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9日9時,遼寧省葫蘆島市南票區缸窯嶺鎮第二煤礦副井—78水平大巷4號上山下口處發生一起死亡11人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事故經過
事故發生前,2000年1月8日16時班,由于出勤人少,只在直頭和6號上山作業,由于4號上山無人作業,該班就沒開4號、5號上山的局扇,停風16個小時以上,形成瓦斯罐。9日8時班,坑長亢桂海帶領一名盲斜井絞車司機和10名工人乘礦車入井。當亢桂海和10名工人到達—78水平大巷后,開啟了供4號、5號上山的局扇(主扇未開),將4號、5號上山積聚的瓦斯排到—78水平大巷,當班工人裴海申正在4號上山口吸煙,將達到爆炸界限的瓦斯引爆。
二、事故原因
(1)因地面主扇停止運轉,該礦井就成了自然通風礦井。造成事故區域微風或無風。
(2)因井下局扇停止運轉,造成4、5、6號上山及平巷直頭瓦斯積聚,工人入井后啟動局扇,將3個上山及平巷直頭中積聚的瓦斯排至—78水平大巷,4號上山下口處瓦斯濃度達到爆炸界限,工人在此處吸煙引起瓦斯爆炸。
(3)礦井安全管理混亂,違章嚴重。沒有專職安全員,沒有工程技術人員,井下吸煙嚴重;主扇、局扇無人管理,隨意停開;停風地點恢復通風后,不執行先測瓦斯后進人規定;有人作業就供風;礦長不懂煤礦安全生產,聘用的副礦長只有小學六年文化,對煤礦生產、安全、技術知識又知之甚少。
(4)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重視不夠,管理監督不力。
三、事故處理結果
(1)事故當班工人因在事故中遇難,免予追究責任。
(2)對事故當班瓦檢員罰款1萬元。
(3)對生產副礦長(分管全礦的生產、安全、技術工作)罰款2萬元。
(4)對礦長兼法人代表罰款5萬元。
(5)對鎮經委副主任兼安全辦主任給予解除聘用。
(6)對全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鎮長兼經委主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7)對鎮黨委書記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8)對區煤炭局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9)對分管全區煤炭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0)責令區長寫出書面檢查。
(11)對其他有關責任者,由區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12)根據《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葫蘆島市南票區缸窯嶺鎮第二煤礦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