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排污收費監測數據有效性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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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3日,國家環保局監督管理司) 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環保部門征收超標排污費的監測數據的有效性是否受計量認證書制約的請示》(區環保字[1995]0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國務院國發[1982]21號)第四條規定,各級環境監測部門出具的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是征收徘污費的依據。
二、環境監測站不是“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屬于強制性計量認證單位。因此,環境監測站出具的數據,作為環保部門的執法依據時,不應受“計量認證合格證”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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