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精品毛片姜怡,王局长把白洁做到高潮,japanese19第一次,精品熟人妻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不卡

聯系方式 | 業務合作

重慶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2008-05-20   來源:不詳    |   瀏覽:    評論: 0    收藏
安全文化網 m.zltai.com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收集、轉移、貯存、處置、利用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四條 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遵循以下原則:
(一)預防為主、全過程管理;
(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三)統一規劃、集中處置、污染者付費。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開發和投資建設、營運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項目,普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科技知識。
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向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分解下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年度目標任務,并檢查、督促、考核其落實情況;
(三)核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跨省市轉移危險廢物;
(四)管理并監督使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區縣(自治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本轄區內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 有關部門依照以下規定做好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
(一)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落實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項目;
(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危險廢物處置場地建設進行合理規劃、布點;
(三)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危險廢物的行業監督管理;
(四)經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工業危險廢物的行業監督管理;
(五)海事、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廢物轉移運輸中的監督管理,協同處理環境污染事故。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建設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項目,必須必須符合統一定點規劃要求,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防治設施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的制度)。
未按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不得進行設計或開工建設、不得批準立項。
未按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規定建設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為因該項目建設而成立的機構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和核發營業執照。
第九條 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含危險廢物收集、轉移、貯存、處置、利用,下同),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超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第十條 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是:
(一)有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的危險廢物經營場所、設施(設備);
(二)有相應的技術、資金;
(三)從業人員經過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專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處理危險廢物污染事故的防范預案;
(五)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風險評估報告。
前款所列條件的具體內容及其證明方式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擬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證明具備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條件的有關文件、圖表,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內進行初審,并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發給《重慶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填寫《重慶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該表經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三)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重慶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重慶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核準相應的經營范圍和服務區域;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從事經營活動以及有效期內需變更經營范圍和服務區域的,必須于期滿或變更的30日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申報。有效期內停業或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從市外移入危險廢物,必須提前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批時,應當提供危險廢物接收單位、運輸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副本及危險廢物轉移、貯存、利用、處置合同書。向市外移出危險廢物的,除按前述規定提供有關材料外,還應附接收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接收的證明文件。
危險廢物按國家規劃定點跨省市處置的,本市的移出或接收單位應提前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制定本市的危險廢物名錄。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轉移、貯存、處置、利用等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配合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樣品。檢查人員必須出示有關證件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秘密。
第十六條 對違法排放、傾倒危險廢物并可能導致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行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采取暫扣或封存設施、設備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立即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暫扣或封存設施、設備時,應向當事人開具蓋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印章的清單,并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當事人不在場或拒絕簽名的,可由見證人簽字證明或以現場錄音、錄像等證明。
當違法行為得到糾正并消除環境污染事故隱患后,經當事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暫扣或封存的設施、設備予以退還。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 產生不能在工藝流程或生產環節中得到無害化利用的危險廢物,必須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向市或區縣(自治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數量、主要有害成份及含量和去向,并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危險廢物產生情況有重大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前三十日進行變更申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受理申報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核定,并書面批復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禁止超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種類、數量產生危險廢物。
第十八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大力推行清潔生產,改進工藝技術與設備,強化內部管理,削減危險廢物產生量,提高危險廢物利用率。對不能利用的危險廢物,必須委托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機構處置。
禁止向環境傾倒、排放危險廢物或擅自以貯存、填埋、焚燒、溶化、稀釋等方式處置危險廢物。
第十九條 轉移危險廢物,必須提前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提供危險廢物接受單位、運輸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副本及危險廢物轉移、貯存、利用、處置合同。市環保行政部門自受理申報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轉移條件的,發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統一監督使用。
第二十條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按下列規定運行:
(一)移出(產生)單位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加蓋公章后將第一聯副聯存檔,第一聯正聯和其他各聯交付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運行。
(二)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核實簽收后,將危險廢物安全運抵聯單載明的接收地點,如實填寫規定由運輸單位填寫的欄目,加蓋公章后將第一聯(正聯)、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聯隨危險廢物交付接收單位。
