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保上,我們缺的不是法律而是執行和落實。要落實環評新政,政府要拋棄“先污染,后治理”、“邊污染,邊治理”的治污思維,讓民意對環評具有發言權,甚至否決權。
今后一些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如果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則不會被批準。前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發布,旨在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這是我國首次出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近來連續發生的幾起大規模環境污染事故,讓人們的環保意識愈來愈強烈。回顧這幾起事故,有的屬于人為操作或技術層面上的原因,但有的就直接與項目的規劃設計有關。比如陜西鳳翔鉛中毒事件,其中值得反思的就是,為何如此有悖環保常識的“大項目”,卻能在村民居住地附近上馬?
其實早在2002年,國家就出臺了《環境影響評價法》,其中有專章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做了規定。但法律的規定不可能細化到具體的細節,對于操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還需要予以細化和具體化。特別是隨著規劃環評未經評價即審批的現象不斷發生,也需要一個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規劃環評機制,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
因而,環評新政的發布,既有法律規定具體化的必要性,也是出于現實需要。與建設項目環評不同,規劃環評所涉及的利益群體比較復雜,并經常和一些地方的經濟發展思路發生沖突,特別是在GDP和保護環境的取舍上,環保部門和地方政府往往難獲一致意見。如此對規劃進行環評,必然會牽涉不同群體的利益。如何平衡這些利益沖突,在國家層面建立符合規劃環評要求的程序性和實體性規定正當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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