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關煤礦領導需帶班下井的討論成為不少媒體關注的焦點。大多數人表示贊成,也有少部分人認為,礦難難以根治,這種做法只能讓礦領導陪礦工一塊死——據9月13日《京華時報》報道,對此,相關部門負責人回應,當煤礦發現嚴重險情時,帶班領導在排除隱患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陪死”的說法顯然經不起推敲,因為有關部門重新強調并進一步推行這一制度的初衷恰恰是為了強化礦領導的責任,保障安全生產,減少礦難,保護礦工的安全。`而之所以會出現“陪死”的說法,更多傳遞出部分公眾對某些領導下井后能否切實發揮作用、承擔責任,以及對這項制度能否得到嚴格執行的一種懷疑和不信任。進一步而言,這種質疑一定程度上折射出“領導責任”在現實中的窘境,以及人們對領導責任追究情況的焦慮。
所謂領導責任,既指領導干部擔負的職責,又指領導干部由于工作失誤或失職造成其管轄的單位、部門或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問題、錯誤造成事故或者不應有的不利影響所應承擔的責任。在一些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文中,我們會看到類似“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的字樣,便是對領導責任的明確規定。
隨著近年來一些安全生產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暴力拆遷,被羈押人員非正常死亡等事件的時有發生,“領導責任”屢被提及。可以說,調查相關直接領導、負責人、負有監管之責的基層行政管理部門及人員是否履行了職責,并對存在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已經成為人們判斷類似公共事件是否得到公正解決的重要指標之一。盡管在這些事件發生后,涉案企業的相關領導及相關基層監管部門往往會承擔一些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隨之而來,“領導責任”在某種程度上發生了“異化”:如一些基層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承擔責任的時候少,享受權力、利用權力為自己謀利的時候多,“領導”二字在某些人身上似乎越來越成為權力和身份的象征;如一些基層領導干部尤其是公務員雖然被問責,實際上卻工資照領、待遇不降,用不了多久便“東山再起”。再如,“領導責任”似乎成了某些人危機公關的手段,一些人只是把它掛在嘴邊,用來搪塞輿論監督,而并未反思過自己是否真的存在過錯,久而久之,“領導責任”被虛化,成了某些人身上的“龍袍”,象征性地被打幾下,卻傷不著自己的皮毛。前段時間,有媒體調查發現,“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員果然個個還在”,很值得深思。
盡管“領導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一種間接責任,但卻不是可有可無的責任,因為它關系著企業的發展、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甚至一方的穩定。而要改變“領導責任”在當下面臨的窘境,可以做的努力很多,比如,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到底什么是領導責任,哪些情況下要對哪個范圍內的領導追究何種責任;提高廣大基層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進一步推行信息公開,拓寬公眾對基層領導干部的監督渠道等,總之,將領導責任進一步細化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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