井參加搶救時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1660萬元。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副總理曾培炎、國務委員華建敏作出了重要批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成立了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與了事故調查工作。
國務院對該起事故進行了嚴肅處理。對昌源煤礦礦長嚴幫汝、富源縣煤炭工業局黨委書記、局長敖成壁等12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曲靖市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等22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依法沒收和處罰昌源煤礦違法所得4408.8萬元;依法吊銷昌源煤礦有關證照,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對其依法實施關閉。
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下面對昌源煤礦“11.25”事故案例分析如下:
被關閉礦井偷梁換柱煥發“第二春”
昌源煤礦位于富源縣后所鎮栗樹坪村,屬個體私營企業。2003年7月開始籌建。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該礦為保留礦井。2004年3月,昌源煤礦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無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未經審查批準的情況下,違法違規開工建設;該礦事故前持有采礦許可證(2006年7月取得)、礦長持有礦長資格證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 2006年5月23日,該礦在富源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但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昌源煤礦二號井開拓方式為斜井-暗斜井多水平開拓,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井下共4個作業區,分別為1號暗斜井下部、1173運輸巷上部、2號暗斜井下部和1171運輸巷上部作業區,共22個作業點輪流作業。2005年1月~2006年10月,昌源煤礦原煤產量為45927.4噸。井下作業地點采用局部通風機供風,存在串聯通風。該礦未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未安裝瓦斯監測監控系統。
2006年1月,該礦因手續不全被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告為關閉礦井。富源縣煤炭工業局等有關部門在知道昌源煤礦屬于違規建設、非法生產礦井的情況下,以關閉尚未開工建設的中安鎮紫泉煤礦改擴建基建井項目來置換保留昌源煤礦,在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中弄虛作假。
事故這樣發生
2006年11月25日16時,昌源煤礦二號井中班和早班進行交接班,早班有46人下井,中班下井職工52人,事故發生時共有62人在井下。中班分4個區域作業,分別由黃初飛、龔關躍、唐崇相和鄧仕彪(鄧仕彪在此次事故中死亡)4個承包人組織的工人在井下作業。16時55分,在地面休息的朱樸高忽然聽到一聲悶響,看到有碎渣飛到房頂,有濃煙從井口冒出,知道出事了,便立即更換工作服下井救人。發生事故后,礦上自行組織搶救。19時左右,后所鎮政府接到昌源煤礦發生事故的報告后,立即報告富源縣人民政府,省市縣各級政府和部門得知事故信息后,相繼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參加搶險救援工作。
19時30分,富源縣礦山救護隊趕到事故現場展開事故搶險救援工作,19時40分,救護隊員入井偵察。經過近12個小時的救援,到26日5時15分,成功救出35名受傷人員,32名遇難礦工遺體全部找到并升井,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事發前礦井隱患嚴重
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礦井通風系統不合理,通風設施不合格,礦井漏風嚴重,造成1173運輸巷微風;局部通風管理混亂,1173與1174作業區局部通風機串連通風,作業地點風量嚴重不足;1174北翼作業點放炮后涌出的瓦斯和40m掘進上山作業點溢出的瓦斯致使1173運輸巷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界限;因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供電電纜絕緣損壞,造成芯線短路,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這起事故也暴露了企業和地方有關部門存在的問題較多。
一是昌源煤礦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拒不執行停產指令,違規建設,非法生產。昌源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極度混亂,事故隱患極其嚴重。該井層層轉包、分包,以包代管,井下作業人員由包工頭自行招錄,新工人入井前未經任何安全培訓教育,特殊工種無證上崗。該井沒有正規設計,采掘布置混亂,通風系統布置不合理,井下沒有正規采煤工作面,未按規定編制作業規程,沒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隨意布置采掘作業點,隨意領用炸藥,無專職放炮員,不按操作規程放炮。該井通風設施不符合規定,礦井漏風嚴重,導致采掘作業地點風量不足;局部通風管理混亂,局部通風機無專人管理,串聯通風;瓦斯管理混亂,未安裝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瓦檢員配備不足,未執行“一炮三檢”制度,空班漏檢現象嚴重。電氣設備屬冒用礦用機電產品安全標志的非法產品,井下機電設備失爆現象嚴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沒有使用電子保護插件,保護功能失效。
二是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對昌源煤礦的安全監管不力。后所鎮煤炭分局對昌源煤礦多次打開密閉違規建設和非法生產的違法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徹底制止;在該礦被停建整頓期間,違規同意該礦新裝及增容用電的申請。富源縣煤炭工業局明知昌源煤礦未申辦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手續,卻于2004年7月15日和2005年4月23日兩次違規向昌源煤礦下發開工通知;明知昌源煤礦屬于違規建設、非法生產礦井,卻研究上報置換保留該礦,且在中安鎮紫泉煤礦改擴建基建井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情況下,要求中安鎮煤炭分局填報虛假關閉該礦井情況呈報表來置換保留昌源煤礦,在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中弄虛作假。富源縣、后所鎮公安部門未依照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在昌源煤礦未提交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違規審核、批準該礦購買火工品。南方電網集團富源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未依照《供電營業規則》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核昌源煤礦新裝和增容的用電申請,在該礦未能提供用電工程項目批準文件及完整相關用電資料的情況下違規批準供電。
專家點評:
昌源煤礦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已公告的應關閉礦井,但有關部門弄虛作假,用已關閉的礦井來置換保留昌源煤礦,昌源煤礦在無采礦許可證,無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未經審查批準的情況下,違規建設;在未竣工驗收和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非法組織生產,釀成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2人死亡,教訓十分深刻。
整頓關閉、淘汰落后的煤炭生產方式,是提升煤炭工業安全生產水平的有效方法。已公告關閉的煤礦要按照有關規定關實、關死,不留后患,嚴禁用置換的方式替換保留已公告關閉的礦井。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瓦斯管理,認真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加強勞動組織管理,嚴禁層層轉包,以包代管。
煤礦建設項目未經審批擅自違法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產、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擅自在技改區域進行違法生產的,要一律責令停建整頓或予以關閉。要加大對火工品供應的管理,嚴禁向非法煤礦提供炸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