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案例一 1984年12月25日,蘭州白銀花炮廠工人王波與兩位同事正在配藥間配藥。技術員開出的配方單是:用氯酸鉀、鋁粉、鎂粉、鋁渣、硫磺等材料,按一定的比例配置電光煙花。這張配料單的幾種材料組合就隱藏著極大的險情,有些地區的主管部門曾明令禁止這幾種材料組合制作煙花。這幾位工人不僅按這個配方在操作,而且操作中隨意性很強,主觀上沒有安全意識和危機感。就在臨近下班時,王波見裝鋁渣的鐵桶內還剩有少許材料,就用勺子將剩余的鋁渣往外掏。王波邊掏邊移動鐵桶,鐵桶底與混凝土地面摩擦生熱,地面上肯定又不慎撒落了藥劑。不一會兒,只見鐵桶底部冒出一股白煙!王波等人一見知道要出大事,拼命往外跑,沒跑出四、五米遠,身后一聲巨響,三人被震昏倒地。
這一場爆炸引起距配藥間12米外的火藥庫爆炸,其余34間廠房震毀、炸塌;二人死亡,十一人受傷。
案例二 近年來,從事煙花、爆竹制作和銷售的個體經營者增多,安全的隱患也隨之增大。在交通運輸中,由于私人違禁偷運煙花、爆竹制成品和原、材料而引發的事故明顯增多。
1983年12月16日,原河南省汽車運輸公司信陽公司一輛車號為19-5436的662型客車,自商邱返回潢川。11時05分到達安徽省臨泉廟岔集,正在旅客上、下車擁擠的時候,突然車廂內傳出“咝溜”一聲,隨即冒出一股白煙,大火頓時燃起。雖經集市上眾人奮力撲救,還是釀成慘禍,49名旅客和2名司乘人員中有19人被燒死,8人被燒傷.車廂內慘不忍睹。
經公安機關現場勘察和事后調查,認定事故起因是:安徽省金賽縣雙河區鐵沖鄉夾河大隊,煙花爆竹的個體生產者曹可全違反禁止攜帶危險品上車的規定,在當天上午攜帶炮捻4公斤,氯酸鉀7.5公斤,在項城縣付集鄉存民村上車。事故發生時,由于旅客上、下車搬動行李,因碰撞、擠壓和摩擦,引起攜帶的危險品爆炸,燃燒起火。曹可全當場燒死,還禍及20余名無辜者。
如此慘痛的教訓是否被有關人員吸取,從而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可惜沒有。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鋌而走險者大有人在。1988年3月9日,仍然是在項城至潢州的運輸線上,屬于周口地區汽車運輸公司的一輛客車,又發生了一起火災,一次燒傷60余人。經調查肇事者就是與5年前那起事故的肇事人曹可全一起干煙花制作的個體戶!
案例三 同上述兩起慘劇相比,安徽省定遠縣爐橋鎮的一位女旅客在蚌埠火車站候車室上演的則是一場鬧劇。
1992年10月9日下午,在蚌埠火車站的候車室門口,安全檢查人員攔住一位女旅客。此人是一個個體經營者,經常到蚌埠市購貨。車站值勤人員肯定因其“常來常往”而“鉚”住了她,在檢查其行李包未發現攜帶違禁危險品后,仍然沒有放行,而是對她進行安全乘車教育,希望她能自動交出不準攜帶上車的物品。
這位女乘客顯然也是位“久經沙場”的老手,見行李包檢查已過關,于是有恃無恐地說:“我保證沒有攜帶危險品,快讓我進站,火車快開了。”為了表明她沒有違反規定,她信手在身上拍打了幾下,沒料到這一拍拍出禍來了。為了躲避檢查,她將8張發令紙共906響藏在腰間。她的幾下拍打使發令紙摩擦起火。只聽得一聲巨響,濃煙騰起,一股股火苗自她的身體內竄出。等到火勢撲滅,她的狼狽不堪的模樣可以想象,腰部嚴重燒傷,胸、腹、臉部也多處受傷。
[事故原因分析] 煙花、爆竹,聯合國編號為0335。屬第一類•爆炸品中的第三類,有燃燒危險并有較小爆炸或較小拋射危險,或同時具有此兩種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由引發裝置或引燃線及煙花劑組成。煙花劑大多是以氧化劑(如氯酸鉀、硝酸鉀、硝酸鋇等)、可燃物(如炭粉、硫磺、赤磷、鎂粉、鋁粉等),再加以著色劑(如鈉鹽、鋁鹽、鋇鹽等)、粘合劑(如酚醛樹脂、蟲膠、松香、漿糊等)為主體的物質,按不同用途填充在泥、紙、綢質的殼體內。由于用藥量小,一般來講是沒有較大的爆炸危險的,但當溫度超過50℃時,其穩定性就受到影響。當煙花、爆竹成批量投入運輸時,危險性仍然存在。
在上述三個案例中,有煙花制造工廠的爆炸,有攜帶原料乘車引起的爆炸。在煙花制品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對摩擦、撞擊敏感。而這恰恰是運輸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因此安全要求絲毫不能降低。一旦遇明火、熱量或沖擊,引起燃燒、爆炸,其威力仍然相當大。
[案例評議] 煙花、爆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從沒有間斷過。原因只有一個,金錢的誘惑。為了獲得高額的利潤,有人私自制造,有人長途販運。這些人未嘗不知道自己在干的事是危險的,一旦肇事,害人害己!但是仍然有那么多的人鋌而走險。
國家對于民用爆炸品的安全管理已經制定了專門規章,有關煙花爆竹投入運輸的要求有嚴格的規定,只要認真貫徹執行這些規定,安全運輸才有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