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豈能“一離廠門,概不負責”
2009-07-28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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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對工傷認定范圍進行了調整,刪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定。(7月24日“中國新聞網”)
上下班途中是工作的延續,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和工作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理應算作工傷。如果剛剛下班走出廠門的職工遭到車禍,卻不能認定為工傷,有違人性化的原則。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出臺以后,受傷害職工的確可以從中獲得賠償,但施行過程中,和現行的工傷保險并不抵觸。在實際操作中,我國一般按照“補差”的原則進行賠償,即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完以后,如果賠償數額低于工傷保險的標準,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部分。可以說,職工工傷保險的存在,彌補了交強險賠付數額較低的不足。而且,工傷的職工可以享受一系列優惠待遇,失去勞動能力的職工,也能夠保留勞動關系,免除了職工的后顧之憂。
國外許多國家未將類似情況納入工傷認定范圍,不能成為我國也如此規定的理由,F在我國交強險的賠付額度還偏低,經常不能滿足受傷害人的治療需要。而且,一旦出現肇事人未投保、逃逸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等情況,受傷害人的損失只能自己承擔。如果受傷害人在事故中失去了勞動能力,將會處于十分悲慘的境地。而國外發達國家不但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比較高,遇到車輛無保險或肇事者無力賠付的情況,還規定由政府來負責賠償。而我國則沒有類似的規定。另外,國外有著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因傷致殘的職工不會因此失去生活的保障。
至于“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范圍的現行規定,導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門和職工強烈反映這一規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有點腦子的人都會明白,廣大的職工的訴求是把非機動車事故也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而不是把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排除出去。
一個政策的制定,不管有多少種理由,最基本的一點是看有沒有把職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一項改革,都應該是擴大職工利益范圍,而不是減少職工的各項權益。參考外國經驗的時候,應該采取“只要對廣大職工有好處,我們就照你的辦”的態度,而不是一味地機械照搬,東施效顰。
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算作工傷,符合我國的國情,是一條能夠保障職工權益的人性化政策,應該予以堅持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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