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記者陳筱麗實習生張雅婕)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出臺了《成都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暫行)》,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最長時間為1年,最短為1個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給予工傷職工應有的停工留薪待遇,工傷職工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次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限嚴格按照受傷程度進行了劃分,時間從1月到1年不等。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應在用人單位告知的日期前向用人單位遞交書面申請,并到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果情況屬實將延長享受工傷停工留薪待遇時間。
停工留薪期限分類
1個月:頭部損傷中頭部淺表損傷、頭部開放性傷口等;
4個月:牙脫位、牙折斷等;6個月:顱底骨折、雙眼神經損傷、面神經損傷、聽神經損傷等工傷;頸部損傷中頸椎脫位、第一頸椎骨折等;1年:頸部脊髓的震蕩和水腫、頸部脊髓根的損傷、臂從神經損傷、頸部周圍神經損傷、頸部交感神經損傷等5類工傷;胸部損傷中胸部脊髓的震蕩和水腫、胸部脊柱神經根損傷、胸部周圍神經根損傷、胸部交感神經根損傷等4類工傷;1個月至1年: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損傷;
2個月至1年:肩和上臂損傷、肘和前臂損傷、腕和手損傷、髖和大腿損傷、膝和小腿損傷、踝和足損傷、軀干、四肢或身體末特指部位的損傷、通過自然腔口進入異物的損傷以及鉛、苯等有職業中毒而產生的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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