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了,去吃飯遇到車禍,算不算工傷?昨日,市總工會通報一起案例:晚上下班去吃飯的路上遇車禍,算工傷!當事人不僅拿到了肇事司機的賠償,還拿到了單位賠付的20多萬工傷賠付。
下班去吃飯遇車禍
公司否認是工傷
銅梁人龔某在主城區某企業打工,她沒有能力在主城區買房,便向公司申請了宿舍。
2013年5月15日20:05,龔某下夜班后,沒有像往常一樣回到宿舍,也沒有到公司的食堂吃飯,她和同事走出公司大門,橫穿馬路到對面的餐館就餐。就在她橫穿馬路時,躲閃不及,龔某被小汽車撞傷,昏迷了近兩個月。事后,龔某的父親聘請律師,一方面起訴肇事司機,一方面申請認定女兒為工傷。
下了班去吃飯遇上車禍怎么算工傷?而且還是晚上。對于龔父的申請,公司覺得有些勉強。
公司認為龔某正常的上下班途徑,應當是廠里車間與宿舍之間,另外公司配有食堂和小賣部,龔某不需要走出公司大門就餐,而且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為晚上8點過,不屬于正常就餐時間。
此外,當時龔某處于昏迷狀態,她究竟是不是到對面吃飯,也只是同事在說。“因為公司的馬路對面還有夜市,她也有可能是去逛街,公司認為這應該不屬于正常的上下班時間。”
所以,公司并沒有認定為工傷。對此,老龔絕對不服氣,他向璧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合理時間合理路線
法院都認定是工傷
璧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認定為工傷。接到認定通知書后,公司不服,起訴到璧山區人民法院,但法院也認定龔某的工傷成立。
公司方面有點想不通,隨后又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讓公司沒想到的是,市一中院依然認定龔某工傷成立。
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上下班途中”應當結合合理路線、合理時間作理解。合理下班路線通常指從單位到居住地或第一目的地之間相對合理的路線,本案中,龔某在晚上加班后下班離開公司,改變了通常的下班路線,不影響其“合理性”,勞動者有選擇外出或者外出就餐的人身自由,對公司是否有食堂以及龔某下班后離開公司是否去吃飯,與本案沒有關聯,應當認定為工傷。
重慶麗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怡說,因為車禍事故發生在20:05左右,而公司下班時間是20點,離下班時間相當近,這也是法院認定工傷的依據之一。由于該公司沒有購買社保,工傷二十多萬的賠付全由公司拿錢。同時,龔某同時起訴了肇事司機并獲得了賠償。而《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前,如果認定了工傷,工傷賠償款不足以支付醫療費用時才可起訴肇事司機,或者只能起訴肇事司機,不能申請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上班途中
下班去吃飯
……
這個案例
等待法院宣判
這兩個案例已被認定為工傷
○周某是重慶沙坪壩某廠職工,中午在外出吃飯的途中猝死,被認定為工傷。公司不服,認為周某是在吃飯途中發生事故,這時并非工作時間,所以不應算工傷。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4條,時間合理延長,加之他吃飯后還要返回工作崗位。最后被認定為工傷。
○40歲的金某開摩托車上班,上班途中躲避橫穿馬路的行人,金某撞上了路邊的綠化帶,金某當場死亡。該路段沒有監控,也沒有目擊證人,交警出具的證明也只描述了事故,并沒有劃定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在交通事故當中,當事人沒有主要責任才可認定為工傷。但由于責任沒有劃分,所以案件就有了爭議。最后,由于看不出來金某負主要責任,從而反推認定其沒主要責任,加之用人單位無法舉證不是工傷,最后被認定為工傷。
劉某下午4:30下班后,老板要求他“等到下午6:30接了貨才下班”。從4:30到6:30有兩個小時,為了打發無聊的時間,年輕的劉某去網吧上網,在上網過程中猝死。律師說,這個案件的爭議在于上網時間算不算合理延長,如果算時間合理延長,就要被認定為工傷。
目前,這一案件在等待法院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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