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七臺河“11·27”礦難案件經公開開庭審理,12月22日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馬金光、強華、李志恒、姜恒本、張樹新,分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3年6個月至6年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11·27”特大煤塵爆炸事故的發生,是東風煤礦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措施不落實、長期違章作業、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必然結果。被告人馬金光作為礦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全礦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在組織生產、作業活動中,不認真履行作為礦長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疏于管理,怠于職守,最終釀成特大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4293.1萬元的嚴重后果。馬金光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重要領導責任,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依法應從嚴懲處。
另外,副礦長強華、李志恒,總工程師姜恒本,煤質科科長張樹新等4名被告人在擔任職務期間,對安全生產均負有相應的職責,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對煤礦生產中存在安全隱患發現不及時,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導致東風煤礦安全管理混亂,發生特大責任事故,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定上述5名被告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馬金光有期徒刑6年,強華有期徒刑5年,姜恒本有期徒刑5年,李志恒有期徒刑4年,張樹新有期徒刑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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