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訊 (記者 田霜月 實習生 胡瓊之) 昨日,省紀委、省監察廳、省安監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開陽高速“1·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司法機關已對事故直接責任人高海旭追究法律責任,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茂名市交通局副局長葉強等11名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也對有關責任人作出經濟處罰(詳見右表)。同時,省政府責成化州市政府向茂名市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1月23日,開(平)陽(江)高速公路開平往陽江方向69KM+300M處(恩平大槐路段)發生特大車禍,造成24人死亡,29人受傷,經濟損失900多萬元。
調查組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認定這是一起由于司機安全意識淡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車輛違規營運,主管部門審核把關不嚴,不按規定辦理營運線路手續,客運場站不嚴格審核進站配客手續,政府和有關部門監管不得力而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其中直接原因是:司機高海旭駕車時思想麻痹,對前方停放的車輛注意不足;再加上超速行駛,據分析,肇事車碰撞時的速度在120公里/小時以上。
調查中還發現,在營運線路牌發放上,有關部門、站場沒有嚴格把關,肇事車在沒有按規定辦好營運手續的情況下,進站配客和上路營運。此外,過去一年多,化州汽車運輸公司的59輛客車在開陽高速公路江門段便有444次超速違法記錄,目前仍有約300起違法行為沒有接受處罰。
此外,有關部門建議,交警部門在處理事故時,要加強現場的組織指揮,加強警示措施,加快處警速度,嚴防“二次事故”的發生。
日前,調查組向省政府提交了《開陽高速公路大槐路段“1·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報告》。省政府已對《調查報告》批復結案。
高海旭 肇事車司機,對事故負直接責任,已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王 斌 化州市汽車運輸公司經理,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降級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經濟罰款3萬元。
陳振鋒 化州市汽車運輸公司副經理,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經濟罰款2萬元。
簡康惠 化州市汽車運輸公司副經理,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經濟罰款2萬元。
李雄進 化州市汽車運輸公司安全科科長、車隊長,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許旭裕 廣州海珠客運站營銷部業務主管,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劉 濤 廣州海珠客運站營銷部經理,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周建平 廣州海珠客運站副總經理,負責營銷部、客運部、保安部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陳亞權 化州交通局副局長,對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馬文興 茂名市交通局運管科主辦科員,負責運管業務,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給予其黨內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
丁福周 茂名市交通局運管科科長,對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葉強 茂名交通局副局長,對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月23日)19時,開陽高速公路恩平路段發生一起13輛車連環相撞交通事故,目前初步核實已造成24人死亡,30人受傷,其中9人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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