(三)危險廢物接收單位按照聯單填寫的內容對危險廢物核實驗收,并填寫規定欄目加蓋公章后(自接收危險廢物之日起七日內),將第一聯正聯送移出(產生)單位,第二聯正、副聯分別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三聯送運輸單位存檔,第四聯自留存檔,第五聯送接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收單位驗收時,如發現危險廢物與聯單所填內容不符,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隨同聯單第二聯正聯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通知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保存期限為5年;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與危險廢物的貯存期相同。
第二十一條 收集、運輸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形態分類包裝,并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損、腐爛等措施。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向收集、運輸單位提供安全防護要求及說明。
禁止使用客運交通工具運輸危險廢物或者在運輸中客貨混裝。
禁止在三峽庫區使用水上運輸工具運輸屬于劇毒化學品的危險廢物。
運輸危險廢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單位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按規定辦理運輸通行證。
第二十二條 處置、利用危險廢物,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規定,保證處置、利用過程安全,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對危險廢物采用填埋方式處置的,必須設置對填埋場地下水監測取樣的通道或測孔。
對危險廢物采用焚燒等方式處置的,其處置設施必須安裝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連網的自動監控裝置。
第二十三條 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設備、場所,必須保持正常運行或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閑置。確有必要拆除、停用或閑置的,必須提前三十日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貯存危險廢物的場所以及收集、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設備)轉作它用,其責任單位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消除污染隱患,并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禁止將危險廢物填埋場轉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禁止從境外進口危險廢物。
第二十五條 收集、轉移、貯存、處置危險廢物,必須按照統一規定設置識別標志。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式樣和設置要求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海事、公安、交通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責任單位不明的危險廢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處置,處置費用由同級財政安排。
第二十七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拒不委托處置的,實行代處置。
代處置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取證后,就代處置事項(含危險廢物種類、數量、處置時限、費用支付方式、承擔代處置任務的單位等)作出決定,并送達被代處置單位;
(二)承擔代處置任務的單位,在具備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機構中公開招標確定;
(三)被代處置單位在代處置決定生效期滿前按本辦法規定委托處置的,中止代處置;在代處置決定送達后15日內不提起訴訟或60日內不申請復議,且也不按本辦法規定委托處置的,代處置中標機構予以代執行。
(四)代處置費用由被代處置單位承擔。被代處置單位拒不支付代處置費用的,由作處代處置決定的7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產生、收集、轉移、貯存、處置、利用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防止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預案,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發生或可能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有關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減輕污染危害,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并在十二小時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
(一)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項目未按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或投入使用的;
(二)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項目未經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或使用,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 (二)項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使用,處五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罰款。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未按規定重新申報以及不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按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論處,并對不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市外移入危險廢物未按規定報批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責令將危險廢物退回原地,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跨省市處置危險廢物未上報備案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以及在檢查中弄虛作假或故意不配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申報危險廢物產生情況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超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種類、數量產生危險廢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危險廢物不委托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機構處置,向環境傾倒、排放或擅自以貯存、填埋、焚燒、溶化、稀釋等方式處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指定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機構代處置,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申領、運行、報送、保存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收集、運輸危險廢物未按其特性、形態分類包裝,并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損、腐爛等措施的;
(二)使用客運交通工具運輸危險廢物或者在運輸中客貨混裝的;
(三)在三峽庫區使用水上運輸工具運輸屬于劇毒化學品的危險廢物的;
(四)建設危險廢物填埋場未設置對地下水監測取樣通道或測孔的;
(五)危險廢物焚燒處置等設施未安裝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連網的自動監控裝置的;
(六)貯存危險廢物的場所以及收集、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設備)轉作它用未消除污染隱患、未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七)將危險廢物填埋場轉作他用的。
(八)收集、轉移、貯存、處置危險廢物未按照統一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拆除、停用、閑置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污染防治設施、處置設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污染防治設施、處置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境外進口危險廢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由海關責令轉移出境,并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無法轉移出境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或指定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機構代處置。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收集、轉移、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處以罰款。直接經濟損失不能計算的,一般污染事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較大污染事故,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重特大污染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發生污染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減輕污染危害以及未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的,從重處罰。
環境污染事故等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除受到行政處罰外,還應承擔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復環境功能所發生的費用,并對直接受害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一條 拒絕、阻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按危險廢物類別,分別做出具體的管理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安全文化網 m.zltai.com

主站蜘蛛池模板: 手游| 灵川县| 内黄县| 岳池县| 昌宁县| 麻城市| 卓尼县| 麻江县| 五寨县| 石泉县| 繁峙县| 芦溪县| 嫩江县| 阜新市| 新蔡县| 多伦县| 佛学| 海口市| 麻城市| 甘泉县| 滕州市| 綦江县| 鄂伦春自治旗| 康马县| 娱乐| 香港| 宜宾县| 德惠市| 金门县| 延吉市| 保定市| 华蓥市| 民和| 铜山县| 甘谷县| 平昌县| 正阳县| 额敏县| 乐至县| 密云县| 荔浦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