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梅縣人民法院、梅江區人民法院已對廣東梅州礦難相關案件進行了宣判。興寧市安監局原副局長賴新泉等16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廣東省梅州市大興煤礦在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廣東省政府嚴令全省煤礦停產整頓期間,組織120多名礦工(已超出煤礦允許的設計人數)下井作業。在煤層發生過嚴重抽冒的情況下,仍大量出煤,超強度開采,致使防水安全煤柱抽冒導通了水淹區,造成積水大量潰入煤礦,最終引發了透水事故,造成井下121名礦工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700多萬元,屬于企業嚴重違法違規生產造成的特大惡性透水事故。地方安全監管、煤炭、國土資源部門的主管人員對大興煤礦長期非法超強度開采沒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明知大興煤礦證照不齊,仍同意報批復產意見;公安局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員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大興煤礦得以長期獲得爆炸物用于非法開采;主管安全生產的鄉鎮干部對不具備開采條件的大興煤礦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未發現煤礦在停產期間的偷采行為。
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梅縣人民法院、梅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對被告人賴新泉(廣東省興寧市安監局原副局長)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對被告人曾錫良(廣東省興寧市煤炭局原副局長)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對被告人陳桂浪(廣東省興寧市煤炭局原副局長)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對被告人李振權(廣東省興寧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興寧市安全委員會駐四望嶂礦區安全監督員)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對其他對礦難發生負有一定責任的12名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亦以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相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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